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呦呦鹿鳴。因為覺得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不用再寫了,直接轉載。感謝作者的授權。
7月11日@長沙發佈發佈了署名「聯合調查組」的《情況通報》。
看完之後,我驚為天人:這份通報的「藝術成分」極高,至少是最近十年來全國所有《情況通報》中最頂端的存在,堪稱刀筆巔峰之作。
材料強者,恐怖如斯。萬萬沒想到,長沙竟還有這樣的高手潛藏?!
我確信,所有與文字接觸(注意,是接觸,不局限於寫作,閱讀也算)的人,仔細琢磨這份《情況通報》,都會有所收穫,甚至,是巨大的收穫。如果參透其中的訣竅,在體制內寫「材料」,將會達到信手拈來、隨心所欲的段位;在體制外看「材料」,將會直抵本質,一眼洞穿。
好了,請先看《情況通報》全文(全文2071字,文中標題之外的加粗和下劃線、字體紅色均為呦呦鹿鳴所加,原文沒有,僅供學習使用):
情況通報近日,長沙市體育局幹部彭某某佔用他人車位引發糾紛。對此,長沙市高度重視,成立紀檢監察、公安、體育、屬地街道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彭某某個人情況
彭某某,女,1995年8月出生。戶籍地: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雷鋒路社區XX組,租住在長沙市開福區德峰小區A區商業樓XX室。工作經歷: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任長沙市寧鄉菁華鋪鄉人民政府科員,2019年6月至2023年4月任長沙市寧鄉菁華鋪鄉人民政府一級科員,2023年4月通過長沙市市直機關公開遴選考入長沙市體育局,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任長沙市體育局產業處一級科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任長沙市體育局產業處四級主任科員,2024年9月至今任長沙市體育局產業處副處長(鄉科級副職)。經審核,彭某某選拔任用程序規範,資格條件符合相關規定,不存在違規提拔情況。彭某某父母均為長沙市企業普通下崗職工。
二、糾紛基本情況
6月30日21時40分,彭某某駕駛紅色本田轎車從小區A區崗亭西門登記進入地下停車場。21時45分,彭某某將車停入小區A區商業樓負一層XX車位(業主閔某),隨即返回家中休息。
7月1日凌晨3時,閔某返回小區時,發現車位被佔用,且車上未留聯繫方式,閔某將其越野車停在車位前,堵住彭某某的車輛後離開現場,同時聯繫物業,凌晨4時前都可以下來移車。物業通過系統查詢,發現該車輛在停車系統內為臨時車,留存的電話為錯誤號碼,無法聯繫上。物業通過撥打12123熱線求助,聯繫交警給彭某某發送移車短訊。凌晨4時許,物業未見到彭某某下樓移車且無任何回復。
7月1日9時許,彭某某看到移車短訊後下樓移車,發現車輛被堵住,隨即撥打物業電話,物業將閔某及其妻子段某某的聯繫方式告訴彭某某。彭某某電話聯繫閔某及其妻子段某某,均未接聽。隨後,彭某某給閔某妻子段某某發送了道歉短訊,稱當天要去外地,需要後天才能返回長沙。
7月1日14時許,物業收到閔某發來信息稱車輛已於上午11時移走,要對方趕快移車。隨後,物業聯繫彭某某,稱閔某車輛已離開,要其儘快移車。彭某某稱人在單位且要出差,後天才回,無法移車。16時許,物業再次通知彭某某移車,彭某某稱在外出差,第二天下午才回(實際在單位上班)。
