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843年,英國就通過不平等條約先獲得了領事裁判權,就是我國公民在你國違法,你沒權管,我駐你國的領事說了算。這就是所謂治外法權的開端。此後,治外法權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中國境內的外國租界成了 「國中之國」 、法外飛地,西方公民在中國犯罪,中國法院不能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