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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母親因言竟然押往殯儀館被處決了 剛發生驚人一幕

—謝光:因言竟然被處決 [邪惡中共國再現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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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20111211日消息,《湖南一逃犯母親煽動村民打死派出所長被執行槍決》,多次看遍整篇文章竟然沒有判決的依據和罪名,犯罪嫌疑人荊中秀(女)只是因為煽動所謂不明真相的村民毒打致一人死亡(系派出所所長),就被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並且是直接被押往寧遠縣殯儀館,由法警依法 執行槍決,以前只是聽說因言獲罪,現在卻要因言被處死了,真是一個神奇的中國、可怕的中國。



所謂煽動無非就是語言暴力,頂多添加一些侮 辱性虛構性詞語,煽動到底有多大的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一、管轄: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 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從法律角度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誹謗罪一般屬於自訴輕微刑事犯罪,只有嚴 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才可能構成刑事公訴案件,而且最重不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延伸一點,如果說荊中秀(女)犯了妨礙公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荊中秀(女)如果只是煽動沒有其他罪行,其所謂犯罪最嚴重不過也只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即使荊中秀(女)犯了妨 礙公務罪,其最大處罰也不過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何判處荊中秀(女)死刑是嚴重違法的。
一個女人能有多大的能力,又怎么能夠煽動 村民,沒有群眾本身對警察的不滿,怕100個荊中秀(女)也無法煽動起群眾圍攻警察。我們的當局總是習慣於說「極少數個別有用心的人,煽動廣大不明真相的 群眾」,或者境外勢力干擾,我十分好奇問一下,媒體被你們廣泛控制,你們天天在「教育群眾」,群眾怎么就那么容易被煽動。捕蛇者說,永州之野產異 蛇,201061日,永州因朱軍槍殺三名法官轟動全國,今天又有公民因言被處死了,看來永州之「異蛇」盛也,中國之「異蛇」廣也。
希望最高法院等清楚說明判處荊中秀(女)死刑的法律依據。
附:湖南一逃犯母親煽動村民打死派出所長被執行槍決來源:人民網                       2011121109:03
19961231日,李國勤烈士追悼大會在寧遠縣體育場舉行,數萬群眾自發前來為英烈送行,現場警察立下了「必破此案,以慰英靈」的誓言。石循柱 攝(均為資料照片)
128日上午9時許,曾於15年前聚眾殺害湖南省寧遠縣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原所長李國勤(全國公安二級英模)的故意殺人犯荊中秀(女)被押往寧遠縣殯儀館,由法警依法執行槍決。
19961228日,中和派出所原所長李國勤在寧遠縣中和鎮慕投新村追捕公安部B級逃犯歐陽普傑時,被歐陽普傑的母親荊中秀等家屬煽動不明真相的村 民毒打致死,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
案發後,寧遠公安警察10余載堅持不懈地追逃,於2008315日在浙江桐鄉市將該案頭號主凶荊中秀抓獲歸案。永州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處荊中秀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8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對荊中秀的死刑判決,並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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