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農戶是瀾滄江水電工程的最大受害者,效益與成本比是1.0比1.48;而國有電力企業和地方政府是最大的得利者,國有電力企業的效益與成本比是3.93比1.0,流域政府的效益與成本比是3.10比1.0。國有電力企業將水庫的淹沒賠償給了地方政府,而不是給土地的主人農民集體,這就有了水電大開發中的官商勾結。 面對巨大利潤,資本會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這就是瀾滄江水電大開發的原始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