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一生通過「同性戀」,「毒品合法」「男女共廁共浴」難道不是為了滿足「強姦犯」,「戀童癖」「偷窺欲」,毒犯的立場上?保障罪犯的人權,而侵犯遵紀守法公民的人權為目的。
今天,你政府要求不要與劫匪爭辯或反抗,按照他們的要求去做,馬上放棄屬於自己的手機和錢包。事實上,政府怎麼保證劫匪,罪犯僅僅是要求放棄屬於自己的手機和錢包呢?如果劫匪,罪犯是戀童癖,強姦殺人犯,是一位恐怖分子,綁架殺人犯呢?難道也應該馬上放棄屬於自己的「生命與自由」嗎?如果劫匪,罪犯是一位BLM份子,是一位間諜,要求你必須投票給「拜登」,要求你必須「配合」政治目的呢?難道也應該馬上放棄屬於自己的「政治觀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