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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女律師替117名農民工討薪被控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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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年律師就農民工兄弟與高丙芳律師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謹與山東高院、岱嶽法院等公開商榷(一)

包工頭(其實也是農民工,相當於農民工的代表)雖被拖欠工程款(此處指經包工頭之手需支付的農民工工資之集合),但出於道義,墊付了農民工工資,嗣後顯然有挽回其墊付資金的求償權,形成了與建築公司的追償法律關係,有權依法以農民工的名義起訴建築公司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有維權的事實基礎、沒有虛構法律關係、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情況下,即便是包工頭借名起訴、補造材料,存在部分民事層面上的虛假,也不構成刑事上的虛假訴訟罪。

沒有證據足以證明代理律師對農民工借名起訴、補造材料事前知情的情況下,律師不違反行政法規和行業行規,更不構成犯罪。甚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代理律師對包工頭的墊付事實事前知情,故其協助包工頭以農民工的名義起訴,不僅於國法有據,也符合天理常情!為117名農民工代理,僅實收2萬元律師費,對案件高度負責、辦案兢兢業業、付出大量時間精力,這樣的好律師,非但不該受到任何責難,而應予以表彰!

但是,就這麼一個簡單的道理,在@江蘇劉錄律師與本人為山東舒志律師事務所主任高丙芳律師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的辯護中,發現@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泰安檢察@岱嶽檢察@山東高法@泰安中院@岱嶽法院承辦抗訴、公訴的檢察官和相關民事再審改判的法官似乎並不認可。

手持權柄的你們,有沒有意識到:如果就這樣以「虛假訴訟罪」之名判了包工頭及代理人,很可能會成為一個很壞的先例,惡劣影響甚至不亞於「彭宇案」,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化為泡影,受此錯誤判決指引,今後包工頭可能不敢墊付農民工工資,律師也不敢代理此等糾紛,勢必造成更多的農民工權益和律師執業權利受害。

農民工提供勞力,擔當了城市建設中最底層也最辛苦的一環,日則與塵土、汗水相伴,夜則以地為席、受蚊蟲叮咬,若是一個講道義的社會,則樂居於這都市森林的,無論王公貴族、紳士名媛,還是三教九流,皆應為之肅然起敬:農民工兄弟有恩於時代和土地,不能失寵於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眾所周知,雖然立法層面並不認可包工頭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地位,但實踐中,由於農民工的分散性強,建築公司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包工頭召集、組織農民工從事勞務活動,幾乎在每一個建築工地上都會有包工頭甚至多層級的包工頭的存在,這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現實分工,一直以來,也是農民工勞務市場的常態。但是,如果遇人不淑,即便沒有被上游的大包工頭或建築公司等拖欠工程款,小包工頭也可能會截留甚至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這樣就很容易導致農民工兄弟要不四處信訪、討要工資,要不含淚吞聲、忍辱負重。

鑑於上述情況,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國家早就設立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應急周轉金制度,出台了相關強制性規定。例如,要求建築公司應當直接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以避免被層層剋扣、挪用和拖欠,如果建築公司違規將工資發放給了包工頭,一旦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則應承擔連帶清償義務。

本案的基本背景就是這樣,建築公司違規將農民工工資給了大包工頭,並被大包工頭挪用。但令人欣慰的是,小包工頭雖被大包工頭拖欠,但出於道義,將農民工工資給墊付了。不料,大包工頭因其他事情涉嫌犯罪被抓,小包工頭遂以農民工的名義,至少十多次去清欠部門信訪,後經清欠部門工作人員推薦,他們找到了曾有為眾多農民工維權成功案例、在當地享有一定盛譽的高丙芳律師。

試問,此時高律師該如何為農民工着想?高律師提出,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條之規定,可依法起訴包工頭和建築公司。顯然,當時(2019年)高律師提出的這種維權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是現在,農民工維權就更有利了!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賦予了建築公司直接向農民工清償的義務。換言之,農民工可直接起訴建築公司,要求其承擔工資支付義務,而無須同時起訴包工頭主張建築公司以連帶方式承擔責任)。

試問,在不爭的維權基礎事實和明確的法律規定下,包工頭該如何付諸維權行動?鑑於農民工的流動性非常強,可能幹完活領到工資就走了,與包工頭再無聯繫,另鑑於包工頭有時與相關方並不簽訂書面材料(本案中的包工頭就當庭明確表示,自己小學肄業,文化程度低,與人打交道全靠信任關係,從不簽合同,也不製作工資單),則包工頭為了主張自己已向農民工墊付的工資,有時勢必會存在借名起訴、補造材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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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本案中的包工頭便以農民工的名義起訴了。

在一審、二審中,岱嶽區法院、泰安中院均支持了農民工的訴求。需要強調的是,當時建築公司即已提出目前據以刑事指控的相關質疑,出具相關材料,相關民事法官依法未予支持。試想,如果本案真的涉嫌犯罪,在原審過程中岱嶽法院或者泰安中院根據建築公司的質疑和證據,就應該作出相應處理,例如,初步調查核實、裁定中止審理、移送犯罪線索等。換言之,某種意義上,目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兩位農民工和高丙芳律師涉嫌犯罪的事實,在原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審判過程中,已經被岱嶽法院、泰安中院無罪背書了!

