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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DHS更正外國政府僱員子女永久居民規則

美國國土安全部(DHS)9月16日發佈更正文件,修正一項涉及外國政府僱員在美國出生子女的永久居民登記規則。DHS表示,9月9日公佈臨時最終規則時,在修改法規文字過程中意外刪除了部分原本應保留的證明文件要求,因此此次予以恢復。

DHS表示,9月16日的文件屬於技術性更正,並未改變9月9日臨時最終規則的實質政策內容。這項更正自9月16日生效,相關更正追溯適用至9月4日,與原規則的生效日期一致。

根據更正後的規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除了提交I-485永久居民登記申請、出生證明等材料外,還須提供父母在孩子出生時受外國政府僱用的官方證明,包括職務;如果適用,還需提供父母當時的外交身份。此外,申請人還須提交在美國出入境記錄、連續居住證明等材料。

這項規則本身於9月4日生效,適用於當日及以後出生、符合條件的兒童。它擴大了原本針對外國外交官子女的相關規定,讓符合條件的外國政府僱員子女也可以申請登記為合法永久居民。

這裏的「外國政府僱員」範圍不只是大使或外交官。DHS列出的類別包括:獲美國認證的外國外交官、受僱於外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且為該國國民的人員、以官方身份受外國政府僱用的人員,以及受美國承認並享有國際組織豁免權的相關國際組織工作人員。

不過,並非所有替外國政府或相關機構工作的人都包括在內。例如,外國政府官員的私人助理、司機或清潔人員等私人僱員、部分外國國營企業僱員、第三國國民、一般承包商,以及以私人身份來美的人員,均被排除在這項定義之外。

因此,這項規則針對的是一個相當特定的群體:父母均非美國公民、孩子在美國出生,且孩子出生時至少一名父母符合DHS所定義的「外國政府僱員」身份。符合規定的孩子可依新規則申請登記永久居民。這項規則並不適用於一般外國移民家庭。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華

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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