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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罰十萬!從今天起 別在朋友圈發這些

用微信,微博的朋友們注意啦!你的朋友圈是否充斥着各種微商廣告?你是否還在迫於面子轉發廣告?你的電子郵件是否被廣告充斥?中國互聯網新規:發廣告要罰款啦!

9月1日起《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生效

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生效,《辦法》明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也屬於互聯網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字樣;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

在粉絲經濟中,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佈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也要符合規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五類互聯網廣告必須標明「廣告」

不少網友都有類似的體驗:生了點病,在搜尋引擎里輸入症狀,就會出現很多醫療機構,稍不留神就會被誤導;在購物網站裏搜索商品,屏幕一側顯示的「掌柜熱賣」並不是自然產生,而是商家推廣……

付費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結果混雜在一起,而且沒有明顯區別,讓不少消費者尤其是不熟悉網絡的人難以辨別,頻頻中招。付費搜索究竟是不是廣告,又該如何監管?這一備受爭議的問題如今有了明確的答案。《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對付費搜索、彈窗廣告等此前爭議大,網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目前《暫行辦法》採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了界定,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並且列舉了互聯網廣告包括的類型,共分為五類: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從9月1日開始,這些付費搜索結果都必須標明「廣告」字樣,與自然搜索結果有明顯區別。

推銷商品的軟文也要顯著標明「廣告」

有市民有過這樣的經歷,在公眾號、朋友圈看到一個講述絲綢之路的歷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過在結尾處卻話鋒一轉,成為了某快遞公司的廣告。看完後不禁一笑,讚嘆故事與廣告的無縫對接的高超技術。不過,今後這種軟文也要標註廣告字樣了。

互聯網廣告要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別,而互聯網媒介上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文字、圖片等都在廣告之列。

如今,粉絲經濟發展如火如荼。在粉絲經濟中,如果網紅、明星在互聯網上單純地進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參與廣告行為則不屬於廣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參與廣告的發佈,那在直播中就要說明以下是廣告。

彈窗廣告要能一鍵關閉

瀏覽網頁時,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彈出的廣告頁面,有的根本找不到關閉按鈕,有的一點關閉按鈕反而會跳到另一個連結。這些像「牛皮癬」一樣的彈窗廣告防不勝防,讓網友們抱怨連連。

《暫行辦法》對這一問題也作出了規定,明確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此外,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對於大家的電子郵件,《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朋友圈、微博轉發廣告也擔責

由於互聯網廣告有很多不同於傳統廣告的特性,監管中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誰是互聯網廣告發佈者?有什麼責任和義務?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佈者。」不同於傳統廣告,《暫行辦法》將互聯網廣告發佈者的行為特徵界定為「推送或者展示」,並規定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佈者,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這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並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台。例如微博、微信、電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佈者所發佈的互聯網廣告,《暫行辦法》規定,當平台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發佈平台發佈違法廣告時,應當予以制止。

也就是說,以後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則不是廣告。比如說,如果在網上發現很好的有趣的廣告內容,不是為了發佈商品或服務而轉發,也不是廣告。工商部門主要看主觀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產品宣傳信息,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互聯網廣告未標明,最高罰10萬元

《暫行辦法》除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的概念和表現形態外,還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如: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明確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禁止利用互聯網發佈;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等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佈。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將依照廣告法予以處罰。

《暫行辦法》針對互聯網廣告的特性,明確了廣告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佈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於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佈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連結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不管怎麼樣,先告訴身邊的朋友,別亂發了!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陳柏聖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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