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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家屬:親眼見屍體傷痕累累

北京時間5月17日14時許,雷洋案代理律師陳有西向《僑報》記者闢謠,目前部分網絡傳言,雷家律師已幫助雷家人提起民事訴訟的說法不實。同樣,目前網上所傳的北京檢方已應雷家人要求介入調查雷洋案的說法也不實。

陳有西表示:「雷洋這個案子現在還只是報案階段」。作為律師,他只是代替雷洋的妻子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刑事立案報案書面申請。

據《僑報》記者取得的《關於要求北京市檢察院立案偵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報案書》(下稱報案書)顯示,家屬稱,他們親眼見雷洋屍體傷痕累累,死前曾受嚴重外力傷害。而且,根據錄像時間計算,前後10分鐘的間距里,雷洋根本沒有涉嫖時間。

報案人雷洋之妻要求檢方,對涉嫌犯罪的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參加辦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關警察、輔警立案偵查,並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雷洋家屬認為,上述全部辦案人員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家屬親眼見累累傷痕雷洋死前確曾受外力傷害

雷洋家屬在報案書中向檢方提及兩次見到雷洋屍體後看到的實際情況。第一次於5月8日凌晨在中醫院(指昌平中西醫結合醫院)太平間親眼看到雷洋屍體右額部有被重擊過的淤腫,右上臂、腰部、臉部都有嚴重傷痕,明顯系暴力毆打形成。

家屬在報案書中稱,當天在家屬的質問下,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警察曾親口向家屬通報過,曾對雷洋進行「突審」。

除此以外,家屬認為警察的異常表現還有,要家屬在凌晨1時30分左右趕到派出所,卻直到清晨天亮才允許家屬看到雷洋屍體;經辦警察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以「心臟病猝死」作為死因通知雷洋家屬;禁止家屬查看雷洋的下半身;禁止家屬為雷洋的屍體拍照;僅允許家屬看了5、6分鐘後,就由5、6名警務人員將家屬與屍體隔開。

第二次看到雷洋的屍體的傷情是在5月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屍檢前。這一次是應家屬的要求特別安排的。這次家屬被獲准看到雷洋屍體的全貌。在屍檢現場,五位親屬都親眼見到的全身傷痕,致命處是睾丸異常腫大,額部有重傷淤痕,右手脫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家屬稱雷洋「明顯是外力傷害致死。」

睾丸異常腫大根本沒有涉嫖時間

在這份報案書中,雷洋家屬稱,雷洋是於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離開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機的。

這一點,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邢永瑞接受央視採訪時提供的四個錄像所證實。雷洋離開家後,在家附近的第一個錄像處被拍到的時間是21時0分34秒,顯然雷洋家屬的說法是準確的。

同樣是在這份警方提供的錄像里,家屬得知一個真相:雷洋在21時04分18秒時,出現在監控攝像頭3號中,該位置是足療店東147米,而雷洋出現在最後一個監控攝像頭中的時間為21時16分50秒,該位置位於足療店再向西走67米。家屬認為,從這兩個監控攝像反映的情況,可以判斷,雷洋在這段路里只有12分32秒的時間。

警方又認定當晚21時14分左右雷洋從足療店裏走出來。也就表示,雷洋需要在10分鐘的時間內,即要完成走完147米進入足療店,又要完成選座、選人、端洗腳水、談價錢、徵求服務方式、脫衣、戴套,洗浴,進行性服務「打飛機」、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門外往西70米等一系列行動。家屬認定:「這根本不可能」。「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沒有嫖娼的時間。」

警方或涉偽造證據

除此以外,雷洋家屬還認為,警方在事後有偽造證據誣衊雷洋之嫌。

因為5月11日9點45分,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警方行政拘留的足療店女,在接受了北京電視台新聞頻道現場採訪時,向公眾宣稱與雷洋進行了價值200元人民幣的性交易,替雷洋「打飛機」。下午6點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預審大隊大隊長高春正卻又在北京電視台新聞頻道接受採訪時表示,已在現場取得避孕套,並對其進行了DNA的鑑定,能夠證實雷某確實具有嫖娼的行為。這令家屬不禁質問,足浴女說是「打飛機」手淫,警方說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到底誰對?

