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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應當反思些什麼?專家解答:唱紅還是打黑?

經濟觀察報 童之偉/文在3月14日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溫家寶總理答中外記者就王立軍事件的提問時說:「現任重慶市委和市政府必須反思。」重慶應當反思些什麼呢?   「唱紅」

經濟觀察報 童之偉/文在3月14日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溫家寶總理答中外記者就王立軍事件的提問時說:「現任重慶市委和市政府必須反思。」重慶應當反思些什麼呢?

  「唱紅」

我注意到近幾年相關媒體做的諸如這樣一些報道:1.為開發紅色資源,一座高20.6米、重46噸的毛澤東不鏽鋼塑像主體工程在重慶醫科大學大學城校區竣工。連底座在內,這尊塑像高達37.4米,是目前全國最高、最大的一座毛澤東塑像,其一只腳便可坐6人。2. 重慶市深入開展唱紅歌、讀經典、講故事、傳箴言的「唱讀講傳」活動。僅兩年多時間,重慶全市開展紅歌傳唱活動12.8萬場,經典誦讀展演活動2.8萬多場,舉行故事會7.01萬場,手機和QQ用戶轉發箴言1.3億多條次。3.去年3月某星期五,重慶洋人街風景區「長城」景點紅歌會,3000餘名市民登上 「長城」,共同唱響近40首紅歌。從圖片看,參加者都有顯然是被統一置備的全套行頭,場面壯觀宏大。4.去年3月某星期一,重慶市九龍坡區巴國城文化廣場,萬餘人揮舞紅旗高唱紅歌。當日,重慶市萬餘人集體學習、高唱紅歌。從圖片看,參加者統一穿紅外衣,外圍有大批統一着裝的人員揮舞黨旗,高處均懸掛巨幅標語。

  在唱紅方面,重慶需要澄清和反思的地方很多。這些需要反思的問題包括:

  1.如此連續、持久和大規模的活動,它們是自發的還是由公共機構運用公權力統一安排的活動?

  2. 這些活動是民眾、黨員自覺自愿地參加的,還是直接或間接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強制參加的?他們真的有選擇不參加這些活動而不影響自己生計和出路的自由嗎?如果他們並不真正有選擇不參加的自由,那這些活動對他們來說又意味着什麼呢?

  3.開展這些每種都數以萬場計的活動,顯然每年都需要一筆數量可觀的經費,這筆經費難道不是歸根結底主要來自納稅人?這些支出對於民生來說是最緊要的嗎?這些支出項目是否經人民代表機關審核批准?

  4.在精神生活方面,公共機構及其領導人是否有權為公民或個人做主?是否有權將自己個人認為高尚、優美的東西強加給公民等個人?公民等個人有沒有選擇在公共機構或其領導人看來不那麼高尚、不那麼優美的精神消費品的權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黨員享有黨章保障的權利,他們如果用自己的錢或黨費自覺自愿地開展唱紅,那當然誰也無權說三道四。但是,如果哪個機構或官員運用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推進和持久地維持唱紅,從憲法和法律的觀點看,說不過去的地方就很多——即使重慶方面成功地將唱紅排除到了政治運動的定義之外,問題的性質也不會有任何改變。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喜愛的精神產品的權利和自由,作為成年人,他們可以選擇高尚的精神產品來消費,也有權消費被高貴者不屑一顧的精神產品。公權力機構可以引導公民等個人的消費傾向,但不能事實上剝奪他們選擇的權利或不給他們以選擇自由,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作為事實上壟斷了相當大比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公共組織,我國的公共機構及其領導者有義務適應多種需求,向不同的公民社群供給可由人們選擇的多樣化的公共產品,不宜依據領導者個人的消費傾向決定向公民提供的產品的種類。像重慶衛視那樣,從原本向公民提供較多樣化的影視產品供其選擇的機構,轉變為僅僅向受眾提供一種顏色的公共產品(即紅色節目)的機構,實際上是其公共職能嚴重倒退的一種表現。這樣做,在公共機構方面,他們可以說是引導公民的精神文化消費,確保了政治正確,但在那些對紅色產品沒有消費偏好的公民受眾看來,則是被剝奪了對消費產品的選擇自由。