但時隔不久,經岱嶽區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山東省檢察院抗訴,岱嶽區法院、山東高院均分別撤銷原判。令人震驚的是,在再審改判文書中,岱嶽法院、山東高院在未向高律師進行任何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就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材料認定高律師與當事人合謀並授意當事人捏造事實進行虛假訴訟(檢察機關亦未向高律師進行任何核實)。後,岱嶽區檢察院通知要求公安機關對高律師及兩名包工頭刑事立案。

本案的立案過程,就令人費解。在案刑事卷宗材料顯示,在岱嶽區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對高律師及兩名包工頭刑事立案之前,曾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當時岱嶽分局明確表示尚未收到任何關於該三人涉嫌虛假訴訟的線索或報案,沒有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顯然此時,岱嶽區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之前提,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根之木。眾所周知,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時,正常情況下,應當是在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之後。而隨即,岱嶽區檢察院專委張廣庭以報案人的身份移送並通知岱嶽分局立案。

一個更令人費解的細節是,在所謂被害人詢問筆錄中,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聲稱受害損失包括律師費110餘萬,而案涉民事案件的訴訟金額只有200多萬(此處可對比一下,高律師為案涉117農民工代理,僅實收2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或能反映當地律師收費水平)!試問,這110餘萬的巨額律師費是支付給了律師個人還是匯入了律師事務所賬戶?如果未進入律所賬戶,這110萬是被律師個人全部私下收費還是分了他人一杯羹?背後是否存在某種勾兌?

上面的疑問,也許會刺痛某些人的神經。但我想,這是被告人以及辯護人再也正常不過的質疑。被告人正在被刑事追訴,難道她本人及辯護人還不能就事論事地提出相關質疑?

另外,本案的刑事立案時間是2022年4月7日,但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高丙芳的時間是2023年3月20日,時間間隔近一年,此亦非同一般。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應及時進行偵查,由此又會令人產生合理懷疑:公安機關怠於及時偵查的背後,是不是也認為本案沒有犯罪事實?是不是頂不住岱嶽區檢察院的壓力才不得不辦?

不管怎樣,目前的局面是,包工頭不僅賠了錢(農民工墊付款),還被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把代理律師也給卷進來,而負有法定支付義務的建築公司竟然成了被害人!

本案已進入審判程序。2023年10月27日召開了一天的庭前會議,10月31日、11月1日開了兩天庭,11月13日、14日將再次開庭。

可以負責任地講,通過一天的庭前會議和兩天的正式庭審,目前來看,本案無論是在原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及再審改判,還是本案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所涉及的程序違法問題、證據不足問題、法律適用上的常識問題,太多了!

此前在庭前會議中,辯護人曾提出,本案的指控事實涉及117名農民工和兩名包工頭,而代理律師所承辦的,系從京滬高鐵泰安站新區工程建設指揮部信訪清欠部門分流而來的涉農維權案件,顯然,兩名包工頭及代理律師的罪與非罪問題,會在當地乃至更大範圍內的農民工群體、律師群體甚至公檢法司系統、法學界產生影響,符合「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之規定,也符合庭審直播、裁判文書上網的所有法定條件,但岱嶽法院已拒絕對本案進行庭審直播。

此案的公開,將有助於釐清農民工在主張工資或工程款的維權活動以及律師接受委託、協助當事人維權的執業活動中合法行為與不法行為的邊界,有助於錨定依法維權、濫用訴權或虛假訴訟的分野,既關涉農民工權益保障,也關涉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既能教育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商、建築公司、農民工、律師等相關行業從業者遵紀守法,也能提醒甚至警示公安、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而更好地發揮司法審判、裁判的價值引領功能,為加強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優化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務工環境,促進偵查、公訴機關依法辦案,提升地方法治化水平等方面,貢獻能動司法的力量。

為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辯護人將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相關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要求,繼續提示、協助、配合、監督岱嶽法院甚至從辯護人層面依法主動視情、適時做好事關本案的公開工作。

水流通,山河獲以淨化;氣循環,宇內因之澄清;光所在,大地免於潮變!公開、透明是維護司法公平、公正、公信的不二法門。在法律與道德的邊界內,事實可以分享,觀點可以碰撞,真相可以揭示,聲音可以傳播!

未完待續,敬請期待……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賓曰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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