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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維洛:中國生態環境「變好」的秘訣:不斷降低檢測標準

——從蘇州毒地案中的兩份土壤檢測報告談起

作者:

提綱

I、阿慶嫂和沙奶奶打起來了,索賠100.44億元

II、原告索賠的理由

III被告的回應

IV、兩份不同的土壤檢測報告

V、應該起碼還有一份土壤檢測報告

VI、2007年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

VII、2018年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VIII、兩份標準的比較

IX、與德國標準的對比

X、中共國生態環境「變好」的秘訣:不斷降低檢測檢測標準

摘要

蘇州毒地案主要涉及兩份不同的土壤檢測報告。一份是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時間是2014年,評價的依據是2007年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另一份是南京環科所(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提供的,時間是2022年,評價的依據是2018年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於兩份土壤檢測報告的結論,陸家嘴公司與蘇鋼集團的解釋是完全不同的。對於2014年的土壤檢測報告,蘇鋼稱:17個地塊中10個地塊沒有被污染,7個地塊經治理修復後可安全利用。另一種說法是:只有1個地塊(4號地塊)存在污染問題,其餘16個地塊可以放心使用;對於2022年的土壤檢測報告,陸家嘴公司稱:17個地塊中有14個地塊存在嚴重的污染問題,必須立即停止建設和出售活動。蘇鋼認為:10個地塊屬可安全利用,7個地塊經治理修復後可安全利用。

儘管陸家嘴公司與蘇鋼集團對兩份土壤檢測報告結論的解釋是不同的,但是有一個結論是雙方都認可的:2022年報告所揭示的土壤污染嚴重程度遠高於2014年的報告。有報道指出,2022年的評價依據是2018年的《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2014年評價的依據是2007年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人們會自然地會這樣去理解:2018年的《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自然比11年前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更加嚴格。所以之前被認為是沒有污染的地塊,到了2022年就成為了污染地塊。這應該是與時俱進的成果,也是習近平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自然體現。

但是事實卻在許多善良讀者的意料之外!

2018年的《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在相關因素的指標上,比2007年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不是更加嚴格,而是更加鬆寬!就拿公認的強致癌物質苯並(a)吡來說,2018年《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規定是:一類用地,篩選值:0.55,管制值:5.5;二類用地,篩選值:1.5,管制值15(單位均為mg/kg);而2007年《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的規定是:A級0.3;B級0.66(單位均為mg/kg)。忽略兩個標準中名稱和定義上的不同,2007年《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中的苯並(a)吡的兩個標準:A級0.3;B級0.66(單位均為mg/kg),可以和2018年《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4個值中的最小值和最大值相比,就是和一類用地篩選值0.55以及二類用地管制值15(單位mg/kg)相比。如果使用鬆寬的2018年《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毒地上的苯並吡超標50倍,這裏按50倍計算,那麼使用2007年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苯並吡超標就在92倍至1136倍之間!蘇州毒地案是阿慶嫂和沙奶奶打起來了,不小心暴露了中共政府不斷降低檢測檢測標準的可恥行徑。

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之前中共政府降低了中國地表水水質標準,使得過去有污染的IV類水可以變為水質良好的II類水。再有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從106項檢測項目減少到97項,一些指標的限值也有所降低。現在降低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又被揭露。

德國土壤標準中苯並(a)芘的預防值:0.3mg/kg(在總有機碳含量低於等於4%的土壤中);0.5mg/kg(在總有機碳含量超過4%但不到9%的土壤中)。中國2007年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與聯邦德國的標準還有一比,而2018年的《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則與聯邦德國的標準拉開了距離。

中國政府不斷發布生態環境「變好」的消息。難道生態環境真的變好了嗎?當然不是,而是降低了檢測標準。筆者呼籲,公佈有關蘇州毒地的全部原始數據和所有完整報告,讓中國民眾知道蘇州毒地案的真相。

圖1:原蘇鋼用地中某一地塊的現狀:黑土綠水,圖片來源:如圖所示

I、阿慶嫂和沙奶奶打起來了,索賠100.44億元

根據湯山老王[1]的介紹,最近上海國資委旗下的上市公司陸家嘴在公告裏所披露的一紙訴狀驚呆了所有人,它說自己正在起訴蘇鋼集團、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並且索賠100.4億元。單就這100.4億元的索賠金額,就意味着這一次的糾紛幾乎是建國以來最大的一場民事訴訟官司了。僅僅是訴訟費,保守估計就要超過5000萬元,如果再加上雙方未來的律師費,總費用可能會直接接近1個億。而且這一次,一審就上到了江蘇的省高院,潛在的二審就會直接奔最高法。