雷洋家屬還質疑,足浴店女沒有進行臉相辯認,怎麼證實接受「打飛機」的人就是雷洋?此外,就昌平公安所出具的兩份通告而言,也自相矛盾,第一份說雷洋很快承認了嫖娼,第二份又說掙扎逃跑抗拒執法,咬傷警察打碎視頻拍攝設備。

除此以外,據陳有西團隊的成員公開的證據,《僑報》記者還發現了一份雷洋家屬代替雷洋從通訊公司打印出來的通話記錄。這份記錄顯示,0點19分41秒,雷洋手機向外主叫過號碼,通話時間為25秒。據陳有西在微博上向《僑報》記者透露,這個電話是打給雷洋父親的。之所以會想到要去打印這個通話記錄,是因為雷父來京後,告訴家人和律師曾在5月8日0點左右接到過雷洋打來的電話,但是當雷父接起時,對方卻沒人說話。

陳有西團隊已經看到從22:09分醫院方就已做好的雷洋的死亡記錄。這說明,這個電話是雷洋以外的人撥打的。

雷洋妻子還向律師證明,雷洋的蘋果手機同時具有指紋密碼和數字密碼兩種。儘管當事警察方說,沒有在雷洋死亡的第一時間通知雷洋家屬的原因是,雷洋的手機還丟在案發地,但是最終,於5月8日1時30分,雷洋妻子打給丈夫的電話時,該手機已在東小口派出所警務人員手中。

附報案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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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刑事報案書:

關於要求北京市檢察院立案偵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報案書

報案人:吳文萃,女,漢族,1988年5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723198805077822,住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鑫家園小區19幢2單元601室,系雷洋(男,漢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鑫家園小區19幢2單元601室,身份證號碼430781198706076019,本案被害人)之妻。

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參加辦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關警察、輔警。

涉嫌罪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報案請求: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案情經過

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雷洋離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老家湖南趕來北京看望他剛出生半月的女兒的三位親戚。

21時04分18秒:雷洋來到龍錦三街,由東向西行走。21時16分50秒:雷洋到達事發足浴店西側約67米處。(這兩個時間點有監控探頭證據證實,這個12分鐘時間點之內,發生了本案警方所稱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後,被五六名無任何警察執法標誌、沒有穿警服、無警號、無警車的便衣人員攔截、挾持。在伊蘭特轎車上要他承認剛才是到洗腳店嫖了娼。雷洋認為遇上綁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認嫖娼,這些人就對雷洋進行「突審」,(警察向家屬通報時親口陳述),進行了暴力毆打。(家屬在8日凌晨在中醫院太平間、和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屍檢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額部被重擊淤腫、陰部睾丸腫脹、右上臂、腰部、臉部都有嚴重傷痕,明顯系暴力毆打形成),雷洋掙扎逃出小車,在小區內向周邊居民大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幫幫我,不讓他們把我帶走」。隨即又被三個人摁倒在地。群眾打110報警,十多位群眾圍觀目擊並詢問情況,阻止不讓帶走。他們才出示證件說是警察。110警察放行。雷洋又被架進伊蘭特轎車5-6分鐘。隨後來了一輛金杯麵包車,兩個人隨即將雷洋架上麵包車。有證人看到此時雷洋已經雙手癱軟,不會反抗。根據警察說法,隨後雷洋身體就出現異常。當晚22時09分,(警方通報說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警方稱搶救無效死亡。而根據醫院記錄,雷洋到醫院時已經死亡。22時55分,醫院宣佈搶救無效死亡。

從發生抓人到人癱軟抬上金杯車,只有10幾分鐘。(小區目擊證人報警時間21時38分可以證明)到確認死亡,時間不超過50分鐘。

雷洋此期間唯一接觸對象,是在昌平公安局這些辦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他因素。而雷洋年輕健康,無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鐘內會突然因病死亡。

5月8日凌晨1時01分,報案人撥打雷洋電話,接聽者自稱是昌平區東小口派出所警察。他們通知我到該派出所,稱雷洋出事。我即同從湖南坐飛機已經到北京我家的親屬一起,於凌晨1時30分左右趕到派出所。警方當面告知我們,雷洋在該派出所抓嫖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猝死。經過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親屬才在醫院太平間見到雷洋遺體5-6分鐘,全身赤祼,身上蓋着白布,不讓看下半身,也不讓拍照。五六名便衣警察即強行隔離開家屬。

事發當夜,昌平公安局故意拖延通知我們家屬,控制遺體不告知我們放在哪裏,掩蓋真相,抓捕足浴店全體人員,獲取「雷洋嫖娼」的假證據,讓足浴女錄製有「打飛機」的口供,向社會播放,進行引導。並組織媒體進行採訪,統一口徑,杜撰雷洋「嫖娼」、「激烈反抗」、「心臟病發作猝死」的說法,兩次通過網媒和有關報紙、電視台,發佈《情況通報》和相關採訪錄像,進行掩蓋,以造成既成事實。並於8日下午,向我們家屬通報,要求我們接受這一結論。

