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的是,立法會選舉、否決財政預算案、解散立法會、重選以至特首下台,每一步不是《基本法》所容許,就是依從《基本法》的後果,但究竟何以事事根據《基本法》行事,可以導致顛覆國家?控罪特別指出,他們同意不顧預算案內容便一律否決,但《基本法》只限制行政長官不可任意把立法會通過的法案發回重議,但並無限制議員只可以公共財政的理由否決預算案,那麼他們以政治訴求為由(如要求特首回應民間五大訴求)不通過預算案,怎麼會成了非法勾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