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雷洋是公安機關指定抓捕的罪犯,那麼認定警察抓捕是職務行為,造成雷洋死亡可以認定是玩忽職守罪,但是條件是抓捕現場必須有公安機關對雷洋本人的傳票。及合法的手續。
我不知道警察是否可以在中國大陸隨便抓中國人都是執行公務,這是在中國「執行司法權力」的主體是「國家,還是私人行為」的國家體制問題,再說透了,這是奴隸制度,還是奴隸主制度的問題,還是社會主義的問題。
這一次共產黨和大陸的司法機構必須講清楚「司法權是國家權力」還是「私人權利」的國家體制問題。
「司法權是國家權力」,雷洋案警察事先必須有「抓捕雷洋」的國家的法定手續,沒有就不是「職務行為」。
我認為「司法權力不是警察的私人權力」,殺死雷洋不存在「玩忽職守罪」的要件,因為國家沒有賦予警察隨意殺死中國公民的權利,共產黨和司法機關的紅頭文件及國家法律沒有賦予警察可以殺死耒陽的法律、法規、及文件。
證明,警察是「故意殺人」。
中華鄭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