  所以,綜合地看,與公共權力和地方財政等公共資源結合在一起的唱紅,從法理和憲法而論,實際上是公共機構向公民等受眾實施的一種無形強制或精神強制,其性質屬於軟暴力。試想,重慶的幹部民眾能夠拒絕「唱讀講傳」?他們拒絕「唱讀講傳」對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沒有負面影響嗎?我確信,他們不僅不能拒絕,甚至不敢表達異議——君不見,整個重慶對於「唱讀講傳」,就沒有「七嘴八舌」,在表示異議方面,已經形成「鴉雀無聲」 局面!但正如鄧小平所言,「最可怕的是鴉雀無聲」。

  或許有人會說,民眾一致擁護歡唿的舉措,怎麼能說「鴉雀無聲」呢!?歷史經驗告訴人們,千百萬人或其「代表」者一面倒地擁護歡唿,與鴉雀無聲是同一性質的事情的兩個不同側面。

  現代的公共機構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國家和社會,最重要的堅守或許應該是尊重公民等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但重慶方面似乎對這個道理認識還不夠深入。每個公民都是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獨立個體,都有權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做自己的人生規劃和生活規劃。

  就拿唱歌來說吧,不論唱紅歌、唱情歌、唱山歌,都不過是個人愛好。唱紅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樣,確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導和推動唱紅者的動機也是好的,但為什麼引起「負面評價」,招致「誤解」?根本的問題恐怕就在於:倡導和推行唱紅者將自己理所當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將轄區內其他所有人都看成了有義務接受其教育者;倡導和推行唱紅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懷疑地看成了其轄區內其他所有人都應該接受的興趣和愛好,把自己的價值觀和審美標準也看成了其他所有人都應該接受或採用的價值觀和審美標準。因此,唱紅的倡導和推動者沒有想到自己的做法有悖於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沒有注意到其行為與當代社會多元的特性不協調,以及其做法幾乎必然產生壓縮或妨害他人的一部分權利和自由的後果。

  在一個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會,公共機構和官員不可以過多地考慮如何給自己任職區域的公民上課,倒是應該更多地考慮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現今是實行自由、法治和民主憲政的社會,是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所以,今天的各級官吏嚴格地說在法律上對公民等個人並不具有「導師」的地位,不宜仿效舊時代的做法,更無權動用公共財政和公共權力推廣基於個人偏好的對社會全體成員進行教育的內容。

  看來,在走向法治的時代,此前的公共機構和官員的很多習慣性做法、尤其是「文革」前和「文革」期間的一些行為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都需要重新審視,不能簡單因襲。在行使公共權力方面,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記住,自己只是一個「有限政府」或「權力受限制的政府」。

  「打黑」

  重慶的唱紅與打黑是聯繫在一起的。有黑勢力和黑惡行為就應該依法打擊,這早已是全社會的共識。

  沒有人反對打黑,但重慶應該正視「運動式」打黑中暴露出的問題:

  1.以大規模集中抓捕、在臨時場所關押犯罪嫌疑人和數百專案組同時運作為特徵的運動式打黑,幾乎必然發生嚴重「黑打」。幾十年來歷次的運動式「嚴打」 的後果已表明,成百數千地大規模集中抓捕並在臨時場所集中關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大量的公安對被抓者犯罪事實基本不清楚、對犯罪證據基本沒掌握就抓人、抓了人後再根據口供取證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專案組辦案人員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的破案壓力,以及從而受刑訊逼供等非法偵訊手段誘惑力都非常大,法律底線可輕易被突破。

  2.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階段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被剝奪,律師的相應執業權利也被剝奪——這就是「黑打」的重要表現。重慶有個臨時關押、審訊犯罪嫌疑人的場所好像名叫「鐵山坪」,但迄今為止從來沒聽說有任何律師被允許進入那裏,更沒有聽說那裏的犯罪嫌疑人得到過律師的幫助。

