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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天霾:法律學成這樣 還不趕緊面壁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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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自京滬兩地的北京化工大學、東華大學等高校的5名大學生組團,將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方同學購買的iPhone12Pro Max手機沒有配備相應的充電設備。

學法律的嘛,馬上甩出了一個法條:「根據從物隨主物移轉和社會交易習慣,購買手機理應配備充電器。」方同學還給Tim Cook發了郵件,詢問「這真的是為了環境友好嗎」,並請他「把充電器還給我們吧」。

好一個「理應」,好一個「還給」!

沒錯,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百二十條規定: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麼是「主物」與「從物」?

通俗地說,就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物,必須結合在一起,才能發揮特定效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稱為「主物」,起輔助作用的就稱為「從物」。也就是說,沒有這個從物,主物就是個廢物。

最典型的,比如說,特定的汽車與特定的鑰匙,汽車是主物,鑰匙是從物,因為沒有鑰匙,汽車開不了;特定空調與特定遙控,沒有這個遙控,房頂上的空調打不開,即使能打開,你也不能讓人每次開個空調都搭個梯子。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

因為這種情況下,從物與主物一起,構成了買賣合同中的一個標的物。那麼交付主物的時候,就得交付從物。同理,因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從物的合同也就一併解除。

手機和充電器,是不是主物與從物?

不是。即使成文法條認為是,也不代表它就真的是。自然法與成文法的區別,這裏就不再贅述。

學過經濟學的人都知道「互補財貨」的概念。有些財貨,是非專用的生產要素,也就是放在哪兒可能都有用,可以替代;有些則是專用要素,不可替代。例如土地和房子,就是絕對互補的專用要素。離開了土地,房子沒法蓋;離開了房子,你就不能把一塊空地稱為建築物。

任何法律,都必須以經濟學為根基,否則就是無本之木。那麼現在我們可以對主物和從物在民法定義的基礎上,下一個更加精確的經濟學定義——即增加一個限定條件:從物必須是不可替代的。

汽車鑰匙顯然是不可替代的,因為一把鑰匙只能開一把鎖;而蘋果充電器是可以替代的,更何況它本身就給用戶提供了替代選項。

以上是法理。

下來看契約。

不要忘記,民法典第320條有一個「但書」:「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原則」。就是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這充分尊重了交易雙方的自由意志,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

它所表述出來的法條,從嚴格的法律——即自然規則意義——上講,必須是「發現」的,而不是「創設」的。也就是必須是「發現之法」,而不是「制定之法」。

通俗一點:大家都這樣干,互不侵犯,雙方都沒意見,那就抽像一下,把它用語言表達出來,以後一般情況下就遵循這樣的規則吧。

但這種列舉不可能窮盡生活中的所有,有可能出現雙方都同意,但與原來的表述不一致的地方。那怎麼辦?

不是按法條辦,而是按雙方約定辦。所以,有了「但書」。

民法中最合乎經濟學主觀價值論,因此必然最富有人性光輝的原則,就在於此了。

那方同學購買蘋果手機,沒有充電器,「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了嗎?

有。

蘋果公司官網和包裝盒上的說明清清楚楚:

下面的字小,內容如下:

為了實現我們的環保目標,iPhone12與 iPhone12mini不再隨附電源適配器和EarPods。包裝盒內隨附一根USB-C轉閃電連接線,可支持快速充電,併兼容 USB-C電源適配器和電腦埠。

我們建議你重複使用現有的USB-A轉閃電連接線、電源適配器和耳機,它們均兼容這些 iPhone機型。但如果你需要任何新的 Apple電源適配器或耳機,也可隨時購買。

這叫「格式合同」。

一個契約要成立,要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過程,也就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

[page]

白菜8毛錢一斤。這是要約。

行,給我來一顆。這是承諾。

雙方合同成立。

蘋果公司賣手機不包括充電器,是一種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就是固定條款,向非特定的對象發出要約。你要麼同意,這就是承諾,付款了合同成立;要麼不同意,不付款合同就不成立。

選擇權在你。

蘋果公司說得很清楚,我賣的手機不含充電器,你付款了,說明你同意這個格式合同。所以蘋果不欠你充電器,沒有「還給」你這一說。你需要的話,再掏錢買即可,蘋果有賣的,官網售價145元。

買了之後又打官司向人家要,還說得振振有詞,這相當於什麼呢?

