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而言,誠如江平曾批評的,公安部門濫權到了一種不能容忍地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用違法手段來維穩、入人以罪。第二,用暴力手段介入民事案件,如以欠債不還或其他名目把當事人抓起來,不交錢就不放人。表面看,公安機關似乎在用最簡單的手段實現民事目的,但嚴重破壞法治。第三,公安在整個司法體系中佔據很高地位,公安局長的權力太大,地位比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高得多,造成在公檢法系統里公安起主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