阿慶嫂和沙奶奶是革命樣板戲《沙家浜》中的兩個女主人翁,是同一戰壕的戰友。起訴方陸家嘴公司是國企,被告主體蘇鋼集團也是國企,是國企告國企。

圖2:陸家嘴公司發佈公告(編號臨2023-093),狀告蘇鋼等,索賠100.4億元,圖片來源:如圖所示

陸家嘴公司的公告指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決定受理此案,陸家嘴公司已經收到江蘇高院的《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議庭組成通知書》(案號:(2023)蘇民初11號)。

根據王志安提供的信息[2],蘇州毒地事件上周一直是國內各個新聞熱搜榜的前三名,可見民眾關心的程度。

這塊土地位於江蘇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為蘇州鋼鐵廠(現蘇鋼集團)的老廠區,面積1000畝(約66萬平方米或0.66平方公里)。自1957年以來一直是蘇州鋼鐵廠的用地。在歷年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均為工業用地。1993年蘇鋼從德國引進100噸高功率電爐簽約,之後蘇州鋼鐵廠搬遷到京杭大運河對岸的新廠址發展,這塊老廠址就成為廢棄的工業用地,歸蘇州鋼鐵廠下屬的綠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準備整理開發利用[3]。

圖3:此地原為蘇州鋼鐵廠的老廠區,圖片來源:網絡截屏

根據唐駁虎的文章[4],綠岸公司將這塊地劃分為17個地塊,並對這塊土地進行了整治,在2016年掛牌拍賣。

圖4:這塊地被劃分為17個地塊,本文稱土地A,蘇州鋼鐵廠老廠綠岸項目規劃圖,黃色為住宅,紅色為辦公,紫紅為商業,圖片來源:唐駁虎文章

又根據湯山老王[5],2016年掛牌拍賣價為31.5億元(筆者註:蘇鋼稱30.5億元)。當年這塊土地一擺上拍賣席,就被19家企業瘋搶,競價次數高達222輪,最終才被陸家嘴公司搶到,成交價高達68.4億元,並且作為合約的一部分,陸家嘴公司還得收購蘇鋼綠岸地產項目95%的股權,以及連帶承擔綠岸地產公司的16.85億元債務。也就是說,單單為拿到這塊土地,陸家嘴公司前後花去了超過了85億元人民幣,是最初評估價的6倍還多(筆者註:最初的評估價約為14億元人民幣。如果考慮到污染治理費用,該土地的市場價格為零或者1元人民幣)。

圖5:2016年陸家嘴公司發佈公告,競得綠岸公司95%股權,圖片來源:如圖所示

根據2016年陸家嘴公司發佈的2016-068公告,公司計劃於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聯合競得蘇州綠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95%股權,總金額852,527.66萬元,其中股權成交價格為684,027.66萬元,承擔債務168,500萬元。這樣陸家嘴公司獲得了土地使用權。

在用85.3億元獲得這1000畝土地後,陸家嘴旗下的綠岸公司展開了開發建設工作,正所謂春風得意馬蹄急。仔細的讀者可以發現以下幾個變化。

這塊土地的邊界發生了變化,原來1號地塊中左上角的三角形地塊已經不屬於這塊出讓的土地了;在原先的圖中並沒有文達實驗中學的這個地塊,現在成為了出讓的土地。就是說,人們談論的2016年競拍之前的土地A,和2016年競拍所得的土地B,不是同一塊土地。這就給之後的資料對比造成很大的困難;

地塊的編號不一樣了。雖然說2016年競拍之前是17個地塊,競拍之後還是17個地塊,但是地塊編號不可能一樣了,因為土地的邊界發生了變化,地塊就有增加和減少。請問,土地A上面的1號地塊,應該是土地B上幾號地塊?在土地B上的文達實驗中學,又是土地A上的幾號地塊?土地地塊編號的前後不一致,這也給之後的資料對比造成很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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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類型發生了變化。比如說,土地B上的5號和6號地塊是商務用地,用藍色表示,而在土地A上是用兩種不同顏色表示兩種不同的土地利用,不是相同的土地利用。還有,土地B上的教育用地(中小學、幼兒園)是用紫色標出,1號(雷丁學校)、13號(幼兒園)、16號(幼兒園)和文達實驗中學均用紫色標出,而土地A上的1號地塊是用棕色標出,而且是唯一的用棕色標出的地塊。

圖6:17個地塊的土地利用類型,本文稱土地B,圖片來源:如圖所示

這裏所討論的土地A與土地B,在法律意義上說,不是一塊土地。更改土地邊界、更改土地面積、更改土地編號、更改土地土地利用類型等等做法,往往是在環保糾紛案件中掩蓋犯罪事實的一些做法。

阿慶嫂和沙奶奶打起來了,起訴方和被告方的核心本是一個戰鬥團體,只是換了老闆而已。2016年10月17日之前,負責這塊土地整治開發的是綠岸公司,老闆是蘇鋼集團。2016年10月17日之後,負責這塊土地整治開發的還是綠岸公司,只是換了老闆,新老闆是陸家嘴公司。綠岸公司的人掌握這塊土地的全部原始資料和規劃資料以及環境的檢測報告,無非2016年10月17日之前,這些資料屬於蘇鋼集團,2016年10月17日之後,這些資料屬於陸家嘴公司,資料的內容沒有變。這場民事訴訟原告的核心是陸家嘴公司下屬的綠岸公司,被告的核心是蘇鋼集團下屬的綠岸公司。難道這不是阿慶嫂和沙奶奶打起來了嗎?

