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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溺水同伴施救未果 15歲少年被判刑11年

當事人李承儒的父親李海華表示,河南省新野縣15歲的李承儒和另一同伴積極施救未成,而被控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受訪者提供)

當事人李承儒的父親李海華說,三年前發生在河南省新野縣的一起少年戲水溺斃案中,當時15歲的李承儒和另一同伴積極施救未成,而被控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並附帶民事賠償。李父表示,家境清寒的他求助無門。

近日,李承儒的父親李海華求助大紀元,他表示,「2021年7月李承儒和三位同伴戲水,其中一人不慎溺水,李承儒發現同伴落水後和另一位同伴積極施救,但因自己不會游泳,上岸後協助趕來的大人再次施救,並迅速打電話報警,又乘坐救生艇協助救援隊施救,在整個事件中他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更何況犯罪……

「案件從偵察、公訴到法院兩次審理,司法機關未提供任何客觀證據,僅憑溺水者堂弟一個12歲孩子前後矛盾的指證,就推定我15歲的兒子李承儒犯『故意傷害罪』,重判(他)11年有期徒刑。」

李海華說,「孩子拒不認罪,放棄減刑,他的青春要在監獄度過,並且一生都要貼着犯罪分子的標籤,一生都毀了,他是無辜的呀!在任何文明的國度,都不應該讓一個只有15歲的孩子遭受不公,承受如此之磨難。」

施救不成 被控「故意傷害」

2021年7月11日,河南南陽中學生李承儒(15歲)與李朝陽(14歲)、陳道勝(15歲)、李家牛(12歲)四人一起到白河邊戲水。

李朝陽意外落水,陳道勝與李承儒施救,陳道勝亦落水。李承儒因不會游泳,施救未果後用李朝陽的手機報警。

事發時,李家牛向公安機關描述事發過程為意外,但一個多月後,他做出了與案發後證言相矛盾的指認:「我看到李承儒把我哥(李朝陽)推到深水了……李承儒彎了一下腰……他沒有施救還哈哈大笑、又蹦又跳……」

審查起訴期間,李承儒手寫了事件的經過,但檢察院並未將李承儒的陳述提供給法庭。李海華通過多種渠道向法官當面遞交、EMS郵寄、當庭遞交,卻都被無視。

最終,李承儒被依「故意傷害罪」判刑11年,附帶民事賠償喪葬費38,130.5元、死亡賠償金741,896元和精神撫感金5,219,973.5元合計600萬元。

李承儒被控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受訪者提供)

李承儒被控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受訪者提供)

李承儒手稿講述事件經過

在案件偵訊期間,李承儒將事件經過寫了長達9頁的手稿。

第一頁李承儒寫道:「到了河邊,李朝陽在那發煙,他沒有給我。我問他咋不給我發一根。……我們平時就是這樣,故意不給對方煙,然後互相鬥嘴,有意思。」

李父說,「他倆自小同校就讀,經常在一塊兒玩,從未產生過矛盾,也沒有爭執,更沒吵過架。但這一支孩子們之間嬉戲開玩笑的香煙被描述為作案動機。」

第二頁李承儒寫道:「之後我們就下水了。我往前走了七八步發現水越來越深,我也沒敢往前就一直在沙灘邊玩沙。他的手就一伸一伸的,要拔我大腿之間的毛,我嚇得趕緊一擋,碰到了他肚子後面又用雙手推了他一下,他嗆了口水。陳道勝扶了他一下,說往裏面水深別瘋事。」

李父說,「男孩子下河洗澡互相嬉戲是正常的生活常識,判決書描述為『對被害人李朝陽進行故意推搡取樂,導致被害人李朝陽被水淹嗆,後被一旁的陳道勝救起……』並以陳道勝說過『別瘋事』,認定李承儒明確知曉該河段為深水區且會出人命。」

(接着李承儒上了岸)

第三頁李承儒寫道:「然後,他(李朝陽)就走到我跟前,伸手往我胳肢窩掏了一下,我趕緊一夾沒夾住。他轉過臉的時候,我說嘿,就推了他肩膀一下。他站起來說,傻B推我幹啥?我說推你咋了,你沒球事光咯吱我幹啥,他說再推就不和你玩了,我說不玩就不玩了。說完我就在那裏摸貝殼。我看見李朝陽走到我屁股後,我沒有在意。」「陳道勝說胖娃(李朝陽)你剛咯吱完李承儒又來咯吱我幹啥,我以為他倆在玩。」

(李承儒又和陳道勝聊了一下)

「然後我說這胖娃咋不插話了?轉個頭一看他的頭在那裏一沉一浮的。我想救他趕快往他那個方向走了幾步,發現沙虛危險,我喝了口水就上來了。陳道勝去救的時候,我對他說,沙虛危險,不知道他聽見沒有。然後我就上來了,李家牛也跟着上來了,上來的時候看見他倆被水沖走了。」