7月1日18時許,閔某返回車位時發現彭某某並未移車,再次將越野車停放至車位前,堵住彭某某車輛,並聯繫物業,表示需要彭某某當面道歉後才考慮挪車,要求物業將彭某某車輛鎖住。
7月1日19時許,物業聯繫彭某某移車,否則會鎖車處理,可以陪同她與閔某協商,彭某某稱在外地出差(實際在家中休息)。
7月1日21時47分,彭某某聯繫雷某某(彭某某男友,1994年8月出生,長沙市體育訓練競賽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雷某某駕車到達小區,將車停在閔某的車頭前。21時58分,彭某某報警,民警通知閔某到達現場後,雙方發生口角。經民警協調,彭某某當面道歉並將車鑰匙交給物業,民警要求閔某移車,閔某稱車鑰匙被其愛人帶至外地無法移車(後經核實,其愛人當時在自家店內),民警隨後將該起糾紛反饋至社區處理。
7月2日10時17分,因車輛仍被堵住,彭某某再次報警,民警聯繫閔某及物業抵達現場,因彭某某上班未到現場,閔某拒絕移車,並聲稱要將其車輛圍堵7天。7月2日14時,閔某在其車位上安裝了水泥立柱。7月3日20時,又加裝了U型管,堵住彭某某車輛。
三、糾紛調解情況
第一次調解:7月2日15時,東華社區、德峰小區物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期間,彭某某未到現場,其父母代其當面向閔某道歉,閔某稱不接受,要求彭某某及其男友雷某某到場向其當面道歉,此次調解未果。
第二次調解:7月3日16時,秀峰派出所、東華社區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僅彭某某父母到場,民警通過電話聯繫閔某,閔某以店內工作繁忙為由拒絕到場,並稱7月8日才有時間進行調解。
第三次調解:7月6日11時,彭某某向秀峰派出所反映希望儘快調解。民警在與閔某溝通對話中,閔某反饋想先單方面反映情況及訴求。當晚19時許,秀峰派出所、東華社區、德峰小區物業一同接待閔某,閔某表示願意和彭某某進行協調,但是必須要彭某某及其男友雷某某到場。
第四次調解:7月7日15時許,秀峰街道、平安法制辦、派出所、司法所、東華社區以及市體育局等單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期間,彭某某再次當面向閔某口頭道歉,閔某因彭某某男友雷某某未到現場,稱不願接受調解。當晚19時,經多方勸解,閔某同意先將U型管拆除,讓紅色本田轎車離開車位。同時,閔某提出後續需要彭某某以書面、視頻錄像等形式道歉,並要求彭某某男友雷某某賠償5萬元捐給廣西災區。
第五次調解:7月8日16時,長沙市體育局、開福公安分局、秀峰街道牽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至7月9日凌晨2時雙方仍未達成一致。
第六次調解:7月10日16時,長沙市體育局和屬地相關負責人分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18時,雙方達成和解,彭某某以當面及書面形式向閔某賠禮道歉,並給予補償。
四、處理結果
根據調查情況,7月11日,長沙市體育局決定給予彭某某停職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已對彭某某相關問題開展核實處理。下一步,長沙市體育局將深刻警醒,引以為戒,加強幹部隊伍教育管理,感謝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和幫助。