相當於你在賣蘿蔔的人那裏買了20斤蘿蔔,已經成交付款了,回家一看家裏沒有蘿蔔擦子,回過身跑去問人家要一個擦子。這不是法律行為,這叫耍流氓。它一是不遵守合約的違約行為;二是學了點法條卻不懂法理和法律底層邏輯的淺薄之徒;三是總想占人家便宜的貪婪小人;四是別人都欠自己的巨嬰心態;五是奉成文法為圭臬,卻忘記了天理和自然規則的訟棍。

順便說一句,喜歡拿成文法條說事的,極有可能成為愛舉報的告密者。因為凡是不符合成文法條的行為,他都認為是違法的,並且希望強制力介入實現自己的目標。

你再看她在法庭上的陳詞。當蘋果公司以環保之名進行抗辯時,方同學是怎麼說的呢?

「蘋果公司在iPhone12的銷售界面下方宣傳MagSafe無線充電器,它只是假借環保之名,通過減少消費者的必要使用配件來增加企業利潤。這是蘋果公司「雙面人」的鐵證。」

嘖嘖,你聽聽這用詞,不得不服,教育得很成功啊!

這孩子危險。舉報你、扣帽子,她絕對有這樣的「潛質」。她的同學、朋友、老師,你們得提防着她。

其實摳這些法條挺沒意思的。

用成文法來衡量生活中的一切,很容易讓人墮落為「法律複讀機」。而成文法是立法者意志的體現,所以就會蛻變為權力的吹鼓手。

我們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經濟學的分析上來。

蘋果公司怎麼賣它的手機和充電器,是它的財產權;你選擇買與不買,是你的財產權。

你不用擔心蘋果「店大欺客」,企業大,是消費者金錢投票支持的結果。如果消費者不認可,撤回這種投票,再大的企業都會轟然倒塌。大多數人認為蘋果不配充電器不可接受,從而不買它的產品時,蘋果會腆著臉說:小姐姐,買我一部手機吧,充電器送你倆行不?

到那時你還不一定買它。諾基亞現在送你倆充電器,你也不買不是嗎?

之所以它沒有充電器,你仍然買了,就是行動展示了自己的偏好,你認為一部沒有充電器的蘋果手機,價值超過了你手裏的四五千塊錢。

按照蘋果手機的市場地位和供需關係,你如果通過成文法律的手段強制要求它提供充電器,結果就是漲價唄。邊際上的消費者就不買蘋果手機、或者付出更大的代價了,家裏過去的充電器也就失去效用浪費了。所以你這樣搞,不是與廣大賣腎換蘋果的大學生為敵嗎?或者非得要你們的父母多掏145塊錢給你們買手機嗎?

你不要認為蘋果公司這麼有錢,不漲價送你一個有什麼啊。

首先它的利潤是它的,沒偷你沒搶你,再大也不是你向它主張權利的理由;

其次,送與不送,都是一種經營策略。以前送給你,成本也包括在了價格中,否則它不敢送;現在不送,因為送了會降低收益。因此送與不送,都受到利潤機制的約束。

現在說最關鍵的:那麼多利潤,就不能送個充電器少賺一點,讓利一點給消費者?

不能。

利潤是推動創新和經濟進步的動力之源,如果它不能贏得這些利潤,意味着今後投入研發的資金減少了,那它就不能推出下一部令你心儀的手機了。為了以後你能用上更好用的蘋果手機,它必須達到這樣的利潤率。

你要知道,企業的利潤,並不是這些人就「含淚分了」,只要是競爭型企業,它的利潤會用於將來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原因無它,因為它如果不這樣做,這些數字立即化為烏有,它就倒閉了。

不要仇視利潤,仇視利潤,就是仇視自己的未來。

最後再說一句,蘋果公司以環保的名義不「送」充電器,這同樣是它的財產權。企業就是要迎合風靡世界的環保潮流——不論它對與錯——這沒有什麼問題。當然,這也不妨礙我覺得這樣做挺噁心的,這是我的財產權。

不過,但願這些孩子能夠想一想,這些年來以環保之名的惡行,到底是一種進步還是退步?是增加了自由還是枷鎖?這些所謂的環保舉措,是不是你們無腦地迎合併呼籲出來的?當你坐在肯德基,用着紙吸管喝飲料噁心地要吐的時候,有沒有為自己過去的認知感到慚愧?

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說的就是你們了。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漫天雪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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