  3.重慶打黑,律師僅深度介入個別案例,但就是這個別的案例,其中已經顯露了駭人聽聞的刑訊逼供情況,它們是打黑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黑打」情況的有力證據。就以法律、法學界眾所周知的龔剛模案中被告的遭際為例來看看這方面情形:龔剛模受專案組人員刑訊的事實相當明顯,儘管他先前向其辯護律師詳細陳述被刑訊情況,後來為求得從輕治罪,又配合涉嫌刑訊逼供的專案組人員掩蓋罪嫌的需要而否定受到刑訊。

  4.打黑案審理過程中,控方有義務促使證人出庭但卻基本不安排證人出庭,甚至還出現了控方疑似偽造被告犯罪的證據而且被法院採信等情況。很多關注打黑的讀者或許注意到,在人們十分關注的那個打黑大案中,還出現了一份被一些律師稱為「天大笑話」的龔剛模證詞,我親眼在視頻上看到了這份由檢方舉示、法院採信的書面證言的電子掃描本,這個電子掃描本上明明白白地寫着:「龔剛模答:2006年底的一個晚上,龔剛模請我到他家吃飯,飯後龔剛模開他的白色寶馬車送我回家,路上他向我提及了萬貫公司的執行案件,希望我給予幫助,兩次送張弢共計折合人民幣402340元。」

  5.重慶在打黑中辦理的一些典型案件,其中如李莊案,給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是沿用了法治未立時代常用的、很不得人心同時也在許多方面違反法律的一些做法。這些做法的基本路徑是:第一步,瞄準一個打擊對象(這些打擊對象有的確實有罪,有的不一定有罪但主事者有強烈意願將其定罪),初步確定欲對其進行打擊的程度;第二步,將他/她抓起來,讓其失去人身自由和辯解條件,同時違法剝奪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第三步,按照預定的對其進行打擊或處罰的程度,開動宣傳機器、調動輿論手段對其進行道德摧毀或政治抹黑,爭取做到「人人皆曰可殺」,實現輿論上的未審先判;第四步,來個「大三長」或什麼「領導小組」定案,將輿論上的未審先判轉化為司法上的未審先判;第五步,控方和法院協調配合走司法過場,具體落實「大三長」或「領導小組」的既定決策。

  公檢法三方一體化辦案或「大三長」變相合署辦公,未審先判之類做法,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性破壞,其性質和危害比「文革」時期砸爛公檢法沒有什麼不同。公共機關職權關係混亂,一定是憲法和法律被違反的結果。

  重慶「黑打」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進行反思呢?

  我們不妨站在國家法制的立場、甚至站在重慶官方的立場,來提出幾個重慶打黑領導層應該反思的問題:

  1.打黑的目的是什麼?難道僅僅就是維護城市治安?自2009年以來,重慶官方對待外界「黑打」批評的制式反應或習慣性反應,幾乎一律是立即強調打黑必要、打黑有成績。這種反應屬於無的放矢、答非所問,無法消除國人心中的懷疑或建立確信。打黑真正的難點,是嚴格依法辦事、平衡地實現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與懲治犯罪活動兩個目的。如果不是這樣,如果目的只是為了解決城市治安問題,那任何掌握了公權力的人靠心狠、手黑、敢於違法亂紀使用暴力,都可以把黑惡犯罪活動壓制下去。

  2.雖然聲稱要依法辦案,但何以有那麼多人批評和譴責司法機關違法辦案,甚至指責他們製造冤案?從部分着名案件已經披露的案情看,那裏的違法司法現象確實激起了許多知情者的義憤。

  3.重慶打黑過程辦案的透明度低,僅僅個別有外地律師介入的案件披露出一部分內幕,但就是這點內幕,就足以讓人在一定程度上洞悉其嚴重程度。這方面的質疑包括:辦案人員為掩蓋自己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鼓勵和利誘刑事被追訴人誣陷自己的辯護律師;離間和挑撥律師與其當事人的關係;非法拘禁和廣泛關押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千方百計阻擋獨立性較強的外地律師到本地辦案,但卻招聘外地律師違反職業倫理協助追訴犯罪嫌疑人;為不正當不合法目的搞選擇性辦案;普遍違背程序正義;利用職權脅迫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民作偽證;玩忽職守縱容職務犯罪;利用職權枉法追訴;利用制度性漏洞強行管轄案件;等等。

