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會失去兩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時,一次是找到時。
一
「郭新振打算留在養父母身邊。」
「郭剛堂說會把孩子養父母當親戚。」
昨天看到這兩條熱搜的時候,
不勝唏噓。
02
我的第一反應就是:
就算郭新振念及養育之情,
不願意追究養父母之罪責,
就算郭剛堂顧及兒子的感受,
不好意思追究買孩者的罪責,
那檢察院也該提起公訴,
讓買孩者付出應該的代價呀!
為什麼要讓買孩者付出代價?
因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正是由於買家的存在,
才導致了人販子的出現。
只有徹底「消滅」買方,
才能徹底「消滅」拐賣。
所以,絕不能因為郭新振和郭剛堂不追究了,
我們就對買孩者網開一面。
這起案件影響巨大,
尤其應該嚴懲買孩者,
因為嚴懲可以震懾人心,
讓那些蠢蠢欲動者絕了買孩子的念頭。
所以,我的第一反應就是:
這起案件決不應該「私了」。
03
第一反應之後,
我細想又覺得不對勁。
為什麼覺得不對勁呢?
因為這起拐賣案是公安部掛牌督辦的,
我都能想到的影響,
不可能他們想不到。
於是我細查詳情才知道,
此案發生在1997年9月,
而當時的《刑法》是這麼規定的:
「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中的養父母,
參與拐賣郭新振了嗎?
並沒有。
不知大家是否看過此案的審訊視頻。
警方審訊時,
人販子呼某交代:
他們在「售賣」郭新振的時候,
並沒有說郭新振是拐來的,
而是說他是一個姐妹的私生子,
我姐妹不便撫養這孩子,
所以想找個人家收養他。
人販子呼某跟唐某,
本想把郭新振賣給一個叫「老七」的人,
結果老七拿不出這麼多錢,
於是呼某唐某隻好重新找買家,
最後在安陽找到了願意購買者,
此購買者就是郭新振的養父母。
所以按照當時的《刑法》,
郭新振的養父母是入不了刑的,
因為他們並不是拐賣者,
只是購買者。
當時實施的《刑法》,
並沒有懲處收買者的條款。
04
「收買」入刑開始於什麼時候?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國家對《刑法》進行了修訂,
並於當年10月1日開始實行。
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養父母收買郭新振的行為,
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
並不適用於此《刑法》。
而且,養父母沒有虐待郭新振,
法不溯及既往,
只要養父母不存在虐待孩子,
不存在阻礙解救等行為,
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
最長一般是20年,
此案已經24年了,
早就過了追訴時效。
很多網民跟我開始的想法一樣,
都覺得應該嚴懲郭新振養父母,
以震懾那些蠢蠢欲動的潛在購買者。
但綜上所述,
要追究郭新振養父母的刑責,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
05
現在很多網友都在罵郭新振,
我開始也一樣:
「買家毀了你爸媽24年的青春,
你怎麼可以認賊作父呢?
因為一己私慾,買別人的孩子,
將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那是養父母嗎?
那是無恥的共犯。
你居然還要繼續留在他們身邊,
你還是老師呢,
怎麼沒有一點是非觀念?
你的親生父母為了找你,
整整找了24年,
騎摩托騎了40萬公里,
你為什麼不考慮下他們的感受?」
我開始也這樣罵郭新振,
但是後來一深想吧,
覺得自己實在沒資格罵他。
為什麼呢?
三個原因。
第一,養父母並不是合謀者。
郭新振可能是這樣想的:
「想買我的人,
一開始並不是我養父母,
而是老七。
但人販子把我拐來後,
老七拿不出這麼多錢,
所以人販子才找了下家,
最終找到了我養父母。
就算我養父母不買我,
別的人家也會買我。
養父母買了我之後,
對我還是很不錯,
我現在生活也不錯,
算是比較幸運了。」
站在這個角度想,
郭新振不恨養父母其實也算合理,
因為雖然親生父母吃了這麼多苦,
但這些苦並不是養父母直接造成的。
第二,我們是站在法理層面,郭新振是站在情感層面。
郭新振被拐賣的時候,
僅僅只有兩歲,
那個時候還沒有記憶。
對於他來說,
養育他的人,
確實跟親生父母毫無區別。
被養育了24年,
現在大家突然告訴他:
「你不應該愛養父母,
你應該跟他們一刀兩斷,
你應該把他們送進監獄。」
這擱誰,恐怕都很難接受。
換位思考一下,
我們失個戀還尋死覓活呢,
卻要郭新振一刀斷了24年的感情,
這確實有點強人所難了。
我現在回過頭來深想:
如果郭新振真的一刀斬斷了24年的感情,
我反而瞧不起他。
為什麼?