II、原告索賠的理由

為什麼陸家嘴公司在競得這塊土地的7年之後,要把蘇鋼集團等告上法庭,並索賠100.4億元?

陸家嘴公司在公告中說得簡單明了:2016年,公司指定控股子公司佳灣公司和佳二公司(通過信託計劃)組成聯合體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聯合競得蘇鋼集團掛牌出讓的綠岸公司95%股權,綠岸公司名下的主要資產為位於蘇州高新區蘇通路北、蘇鋼路東的17塊土地使用權。2022年以來,公司及各方環境調查確定蘇州綠岸名下14塊土地存在污染,且污染面積和污染程度遠超蘇鋼集團掛牌出讓時所披露的污染情況。同時,公司委託專業機構核查發現,在案涉土地的調規變性及出讓過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違法違規、弄虛作假、不依法履職的侵權行為,共同導致了原告方受讓存在嚴重污染的案涉土地。

圖7:陸家嘴公司公告中陳述的案件背景,圖片來源:陸家嘴公司公告

索賠的第一個理由是:17個地塊中的14塊土地存在污染,污染面積和污染程度遠超2016年蘇鋼集團掛牌出讓時所披露的污染情況。發現這個情況的時間是2022年之後,發現這個問題的方法是陸家嘴公司及其他方面的環境調查。

索賠的第二個理由是:在案涉土地的調規變性及出讓過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違法違規、弄虛作假、不依法履職的侵權行為。

這兩個原因共同導致了原告方受讓存在嚴重污染的案涉土地,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陸家嘴公司在競得土地後的7年的開發時間裏,總共往這個項目裏面投了近22億元。最終在其中8個地塊上建立起了包括居民住宅樓、幼兒園以及英國合作的雷丁學校,外加一些商業綜合體和寫字樓,可以說建設規模是相當大。而陸家嘴公司對這片土地的累計開發總投入到達107億元[6]。所以陸家嘴公司提起的賠償款是100.4億元,請注意後面括號中的附加內容:後續發現或明確實際金額高於該金額時將增加訴訟請求或另案提起訴訟。

有報道說,2016年蘇州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為1773億元,位列全國之首[7]。100.4億元的索賠要求只佔2016年蘇州土地出讓金收入的5.66%。所以在這場民事訴訟中不會出現被告因財力不足無法應訴的情況。

III、被告的回應

2023年11月10日作為其中的一個被告,蘇鋼集團做出情況說明:

近日,我司關注到網上涉及蘇州綠岸項目相關輿情信息,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披露及交易情況

在2016年轉讓股權時,我司已如實披露了第三方專業機構關於蘇州綠岸名下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調查結果及報告全文,並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明確提示了該範圍中部分地塊原為鋼鐵焦化生產區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由佳灣公司和華寶信託(後所持股份轉讓給佳二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在交易時即已知悉上述情況,並承諾接受所有現狀、瑕疵和風險。在此基礎上,經過222輪舉牌,聯合體方以85.25億元競得掛牌評估值30.5億元的蘇州綠岸95%股權及債權。

二、地塊檢測情況

2022年,聯合體方與我司一致同意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南京環科所對地塊污染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有關結果表明:已有居民入住的14、15號地塊、已開發建設的8、9、12、13、16號地塊和未開發建設的7、11、17號地塊,屬可安全利用地塊;焦化區1、2、3、4、5、6號和非焦化區10號地塊(其中僅2號地塊已開發建設),經治理修復後可安全利用。

三、2號地塊情況

2019年,聯合體方知悉2號地塊不符合環保要求,且未依法完成2號地塊土壤污染調查和修復治理,即啟動了該地塊項目建設。2021年,因無法通過環評驗收而未能啟用。對此,生態環境部門已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四、施工作業情況

2016年,我司披露報告中已明確指出,「要嚴格控制場地內及場地附近開展造成地下水擾動的施工」「場地開挖前必須做好適當的防護措施,進行環境監理,避免污染物擴散,對周邊環境及居住區產生影響」。我們了解到,聯合體方在開發建設蘇州綠岸地塊期間,沒有按照有關要求建設地下水阻隔牆及採取其他防護措施,存在擾動地下水、搬運土壤造成部分環境交叉污染的行為和施工作業不規範造成二次污染的行為。

目前,相關爭議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我們正在積極應訴,相信司法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會作出公正的判決。我司將與各方一道,把確保群眾身體健康和購房者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尊重生效判決結果,維護司法權威。

江蘇蘇鋼集團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圖8:蘇鋼集團的情況說明,圖片來源:蘇鋼集團