  尤其是,在死刑的運用方面,「黑打」的做法讓國家法制失去了道義高度,喪失了正氣和權威。有的一個死刑判決下來,司法機關如此這般地受到公開和強烈的譴責,受刑罪犯獲得如此真切的同情,是古今中外極其罕見的現象。

  4.重慶的事態表明,公門中的法律人如果沒有法治信念和良知,又缺乏監督和制約,其手中的權力極可能腐化變質為危害公民權利或現存法律秩序的利器。重慶領導層似乎需要對這種情況有所留意。從重慶公門流播向中國社會的不少言論讓人感到恐怖。我這裏所指的不是「雙起」,而是指諸如「把政治變成法制,這是我們的強項」,「把這事變成案子,他就是觀眾了」之類說法。這是近乎赤裸裸的暴力威脅,它不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語言。如果公門中的法律人都是這樣 「胡鬧」,社會主義法治和法制就都成了笑柄。但遺憾的是,常常招致濫用的公權力在現實生活中確實不斷製造着新的「法棍」。

  5.在刑訊逼供、違法辦案乃至製造冤假錯案方面,重慶如果時下都不能對民眾有所交代,那恐怕就很難談得上對歷史負責。我以為,最好有所交代,尤其要及時糾正冤案,其中首先是李莊前案。重慶方面曾一再強調重慶辦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都能依法辦事,做到不枉不縱,辦的每一個案件都是『鐵案』,很有說服力和公信力」。自己對自己辦的事能有信心當然是好事,但不可自信到背離中國共產黨「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程度、不可違反社會生活的基本邏輯,例如,根據什麼說「辦的每一個案件都是『鐵案』」?是否鐵案是需要時間檢驗的,鐵案不是辦案者自己誇成的。檢驗是否鐵案的「時間」首先是當時、現在。如果某種行為 「當時」、「現在」就顯然是違憲違法的做法,將來能變得合憲合法嗎?

  6.黑惡犯罪活動對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的危害,較之公權力機構「黑打」對法律秩序的危害,到底哪一個更大?這一點值得重慶領導層及其治下的人民理性思考和比較。黑社會犯罪活動對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的危害實質上是個人濫用權力的犯罪,其規模和社會危害程度, 無論如何不能與由國家機器參與或縱容的「黑打」所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在中國歷史上,對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最大的危害從來都是來自公權力機構。公權力機構一旦被系統地動員起來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其危害程度和持久性,往往是無可估量的,十年「文革」及其後果,就是公權力機構持久和大規模地破壞法律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的顯着例證。中國任何負責任的政黨和政治家,都不應該誘使深受公權力專制統治之害的中國人民忘記在歷史長河中曾經歷的巨大慘痛。

  如果官方機構僅是一直片面宣傳打黑對於維護法律秩序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巨大意義,完全迴避「黑打」對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的危害。這樣做,在很大程度上無異於自欺欺人。客觀地說,重慶從普通百姓、新聞媒體到學者專家,對「黑打」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的各種情況均不敢公開表達任何異議,其本身已經證明在重慶那塊土地上公民的言論自由已經事實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和現實威脅。

  打黑要看街頭治安,但決不能僅僅看街頭治安。打黑與「黑打」關乎的事態,其重要性比街頭治安大千百倍。確實,重慶的做法或許是一個試驗、試探或某種前奏曲,確實,這裏「肯定又觸及到什麼人的利益了」——毋庸諱言,這裏觸及了包括作者本人、本文所有讀者、全部重慶人和全體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生活的中國人的重大基本權利及其背後的利益。對這些基本權利和利益,他們不可能不有所捍衛。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經濟觀察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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