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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封殺暴力惡過郭德綱萬倍

僅僅一個周末,郭德綱事件陡然升級,5天前還是一個郭門弟子與記者的糾紛;4天前郭德綱罵人博文出來後,升級為郭德綱與一家電視台的糾紛;接着與郭錯有舊怨的央視用排比炮轟郭德綱,將其作為三俗典型,事情然後就急劇起變化,周末兩天發生的事情讓人瞠目結舌:北京的書店接到通知將郭德綱的作品全部下架;郭德綱的眾多小劇場正停業整改;還有消息說北京廣電方面已下達對郭的「封殺令」。(綜合近日媒體報道) 

      禁書,禁演,封殺,這一連串招招欲置郭德綱於絕境的措施讓旁觀者心生恐怖:郭德綱到底犯了多大的錯,至於用這麼狠、這種置人於絕路的手段對他嗎?是的,他的弟子打人絕對是不對的,他的博文毒罵也是錯上加錯,可是,郭德綱已經為他的錯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弟子被拘並罰款,輿論嚴厲的譴責,兩元老宣佈退出,有網友抵制他的相聲。他犯的並非是萬惡不赦之罪,對於其護短和罵人,這樣的懲罰已經夠重的了。
      是的,他是一個名人,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可,他更是一個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公民,輿論的批評和市場的抵制那是民眾「用腳投票」的權利,可公權力要懲罰一個公民時,必須依據法律: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並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以公開的方式作出。誰犯錯就懲罰誰,他犯了多大的錯,就依據法律規定讓他付出多大的代價。
      可是,禁書,禁演,封殺,這些狠招並沒有讓人看到法律依據,也根本看不到有起碼的正當性。首先,打人的並不是郭德綱,而是他那衝動的弟子,不能把主要責任算到郭德綱的頭上。然後,他確實罵了人,可,他只應該為他的不當的言論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是否定他整個人。再退後一步,即使要批判其人,也只應該質疑其人品,而不應該涉及到他的相聲和作品,畢竟,從其作品的市場來看,他的相聲是受歡迎的,也是無辜的,並沒有誤導年輕人,並沒有違反社會主義價值觀,並沒有宣揚不健康的東西和違反法律。
      可是,禁他的書,禁其演出,對其下封殺令,完全是一種恐怖的株連和清洗思維。這樣由弟子株連到師傅,由個人株連到他的作品,由作品株連到他的單位,由單位株連到他整個事業,並將其錯誤進行上綱上線的批判和連鎖的嚴懲,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我們的法律早就廢棄了那種野蠻的株連制,而與現代法律觀念接軌了:一人犯錯一人當,不牽連之外的人;罪責相符,多大的錯就受到相應大的懲罰;罪刑法定,懲罰必須有法律依據——而封殺則嚴重違反了這些原則。
      如果郭德綱出版的相聲作品違反了法律,那麼,經過依法鑑定後,可以依法將其下架;如果郭德綱的德雲社有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還有「禁止其在電視上露面」的「封殺令」也是一樣,也要拿出法律依據。可在這個周末北京幾個部門一連續的行動中,看遍了媒體報道,也沒有聽到有關部門對這一系列行動的半句解釋。甚至,都不知道這些行動出自哪個部門的、哪天的、哪條命令,公開的報道中我們只見到相關部門、相關通知、相關人士說。看不到法律,只有公權力惹隱若現的影子。
      無疑,在當前情況下,郭德綱事件,仍是郭的弟子與被打記者的糾紛,是郭德綱與北京台的糾紛——當然了,郭德綱痛罵北京台的博文冒犯了公德和引發眾怒,還有輿論與郭德綱的問題。這時候,公權力是不適宜先在地偏向於哪一方的,而應該依據法律作出公平的判決,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在這起糾紛中,北京台和郭德綱都是糾紛中的一方,公權力不應有任何偏袒——從新聞出版部門、文化部門到廣電部門,不是北京台的私器,而是每一個公民納稅供養的公共部門。可這樣沒有法律依據地對郭德綱進行禁演、禁書、禁人,仿佛是挾公權幫一個電視台報私仇。
      記得傳聞網絡紅人鳳姐被封殺時,鳳姐很是彪悍地公開追問傳聞要封殺他的部門:要封殺我,可以!他在封殺前應提前至少一個禮拜或者一個月通知我,第二要讓我明白,我為什麼會被封殺……第三,封殺我要有法律依據,必須指明它是根據什麼條例。請有關部門也給出倒郭和整郭的法律依據。這樣蠻橫而不講法的懲罰,只會把輿論推向同情和支持郭德綱的那一邊。李鶴彪的拳頭和郭德綱的表現給輿論留下的很不好的形象,可公權力這樣沒有法律依據地打壓和封殺一個藝人,如此濫用公權暴力,比打人罵人之惡惡上萬倍,是最大的惡。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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