聯合調查組
2026年7月11日
看完這份《情況通報》,許多人會形成一個印象:這位閔某(車位主人@俠客小俊哥)也不是什麼省油的燈,甚至是全程胡攪蠻纏,不斷激化、擴大矛盾,而樸實無華的公務員彭某某,則有些受委屈了,僅僅只是撒了一個小小的謊(出差),就被窮追猛打,乃至被勒索5萬元,多次道歉對方也不依不饒。
甚至,專業媒體人都產生了這種觀感。比如,有一位作者,其自列標籤包括:「央視網、第一財經、光明日報、騰訊大家、南方周末、新京報、南方都市報、FT中文網、澎湃等特約作家,多家智庫研究員」,「中國科技自媒體50人」,第35屆中國新聞獎評論三等獎、第34屆中國經濟新聞獎評論二等獎、第28屆北京新聞獎一等獎、2024年湖南新聞獎一等獎、騰訊大家年度作家獎、新浪最有價值專欄作家獎、紅辣椒評論年度佳作獎……他看了《情況通報》後,寫了《長沙車位糾紛:惡人藏在細節中,「以鬧取勝『的重大勝利》,直接將@俠客小俊哥定義為:
「惡人」。
可以預見,之前激烈批評佔位女幹部的新華社、央視等央媒,乃至一些領導幹部,看到這份通報後,對彭某某的態度也會有所改觀。畢竟,她面對的可是一個「刁民」啊。
這篇通報,通篇採取簡單敘事(每段開頭都是具體時間,精確到時、分;調解分第一、二、三、四、五、六次,每次一段),給讀者營造了一種客觀的閱讀體驗,但只有經過多年編輯工作經驗(比如我),乃至文字終審人經驗(比如我)的拷打,才會感覺到它的兩大問題。
第一,最大化地潛藏文字立場,但成功引導了讀者共情方向。
同樣是用車攔住對方,在文中,當寫到車位主人閔某(@俠客小俊哥)時,用的是「堵住彭某某車輛」,而且寫到了4次「堵住」;當寫到女車主的男朋友時,用的卻是「將車停在閔某的車頭前」。
僅僅是一字之別,同樣的行為,卻給讀者帶來兩種感受。堵,具有破壞性、否定性;停,則是客觀中性描述,沒有攻擊性。而事實是,恰恰是副處長彭某某的男朋友這一「停」的行為,是事件中的關鍵節點,並將矛盾激化。
彭某某及其同在體育系統工作的男友在車位現場與人爭執
同樣是說話、解釋,當寫到彭某某時,通報用的是「彭某某稱」;寫到閔某時,用的卻是「閔某聲稱」。
3.同樣是不挪車,當寫到彭某某時,通報用的是「未移車」;寫到閔某時,用的卻是「拒絕移車」。
在彭某某這裏,是客觀結果,在閔某這裏,就是態度惡劣。
4.同樣是沒有參加調解會。當寫到女車主彭某某時,用的是「彭某某未到現場」(第一次)、「僅彭某某父母到場」(第二次,沒有提及彭某某);當寫到車位主人閔某時,用的卻是「閔某以店內工作繁忙為由拒絕到場」。
「未到現場」是客觀表述,但「拒絕到場」就有無理取鬧之嫌了。事實上,即便從通報看,第一次調解,彭某某根本不來,閔某來了,第二次調解彭某某讓自己父母來,自己仍然不來,閔某知道這個情況不來完全是人之常情。傲慢的是彭某某,但那幾段話讀下來,反而會覺得閔某傲慢。
稱VS聲稱;
停在VS堵住;
未移車VS拒絕移車;
未到現場VS拒絕到場……
一般的讀者,並不會注意到這些文字上的細枝末節,閱讀中不知不覺就站在了彭某某一邊。即便我這樣從事編輯、主編多年的人,也需要聚精會神,才能注意到。但在我主管媒體編務時,這樣的例子只要發現一次,當事作者在我這裏就一定直接劃入重點黑名單了。
第二,略去、弱化關鍵細節。
《情況通報》整體是一種客觀敘事的形式,但,卻有三大關鍵細節被略去了:
第一個細節:根據@俠客小俊哥在視頻中描述,7月1日下午6點多,他在車庫偶遇女車主,她拿着車鑰匙到車裏取東西。這個關鍵細節是整個事件矛盾的起點。試想,占車位是前一天的事,物業已經通知她挪車,但她以出差為由拒絕了,此時,當事人卻撞見了她,雙方因此失去了信任基礎。也正是在這個細節之後,@俠客小俊哥才把自己的車停在紅色本田車,堵住它,要車主道歉。
