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得被監聽」早已寫入《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藉助設備監聽是違法的,用人耳偷聽便可作為合法證據?豈不荒謬。無論是用機器還是人耳,偷聽的違法性毋庸置疑。拿偷聽來的內容作為指控的證據,更是錯上加錯。正所謂「偷來的鑼鼓不能敲」,檢察機關卻反其道而行,大張旗鼓將偷聽來的隻言片語作為指控證據,無罪的熊昕已被羈押一年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