其他的被告,如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並沒有做出回應。

IV、兩份不同的土壤檢測報告

依據起訴方陸家嘴公司的公告以及作為被告的蘇鋼集團的情況說明,可以確定,在這個民事糾紛案件中存在起碼兩份不同的土壤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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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土壤檢測報告是南京環科所(全名: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提供的,時間是2022年,起訴方和被告方對這份土壤檢測報告結論的解釋不同:

陸家嘴集團的結論是:已確定存在污染的土地是14塊,分別是1號至13號,以及17號地塊。也就是除了最南端鋼鐵區的14、15號地塊(錦繡瀾山)以及原為焦化區鐵路專用線入口的16號地塊外,全部都有污染(筆者註:簡單說14個地塊被污染,3個地塊沒有被污染)。

蘇鋼集團稱結論是:已有居民入住的14、15號地塊、已開發建設的8、9、12、13、16號地塊和未開發建設的7、11、17號地塊,屬可安全利用地塊;焦化區1、2、3、4、5、6號和非焦化區10號地塊(其中僅2號地塊已開發建設),經治理修復後可安全利用。(筆者註:簡單說10個地塊沒有被污染,7個地塊經治理修復後可安全利用)。

另一份是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時間應該是2014年。

根據蘇鋼集團的情況說明,在2016年轉讓股權時,蘇鋼集團已經實披露了第三方專業機構關於蘇州綠岸名下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調查結果及報告全文,並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明確提示了該範圍中部分地塊原為鋼鐵焦化生產區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風險。

根據唐駁虎所提供的資料[8],這份由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和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提供的報告是分兩次完成的。2014年1月至3月,蘇鋼集團委託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和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先對已經停產的老廠鋼鐵生產區進行了調查。共設置了35個土壤採樣點,檢測項目包括重金屬、pH,其中2個採樣點另外檢測了總石油烴,1個採樣點另外檢測了揮發性有機物。在鋼鐵生產區總共35個土壤採樣點中,有3個點位表層土壤中砷和鋅超標,超標面積約為9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約為11立方米。在地塊再開發利用前,已把這部分超標的表層土壤挖至焦化區一併治理。地下水的檢測項目為重金屬、pH、總硬度、氯化物、COD,4個地下水監測井中有1個監測井的地下水總硬度超標,其他均達標。

在老廠焦化區也停產後,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蘇鋼集團再次委託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和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對焦化區進行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焦化區共設置了67個土壤採樣點,土壤的檢測項目有重金屬、pH、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總石油烴、總氰化物,地下水的檢測項目為重金屬、pH、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類、氰化物。經健康風險評估確認,焦化區土壤中需要修復的污染物為1種揮發性有機物(苯)和7種半揮發性有機物中的多環芳烴(包括苯並[a]芘),具體位於污水處理區和粗苯車間區域,即4號地塊內的東北部區域。地下水中需要修復的污染物為萘,治理修復區位於粗苯車間和焦爐區,即4號地塊內的西北部區域。也就是說,治理修復區集中在4號地塊內,原用途為粗苯車間、焦爐區和污水處理區,是焦化工藝的核心區。最終確定0-18米深度內,污染範圍為17542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為39604立方米,不到4萬方,修復處理工程量不大。

總結起來,這份報告是分兩次完成的,第一次是2014年1月至3月,第二次是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第一次設置了35個土壤採樣點,第二次設置了67個土壤採樣點,一共102個土壤採樣點。1000畝土地設置102個土壤採樣點,差不多10畝土地設置一個土壤採樣點,這樣稀疏的土壤採樣點,是無法保證土壤評價的質量的。102個土壤採樣點,對應17個地塊,平均每個地塊6個土壤採樣點,東南西北中各1個土壤採樣點,就需要5個土壤採樣點,沒有更多的土壤採樣點來確定污染面積的範圍和污染的深度。在德國,目前一個普通的土壤採樣點加化驗和報告的價格是50至60歐元,採樣後兩個星期交報告。第一次檢測項目包括重金屬、pH,其中2個採樣點另外檢測了總石油烴,1個採樣點另外檢測了揮發性有機物,沒有涉及苯並[a]芘等。第二次檢測項目包括為重金屬、pH、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類、氰化物。結論是污染範圍為17542平方米,深度為0-18米,污染土方量為39604立方米。

但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一家非營利組織「綠網公益環境數據中心」平台找到的蘇鋼集團土地環評信息等歷史資料,卻顯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9]——在這份印有「江蘇蘇鋼集團有限公司」公章及騎縫章的《老區焦化區域場地污染初步調查報告》中,明確提示了44個土壤採樣點,按照《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HJ350-2007)B級標準,個別點位總氰化物出現超標情況。此外,土壤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超標的主要有苯和萘,其中苯的污染較為嚴重。半揮發性有機物中出現超標的主要有上文提及的苯並[a]蒽和苯並[a]芘,且污染較為嚴重。由於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集中在焦化廠區的污水處理區和粗苯車間,且集中在-4.5-0米的表層土壤。而污染面積也與掛牌交易信息中的數據不符。「調查範圍內,初步調查場地的土壤污染面積初步估算為41189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為99967立方米。」

