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最大的問題在於它徹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所謂的「反質詢」、「隱匿資料」、「虛偽答覆」、「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全都是不確定的概念,而其定義還完全由立法院的政治力,諸如「五位立委連署」、「院會決議」來決定,也就是說只要掌握國會多數的一方,就可以任意裁罰被質詢的官員,此與當年《真調會條例》在國會裏創設一個「准司法權」卻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案例非常類似。事隔20年,立法院又想扮演這樣的違憲怪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