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第一次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公民享有遷徙自由,是1912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約法第二章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此後,無論是袁世凱時代、北洋時代,還是國民政府時代,其制定的憲法及憲法性文件,都明確承認公民有遷徙之自由。中共治下的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