這樣2014年前的土地檢測都使用了《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卻有了兩個不同的結果。

結果一:老廠鋼鐵生產區「超標面積約為9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約為11立方米」,焦化區「最終確定0-18米深度內,污染範圍為17542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為39604立方米。非焦化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未受到污染,可再開發利用」,焦化區設置了67個土壤採樣點。

結果二:焦化區「調查範圍內,初步調查場地的土壤污染面積初步估算為41189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為99967立方米」,焦化區設置了44個土壤採樣點。

為什麼一個報告有兩個不同的版本?難道陸家嘴集團的綠岸公司不知道蘇鋼集團的綠岸公司有兩個不同的版本土地污染評估報告?難道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和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使用一套檢測數據,撰寫了結果不同的兩個報告?

陸家嘴公司的公告中稱,17個地塊中的14塊土地存在污染,污染面積和污染程度遠超2016年蘇鋼集團掛牌出讓時所披露的污染情況。但是陸家嘴公司並沒有提供2014年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做的土壤檢測報告報告全文以及調查結果,而是將直接將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和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告上了法庭。不公佈土壤檢測報告報告全文以及調查結果,也可以理解為訴訟過程中的一個策略。

V、應該起碼還有一份土壤檢測報告

筆者認為,起碼還應該有一份土地土壤檢測報告,涉及從英國引進的雷丁學校所使用的地塊。

根據陸家嘴公司發佈的公告信息,雷丁學校所在地是2號地塊。2號地塊原本的用地性質是「工業(研發)」,蘇州市資規局蘇州高新區(虎丘)分局於2019年11月出具的《建設項目答覆函》,將2號地塊用地性質由「工業(研發)」變更為「教育用地」。然而,2023年2月,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綠岸房產發出《行政撤銷事前告知書》,稱蘇州市資規局蘇州高新區(虎丘)分局於2019年11月將2號地塊用地性質由「工業(研發)」變更為「教育用地」的《建設項目答覆函》行為,不符合該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擬撤銷該《建設項目答覆函》,將2號地塊用地性質恢復為工業(研發)用地。因地塊存在污染,且用地性質恢復為工業(研發)用地,原本計劃2021秋季開學的雷丁學校至今未投入使用[10]。如果這個報道屬實,陸家嘴公司2019年申請2號地塊用地性質由「工業(研發)」變更為「教育用地」時,應該要上交一份新的土地土壤檢測報告或者土地質量承諾書,這樣才有更改土地利用的可能,否則口說無憑。再說,雷丁學校在開始建設之前,必須取得建築許可。在申請建築許可時,也必須附上土地檢測報告。就是在沒有環境污染這個概念的時代,申請建築許可也要有土地檢測報告,包括土地承載力、地下水等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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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濤在《引爆「陸家嘴索賠百億毒地案」的苯並芘,對人體傷害有多大?》[11]一文中揭露說:根據蘇州高新區環保局要求,對學校所在地2號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查,環境評測時發現苯並芘、萘嚴重超標,其中致癌物苯並芘超標50多倍,土地有重大污染,不符合用地標準。這所國際學校建在了一塊「毒土地」上。

這個致癌物苯並芘超標50多倍的結論應該來自2021秋季之前的一份土壤檢測報告。

根據湯山老王的介紹,按照陸家嘴公司的計劃,住宅樓盤二期項目,將會在2021年年底正式交付。但是這裏面有個前提,和二期樓盤同處一個地塊的配套學校,必須要先行交付才行。當初蘇州市政府要求,必須在這個地塊上,連帶開發一所學校,作為配套設施,而為了提高項目的含金量。陸家嘴公司專門邀請到了英國雷丁學校,共同打造在中國的第一所分校。這是一所頗有國際影響力的外資學校,選址就在蘇州綠岸項目的2號地塊上。然而誰也沒有想到,千不該萬不該,就是這所學校,直接促成了這場糾紛。陸家嘴蘇州樓盤裏的其他項目,在交付驗收的時候,都是直接沿用了最早蘇鋼提供的那份環境檢測文件,一期居民樓的業主,甚至早在2019年就已經收房入住了。但是雷丁學校的英國總校方面,在收樓之前堅持要求再來一次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誰也沒有想到,就是這麼一次額外的檢測要求,把一個投資超過百億的項目拖入了萬劫不復[12]。

這就是說,雷丁學校的英國總校方面,在收樓之前堅持要再要求再來一次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就是這次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導致了雷丁學校不能在2021年秋季投入使用,引爆這場索賠100億萬元的民事糾紛。

在王志安的介紹中,再來一次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的要求不是雷丁學校的英國總校方面,而是來自關心自己子女身心健康的雷丁學校學生的家長。

無論這個要求是來自雷丁學校的英國總校方面還是學生的家長,沒有一份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怎麼能夠禁止雷丁學校投入使用呢?真正引爆這個蘇鋼毒地大雷的是這一份環境檢測評估報告!那麼這份環境檢測評估報告又是哪個單位提供的呢?是國家環境科學研究院提供的?報告的內容又是什麼?原始數據在哪裏?