第四頁李承儒寫道:「我對李家牛說,你先喊救命,我去穿衣服,我跑到衣服旁,很快穿了個褲頭,回來跟李家牛喊救命。」

李父說,「事發時,李家牛對於事發過程描述為意外,一個多月後卻指認:『我看到李承儒把我哥推到深水了……李承儒彎了一下腰……他沒有施救還哈哈大笑、又蹦又跳……』在玩耍的過程中曾經有說有笑就被描述為哈哈大笑,跑去穿了個褲頭被描述為又蹦又跳,如此強大的邏輯能力很難想像是一個12歲孩子所具有的。」

「判決書總結為:『李承儒供述,證實其明知河水較深且急,在第一次推搡被害人李朝陽致其嗆水的情況下再次推搡李朝陽至深水區,陳道勝施救李朝陽被水沖走的事實。』但在李承儒所有的供述中,根本就沒有『推搡李朝陽至深水區』的描述。」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因去洗澡的路上,被告人李承儒向李朝陽索要香煙未果氣惱,對被害人李朝陽進行故意推搡取樂……幾分鐘後,被告人李承儒在明知李朝陽不會游泳且知曉該河段水深且急的情況下,再次推搡處於半蹲姿勢的李朝陽,致使李朝陽再次跌入深水區域,陳道勝為救李朝陽一起被水沖走雙雙溺亡。

李父說,「在淺水區蹲着,被人碰了一下就跌入深水區,這樣的描述怎樣才能得以實現?從淺水到深水之間幾米遠的距離怎樣產生?」

「男孩子們嬉水過程中互相玩耍很正常。陳道勝曾說『胖娃你咯吱完李承儒又來咯吱我幹啥?』這充分說明李承儒沒有對李朝陽造成任何傷害,其溺水跟李承儒無因果關係。」

李父表示,然而,李朝陽家屬以「見死不救、謀財害命」為由持續一個多月到李承儒家砸東西、燒火紙、放鞭炮,插白花,辱罵毆打李承儒。

李承儒多次到派出所反映情況尋求保護,卻被關進了看守所。公安人員對李海華說:「是對於你家小孩的一種保護。」

偵查機關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將李承儒監視居住8天後刑事拘留。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形成鎖鏈,無法證明李承儒實施了犯罪行為,並在補充偵查提綱里列出23條理由不予批捕。

三個月後,檢察機關在沒有補充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批准逮捕,並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故意傷害罪」建議量刑8年迅速提起公訴。

李朝陽家屬要求以「故意殺人罪」重判李承儒,並提起附帶600萬元民事賠償。

該案件經過多位法學專家論證為無犯罪構成要件,辯方律師也堅決做無罪辯護。法院最終仍判決李承儒犯「故意傷害罪」,加刑重判11年,並附民事賠償。南陽中院維持原判。

李承儒手稿講述事件經過。(受訪者提供)

偵查機關被指違法辦案

李海華表示,「案件無任何客觀證據,無命案必備的任何客觀證據。死者家屬和偵查機關未對死者進行屍檢,也沒有做司法鑑定,成為了一起無死因鑑定、無客觀證據、無法排除其它可能性的『三無命案』。而對該案定性起關鍵性作用的證據只有李承儒的無罪陳述和12歲證人李家牛前後矛盾、疑點重重的證言。」

「李家牛一共作了6次筆錄,其中最重要的2次筆錄是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前作的2次筆錄,即2021年8月18日下午14:26—16:00,2021年8月18日晚上23:39到8月19日凌晨01:59。對一個年僅12歲的小孩進行疲勞審訊,不僅連續審訊,而且在凌晨還在審訊,明顯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疲勞審訊』等同於『刑訊逼供』,經『刑訊逼供』取得的證人證言屬於典型的非法證據,依法應予以排除。

「李承儒也說2022年8月21日遭到偵查機關刑訊逼供。該份訊問筆錄沒有提供對應的同步錄音錄像,無法排除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存在。」

其後公安機關以保護為名對李承儒採取了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監視居住場所為公安局辦公大樓。

李海華說,「李承儒在新野縣有自己的家,不是無固定住處,所以對李承儒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已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

三個月後,23項補充偵查事項沒有得到完整補充,只補充1份證人(李家牛)證言,明顯依舊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李承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便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請求司法還兒子清白

李承儒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原告李朝陽家屬提出被告人李承儒的父母李海華、山秀芝需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600萬元。法院判決由李海華、山秀芝賠償喪葬費38,130.5元。

李海華,因患有椎間盤脫出,左側肋骨2—8根斷裂,無勞動能力,沒有收入,僅有的財產已用於執行。

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和財產申報表後,李海華及時做了財產申報,並與辦案法官進行過溝通,如實報告財務狀況。然而,去年5月法院寄來一份拘留通知,稱其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執行義務而決定對其拘留15日。

目前,李承儒家屬已向南陽中院遞交了申訴材料,他在申訴材料中表示,「我對李朝陽、陳道勝的死亡表示非常遺憾,但是我的孩子案發時也才15歲,本是小夥伴們同游溺水的意外事件,就要全部歸責於李承儒,判他11年,(將來)他從監獄走出來的時候已經27歲。他本該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最好時光,都被關押在監獄中,我無法想像這對一個孩子是多麼殘忍的懲罰。」

他請求法院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李承儒無罪,還李承儒清白,還他們家庭一個公平正義。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華

來源:大紀元記者李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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