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中共公、檢、法、看守所為了阻撓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公正辯護,二零一八年之前,就用雙備案的形式為律師會見當事人、行使辯護權設置障礙,即要求律師在代理所謂敏感案件時,需分別向律師所在地的司法局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司法局辦理備案手續。由於同時涉及兩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