VI、2007年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劉子婧認為,存在兩份截然對立的環評報告,有一種種可能的解釋[13]:環評標準本身發生了變動。在2014年時,蘇州環科採用的是《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HJ350-2007),而中國環科(筆者註:應該是南京環科所)則是採用2018年新頒佈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

先來看一下《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HJ350-2007)[14]。

圖9: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暫行),圖片來源:如圖所示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是一個行業標準,是環境保護行業標準。該標準起草單位是上海環境科學研究院。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現國家環境保護部)2007年6月15日批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2007年6月15日共同發佈,自2007年8月1日開始執行。制定《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的目的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土壤污染,保護土壤資源和土壤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系統,確保展覽會建設用地的環境安全性。

防治土壤污染是制定標準的第一目標。什麼是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指由於人類活動產生的有害、有毒物質進入土壤,積累到一定程度,超過土壤本身的自淨能力,導致土壤性狀和質量變化,構成對人體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和危害。

這是當時中國唯一的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雖然標明是用於展覽會建設用地,但是也被用在其他非農業用地上。這是因為環境保護總局指出:該標準規定了不同土地利用類型中土壤污染物的評價標準限值,而所指的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包括了住宅用地、場館用地、商業用地、娛樂用地、學校用地、綠化用地、公共市政用地及其他用地等。

根據不同的土地開發用途對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控制要求,將土地利用類型分為兩類:

Ⅰ類主要為土壤直接暴露於人體,可能對人體健康存在潛在威脅的土地利用類型。

Ⅱ類主要為除Ⅰ類以外的其他土地利用類型,如場館用地、綠化用地、商業用地、公共市政用地等。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選擇的污染物共92項,其中無機污染物14項,揮發性有機物24項,半揮發性有機物47項,其他污染物7項。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是暫行標準,一待國家有關土壤環境保護標準實施後,將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VII、2018年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再來看一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全稱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15]。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是一個國家標準,由國家生態環境部土壤環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2018年5月17日生態環境部批准,由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8年6月22日共同發佈,自2018年8月1日開始執行。

編制這個標準的是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筆者註: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提供了蘇州毒地2022年土地檢測報告。有報道稱是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提供的報告)。

制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目的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管控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的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該標準規定了保護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以及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

該標準中的建設用地(developmentland)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建設用地中,城市建設用地根據保護對象暴露情況的不同,可劃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用地:包括GB50137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以及公園綠地(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等。

第二類用地:包括GB50137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綠地與廣場用地(G)(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等。

該標準中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於或者低於該值的,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污染範圍和風險水平。

該標準中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應當採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基本項目選擇的污染物共45項,其中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其他項目選擇的污染物共40項,其中重金屬和無機物6項,揮發性有機物4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0項,有機農藥類14項,多氯聯苯、多溴聯苯和二噁英類5項,石油烴類1項。總計選擇的污染物85項。

VIII、兩份標準的比較

當開始執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時,《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就停止使用。所以2014年土地污染評價採用的是《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2022年土地污染評價採用的是《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正常的情況,不存在在2018年8月1日之後還使用《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的可能。

人們自然地會這樣理解:2018年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當然比11年前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更加嚴格,所以之前被認為是沒有污染的地塊,到了2022年就成為了污染地塊。這應該是與時俱進的成果。特別是習近平當上總書記後,指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前進方向,特別重視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兩山論,提出了「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16]」。既然習近平這麼重視,要求當然是越來越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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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實卻在許多讀者的意料之外!

2018年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在相關因素的指標上,比2007年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不是更加嚴格,而是更加鬆寬!

就拿公認的強致癌物質苯並(a)吡來說,《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的標準是:A級0.3;B級0.66(單位均為mg/kg)。

圖10:2007年《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中的苯並(a)吡標準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將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分為A、B兩級。

A級標準為土壤環境質量目標值,代表了土壤未受污染的環境水平,符合A級標準的土壤可適用於各類土地利用類型。

B級標準為土壤修復行動值,當某場地土壤污染物監測值超過B級標準限值時,該場地必須實施土壤修復工程,使之符合A級標準。符合B級標準但超過A級標準的土壤可適用於Ⅱ類土地利用類型。

當苯並(a)吡的含量等於或者低於0.3mg/kg,表示土壤未受污染,可以用於各類土地利用;

當苯並(a)吡的含量大於或0.66mg/kg,表示土壤受污染嚴重,必須實施土壤修復工程,使之到達等於或者低於0.3mg/kg的程度;

