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7個可憐蟲,丟了國家穩定和諧的臉面,損害了領導強拆打人的權利。這便是典型的「尋釁滋事」。至於法律規定的該罪條款,什麼毆打他人,損毀財物等等,他們一條都不沾邊。那又如何?無數個現實案例證明,「尋釁滋事罪」是個口袋。對它的定義,決不以法律條文為依據,而是看你「滋事」的對象是誰?若是政府或官員,就一律往這口袋裏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