他的這個行為和要求,完全合理。他所說的,是真還是假?可惜,在《情況通報》中,完全沒有提及撞見女車主這個事件中最重要的細節,也沒有解釋女車主出差的謊言是如何被識破的。其實,@俠客小俊哥所說是否符合事實,在視頻監控里一看就知道了。
第二個細節:在@俠客小俊哥所發佈的視頻中,7月1日晚上10點左右,當彭某某的男朋友來到現場並堵住@俠客小俊哥的車時,雙方一大堆人情緒激動地吵起來。有業主鄰居當場問彭某某「你到底移不移走車嘍?」,彭某某答:「可以不走。」「可以不走是吧,那你這車就堵死在裏面了。你要犟,那就這麼犟着。你占人家車位你還這樣。」原視頻如下:
這是矛盾最激烈的節點。當晚有民警在場(彭某某報警),如果彭某某當時同意挪車,事情其實就解決了,但她拒絕了挪車。一份真正客觀的說明是不能忽略這個節點的,但在通報中,對此並未提及,只說「彭某某報警,民警通知閔某到達現場後,雙方發生口角」。
一句「雙方發生口角」帶過,讓事情變得模糊起來。
第三個細節:在六次調解中,時間最長的是第五次,超過10個小時,從7月8日16時至7月9日凌晨2時。(@俠客小俊哥說是到凌晨3時)通報中敘述很簡略,只說了時間,然後就是「雙方仍未達成一致」這幾個字。
偏偏這次調解也是@俠客小俊哥對外連發了幾個視頻的一次,他要求女車主道歉,對方則提出4條要求:1、可以道歉,但不能公開道歉信;2、@俠客小俊哥不能拿調解同意書;3,不能拍視頻;4、她道歉後,需要@俠客小俊哥就堵車行為向她道歉。
如果看@俠客小俊哥的視頻,會認為調解未果的原因在於彭某某的這幾條要求,尤其是要他同等道歉。但這顯然違反公眾樸素正義認知。這一關鍵細節,通報也沒有提及。
反而,通報中用較大文字篇幅強調了第四次調解中@俠客小俊哥的各種要求,尤其是強調了閔某要求對方捐5萬元給廣西災區,但隔了一段,寫到補償時,卻沒有提及數字,只寫「並給予補償」。
實際上,多次談判中有一個細節沒有出現在通報中:彭某某提出補償500元了事。閔某有沒有可能是因為看不上500元,隨口說一句你這麼厲害你乾脆捐5萬給災區?
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比比皆是,大家可以自行分析、判斷。
中國古代為什麼會有「刀筆吏」這個詞?衙門裏的一些公文寫作幹員,苛察老辣,運筆如刀,一語足以救人,亦足以殺人。《史記·李廣列傳》中記曰:「廣謂其麾下曰:『廣結髮與匈奴大小七十餘戰,今幸從大將軍出接單于兵,而大將軍又徙广部行回遠,而又迷失道,豈非天哉!且廣年六十餘矣,終不能復對刀筆之吏。』遂引刀自剄。」在強大的刀筆吏面前,連李廣這樣的將軍,都只能引刀自盡。
據說,彭某某也是局機關的「公文寫作達人」,希望她將來能走在寫作的正道上。
說兩個小彩蛋吧:
「7月1日9時許,彭某某看到移車短訊後下樓移車」「7月2日10時17分,彭某某報警」……1日、2日分別是星期三、星期四,彭某某9點、10點都還沒去上班,長沙市體育局的工作時間這麼自由的嗎?而且,1日上午據我所知,有一個重要活動許多單位需要集中觀看直播,彭某某9點多還在家……
根據通報,彭某某是登記進入停車場,而物業後來發現她留的電話是假的,這顯然是故意的,就是不想讓人找到她,就是不想挪車。那麼,住在這個小區的她,是第一次這樣做嗎?在這個小區租個車位很難嗎?很貴嗎?之前有多少業主車位被她佔了之後卻只能忍氣吞聲?
荒謬。也可悲。我為我自己感到可悲。二十多年前我都不會在意的社區新聞、家長里短,如今卻咀嚼得津津有味、長篇累牘。二十多年,越干越回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