當苯並(a)吡的含量大於或0.3mg/kg但小於0.66mg/kg,表示土壤已經受污染,但是可適用於Ⅱ類土地利用如場館用地、綠化用地、商業用地、公共市政用地等。

對於強致癌物質苯並(a)吡,2018年的《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這樣規定的:一類用地,篩選值:0.55;二類用地,篩選值:1.5;一類用地,管制值:5.5;二類用地,管制值:15(單位mg/kg)。

圖11:2018年《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的苯並(a)吡標準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定義,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於或者低於該值的,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污染範圍和風險水平。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應當採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忽略兩個標準中名稱和定義上的不同,《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中的苯並(a)吡的兩個標準:A級0.3;B級0.66(單位均為mg/kg),可以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4個值中的最小值和最大值相比,就是和一類用地篩選值0.55以及二類用地管制值15(單位mg/kg)相比。

2007年,苯並(a)吡含量等於或者低於0.3mg/kg,表示土壤未受污染,可以用於各類土地利用;

2018年,苯並(a)吡含量等於或者低於0.55mg/kg,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

安全的指標從0.3提高到0.55mg/kg。標準放鬆了!按照2007年標準可能是不安全的土地,按照2018年的標準可能就是安全的了,對人體健康的風險被忽略了。

2007年,苯並(a)吡含量超過0.66mg/kg,必須實施土壤修復工程,使之恢復到等於或者低於0.3mg/kg的水平;

2018年,苯並(a)吡含量超過15mg/kg,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應當採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污染嚴重到必須實施土壤修復工程的指標從0.66提高到15mg/kg。必須實施土壤修復工程的指標大大地放鬆了!苯並(a)吡含量超過0.66mg/kg、尚未超過15mg/kg,按照2007年標準必須實施土壤修復工程的、嚴重污染的土地,按照2018年標準就不必這麼做了。

下面再舉幾個例子(單位mg/kg)

2007年標準

2018年標準

指標

A級

B級

一類用地篩選值

二類用地管制值

20

80

20

140

1

22

20

172

140

600

400

2500

1.5

50

8

82

除此之外還可以發現,除標準變得更加鬆寬之外,指標的數量也有減少,許多指標被列入重要性不高的其他項目之中。總之,標準是變得鬆寬了。不是與時俱進,而是後退,有些是大踏步後退。

IX、與德國標準的對比

下面介紹一下德國土壤標準中對苯並(a)吡含量的規定。

聯邦德國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條例(Bundes-Bodenschutz- und Altlastenverordnung)[17]對土壤污染的預防值做出規定:

在土壤總有機碳含量低於等於4%的土壤中,苯並(a)芘的預防值為0.3mg/kg;

在土壤總有機碳含量為大於4%至低於9%的土壤中,苯並(a)芘的預防值為0.5mg/kg。

圖12:聯邦德國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條例中對苯並(a)吡標含量的規定

聯邦德國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條例中給出的預防值是值:超過了這個數值要採取土壤修復措施。

可以說,中國2007年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與聯邦德國的標準還有一比,而2018年的《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則與聯邦德國的標準拉開了距離。

X、中共國生態環境「變好」的秘訣:不斷降低檢測檢測標準

蘇州毒地案起碼存在兩份截然對立的土地檢測報告,2014年時蘇州環科採用的是《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而2022年南京環科所提供的報告所採用的是2018年新頒佈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現在有報道說,這塊毒地上的致癌物苯並(a)吡超標50多倍,是依據2018年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按照這個標準一類用地篩選值0.55單位mg/kg,二類用地管制值:15單位mg/kg。超標50多倍,這裏按50倍計算,苯並(a)吡含量應該在27.5至750mg/kg之間。27.5mg/kg是2007年《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0.3mg/kg的92倍!750mg/kg是0.66mg/kg的1136倍!蘇州毒地實際超標在92倍至1136倍之間!

在2014年使用嚴格標準時,這塊土地是可以安全使用的。在2022年使用鬆寬標準時,這塊土地反而是嚴重污染的。用什麼樣的邏輯才能解釋這種怪事?唯一的解釋就是:這件事情發生在羅剎國里。

蘇州毒地案是阿慶嫂和沙奶奶打起來了,不小心暴露了中共政府不斷降低檢測檢測標準的可恥行徑。

2023年兩會期間,中共環保部長黃潤秋在部長通道稱,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建設。黨中央從思想、法律、體制、組織、作風上全面發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髮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各位記者朋友可能從別的渠道也了解到,這十年,我國重點城市PM2.5濃度累計下降57%,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34.4%,全國地表水I到III類水質斷面比例提高23.8個百分點,達到87.9%,已接近發達國家水平。中國是全球空氣質素改善速度最快、可再生能源利用規模最大、森林資源增長最多的國家。這些年,我國生態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奠定了堅實基礎[18]。總之,中國的生態環境不斷變好,而且越來越好(不知道什麼時候搞壞的)。

