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這兩種非制度化生存往往是區別不開的。比如,一個民營企業要在銀行貸一筆款。假設從項目本身來說,這個貸款風險很小,銀行是應該貸給他的。但在現實中,要真正貸到這筆款,有時候又需要向銀行的有關人員行賄。在這種情況下,行賄的行為是趨利還是避害?從本應該按正常程序就應該得到貸款的角度說,這是一種避害,即避開了應得到貸款而得不到的害。但相對那些應該得到貸款的企業和項目得不到貸款而言,這又具有趨利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