這才說明他真的無情無義。
第三,我們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這起拐賣案其實有兩大受害者,
一是郭剛堂夫婦,
二是郭新振。
我們罵郭新振的時候,
全然忘了他也是受害者。
現在我們來做一個設想:
因為父母的一時疏忽,
兩歲的郭新振被人拐賣了,
但如果買的人不是現在的養父母,
而是其他家庭條件非常差的人,
而是其他脾氣非常暴躁的人,
那郭新振可能會遭受各種虐待,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讀不了大學,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當不了老師,
那郭新振可能還過着悲慘的生活。
我們之所以不覺得他是受害者,
是因為他現在過得還不錯。
如果他現在過得很差,
我們肯定就不會這樣苛責他了。
所以,我們這些局外人,
真的不要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他兩歲就被拐了並不是他的錯,
他跟養父母建立深厚感情也不是他的錯,
我們何必這麼苛責他呢?
這些我們都沒有想到,
但找了孩子24年的郭剛堂想到了,
所以他才不願意為難孩子:
「一切按孩子的意願,
他願在哪邊就在哪邊,
不想讓他受第二次傷害。」
06
《失孤》一案終於了結了,
結局看似很完滿,
但其實並非如此,
因為老郭實在是太可憐了:
丟失孩子後不久,
他就白了頭髮。
為了找回孩子,
他耗盡了精力,
耗盡了青春,
耗盡了家產,
「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覺我是個父親。」
整整找了24年,
找了40萬公里。
二十四年啊,不是二十四天。
這些日子是怎麼熬過來的?
只有老郭夫婦知道。
煎熬了24年,
孩子終於找到了,
本應該萬分高興,
但怎麼高興呢:
兒子雖然找到了,
卻發現兒子已經不是他兒子了,
兒子不能回到他身邊,
因為要給購買者養老。
世間最可悲的事情莫過於此。
正如一個網友所說:
「郭剛堂失去了兩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時,一次是找到時。」
07
讓人唏噓的不僅僅是郭剛堂,
還有很多很多「失孤」的父母。
「烈焰大王」昨天就講了一事:
「我老家有個村子,
兩口子偷了鄰村一個小嬰兒,
養到五歲大的時候,
鄰村的親生父母找來了,
孩子親爹哭着過來抱孩子,
結果孩子狠狠咬了他一口,
大哭大喊讓他滾。
這孩子把親爹當成壞蛋,
當成拆散他和養父母的壞蛋,
死活都不肯跟親爹走。」
太多太多被拐賣的孩子,
最後都變成了這樣的人。
所以,正如那句話所說:
被人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會失去兩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時,
一次是找到時。
08
我為什麼要寫這篇稿子呢?
兩個原因。
一是我覺得不應該苛責郭新振,
事情發展成這樣,
並不是他的錯,
他也是受害者。
二是我覺得實在是太不公平了。
那些天殺的購買孩子的家庭,
最後反倒成了孩子最親的人,
實在是可悲、可恨、可嘆。
這樣的結果就說明,
更應該嚴懲人販子和收買者。
所以,我想發出兩點呼籲。
一是呼籲加重懲處人販子。
1997年以來,
中國雖然在打擊拐賣上不斷加碼,
但是打拐形勢依然嚴峻,
說明現行法律懲處過輕,
所以我覺得應該在刑責上加重處罰。
二是呼籲實行「買賣同罪」。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只有嚴懲收買者,
讓人心生畏懼不敢收買,
才能徹底杜絕拐賣的發生。
「一個買家的需求,
會導致多個孩子被拐賣。」
我堅決支持「買賣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