中國生態環境「變好」的秘訣就是降低標準,還有任意選取樣本,改變檢測方法,隨意剔除檢測標準等做法,就是要用虛假數據堆出一個厲害的強國。

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之前中共政府降低了中國地表水水質標準,使得過去有污染的IV類水可以變為水質良好的II類水[19]。再有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從106項檢測項目減少到97項[20],一些指標的限值也有所降低,而在2006年則是吹噓指標從35項增加到106項,是世界上最嚴格的飲用水標準。現在降低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的事實,無意在蘇州毒地案中又被揭露出來。

如德國俗語所言:魔鬼總是藏在細節之中。

注釋:

[1]湯山老王:「毒土地」事件,誰是地產下行周期的過錯方和買單者,2023年11月12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ndgQXKQ9eI

[2]王志安:蘇州毒地僅是冰山一角,你知道中國有多少毒地麼?2023年11月15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UOowi8hr8g

[3]唐駁虎:索賠百億的蘇州毒地怎麼來的?能不能修復?鳳凰網,2023年11月9日,https://news.ifeng.com/c/8UZzy90VUcy

[4]唐駁虎:監測指標差了幾十倍蘇州毒地事件究竟誰在撒謊?新聞來源:鳳凰網,2023年11月10日,刊登在留學園網,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634981

[5]湯山老王:「毒土地」事件,誰是地產下行周期的過錯方和買單者,2023年11月12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ndgQXKQ9eI

[6]湯山老王:「毒土地」事件,誰是地產下行周期的過錯方和買單者,2023年11月12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ndgQXKQ9eI

[7]楊冰柯:蘇州領跑2016年七個城市土地出讓超過千億,來源:界面新聞,2016年12月22日,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030084.html

[8]唐駁虎:索賠百億的蘇州毒地怎麼來的?能不能修復?鳳凰網,2023年11月9日,https://news.ifeng.com/c/8UZzy90VUcy

[9]蘇州「毒地塊」百億訴訟調查:官方回復「按照法律途徑正常解決」,蘇鋼集團迴避採訪,現場存污染風險嚴禁入內,來源:每日經濟新聞,2023年11月9日,刊登在財經網,https://m.caijing.com.cn/api/show?contentid=4970236

[10]探訪蘇州「毒地」:有居民稱房價暴跌沒人能確認小區是否有污染,來源:大皖新聞,2023年11月9日,刊登在新浪網,https://news.sina.cn/gn/2023-11-09/detail-imztzvhh4138754.d.html

[11]張洪濤:引爆「陸家嘴索賠百億毒地案」的苯並芘,對人體傷害有多大?鳳凰網《CC情報局》,2023年11月9日,https://news.ifeng.com/c/8UZpyWTgCxM

[12]湯山老王:「毒土地」事件,誰是地產下行周期的過錯方和買單者,2023年11月12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ndgQXKQ9eI

[13]劉子婧:蘇州毒地案羅生門:相互矛盾的環評是怎麼做出的?來源風聲OPINIONhttps://city.sina.cn/finance/2023-11-14/detail-imzuqitq9614705.d.html

[1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HJ350—2007,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2007年6月15日發佈,2007年8月1日實施,https://english.mee.gov.cn/Resources/standards/Soil/Quality_Standard3/200710/W020070620330519813640.pdf

[15]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2018年6月22日發佈,2018年8月1日實施,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trhj/201807/W020190626596188930731.pdf

[16]2013年9月,習近平在哈薩克斯坦納扎爾巴耶夫大學發表演講,參見: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記者姚茜、景玥:習近平擘畫」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劃定生態紅線推動綠色發展,2017年6月5日,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http://cpc.people.com.cn/n1/2017/0605/c164113-29316687.html

[17] Bundes-Bodenschutz- und Altlastenverordnung(BBodSchV),Anlage1(zu§3 Absatz1 Satz1 Nummer1 und Absatz2,§5,§6 Absatz5 Satz2 und Absatz6 Nummer1,§7 Absatz2,3 und5,§8 Absatz2, Absatz3 Nummer1, Absatz6 Nummer1 und Absatz7 Satz1 und6,§24 Absatz4 Nummer1 und2, Absatz7 Nummer1, Absatz9 Nummer1 und Absatz10 Nummer1),Vorsorgewerte und Werte zur Beurteilung von Materialien,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bbodschv_2023/anlage_1.html

[18]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在兩會「部長通道」答記者問,2023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網,https://www.mee.gov.cn/ywdt/zbft/202303/t20230305_1018505.shtml

[19]王維洛:中國飲用水堪憂國人健康受威脅,議報,2020年4月9日,https:///?p=238535

[20]事關飲水健康!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4月1日實行,來源:華龍網,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新華網重慶頻道,http://cq.news.cn/2023-03/24/c_1129459933.htmyibaochina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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