二、犯罪事實

報案人認為,5月7日晚21時參與經辦雷洋案件的所有警察的行為,在沒有證據能夠證實雷洋有嫖娼行為的情況下,對一個無辜公民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傷害,致其在10幾分鐘內即被打瀕臨死亡。延誤時間沒有及時搶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鐘內即死亡。一個年輕健康的人,因警察濫用職權的執法行為,離開了人世。因濫用職權犯罪導致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了致人死亡的後果,情節極為惡劣。事後又進行了一系列的掩蓋和偽造證據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一)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雷洋嫖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發佈《情況續報》,稱「5月7日20時許,昌平警方針對霍營街道某小區一足療店存在賣淫嫖娼問題的線索,組織便衣警力前往開展偵查。21時14分,警察發現雷某(男,29歲,家住附近)從該足療店離開,立即跟進,亮明身份對其盤查。雷某試圖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傷警察,並將警察所持視頻拍攝設備打落摔壞,後被控制帶上車。」這段通報明顯進行了編造,漏洞百出,污篾無辜的雷洋,從而試圖對警察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推託掩蓋。

1、雷洋沒有嫖娼時間。報案人明知,雷洋是於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離開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機的。而警方認定當晚21時14分左右雷洋就從足療店出來。同時,根據昌平警方提供給中央電視台的道路視頻監控顯示:雷洋出現在監控攝像頭3號的時間為21時04分18秒,出現在監控攝像頭4號的時間為21時16分50秒,而事發足浴店位於監控探頭3和4之間。所以按經辦警察的說法,雷洋進入足浴店完成嫖娼的前後時間為十分鐘左右。兩處監控審查相減的時間,雷洋可能進足浴店也不到10分鐘,根本不可能完成選座、選人、端洗腳水、談價錢、徵求服務方式、脫衣、戴套,洗浴,進行性服務「打飛機」、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門外往西70米,這一系列的經過。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沒有嫖娼的時間。

2、雷洋沒有嫖娼動機。雷洋當晚九點出發,到北京首都機場接來看他滿月的新生女兒的小姨、奶奶和嫂子,從家裏出發,坐地鐵需要一個多小時,才能趕到北京機場,而飛機預計落地時間是十一點半。是我們催他出門的,時間已經很緊張。在這麼短的時間裏雷洋如此匆忙忙忙裡偷閒擠時間去嫖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時,雷洋接其小姨等人來家裏,為了照看剛剛出生14天的雷洋的孩子。另外,5月7日還是報案人和雷洋結婚紀念日。在這個特殊的日期、時間節點以及馬上與親人團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專門去嫖娼一個根本不認識的比他還大的洗腳女。

3、雷洋嫖娼沒有任何直接證據。(1)監控錄像審查沒有雷洋進、出足浴店的任何證據;(2)足浴女也沒有進行臉相辯認,無法證實接受性服務「打飛機」的人就是雷洋;(3)陰毛、體液、避孕套,對於一直控制屍體的警方,進行偽造嫁接易如反掌;(4)足浴女說是「打飛機」手淫,警方說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5)一說雷洋很快承認了嫖娼,又說掙扎逃跑抗拒執法高咬傷警察打碎視頻拍攝設備;(6)足浴女在電視上說,「打飛機」他們的規定時間是45分鐘,雷洋既然專門繞道去選擇性服務,沒有任何外來電話催促和干擾的情況下,為什麼10分鐘內就會主動結束服務付錢走了?除了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的昌平公安機關的編造和抓人形成的偽證,能夠證明雷洋有嫖娼的證據一份也沒有。完全是為了掩蓋打人致死而故意編造。

4、雷洋生前向居民區大聲呼救,擴大影響,沒有想掩蓋嫖娼,不符合嫖娼行為人的特徵。明顯不是有嫖娼情節的慣常表現。如果真做了見不得人的事,他應該會很順從地隨辦案警察走,而不會讓居住地不遠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聲叫救命。只有根本沒有違法情節的人,才會有這樣的反應。

(二)雷洋屍體外傷嚴重。

2016年5月8日凌晨五時多,報案人親屬經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醫院太平間,見到了雷洋的屍體。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額頭、頸部、手臂、都有明顯外傷,明顯是暴力毆打才能夠形成。在5月13日屍檢現場,五位親屬都親眼見到的全身傷痕,致命處是睾丸異常腫大,額部有重傷淤痕,右手脫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顯是外力傷害致死。待法醫檢驗結論出來,一定會進一步證實這一結論。

(三)公安執法整個過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經辦警察盤問和車上「突審」嚴重違法。

根據警方自己公佈的通報,經辦警察當時是着便衣,在盤問時雷洋大聲呼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這些都有目擊證人證實,根據常識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時經辦警察出示有效證件,雷洋不會大聲呼救、讓人報警。這說明,經辦警察在抓捕雷洋時沒有穿警服,未戴警號,根本未出示工作證件和法律文書,這顯然違反治安行政執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是違法辦案,非法抓人。

2、經辦警察利用職權暴力毆打雷洋。

從雷洋的屍體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渾身是傷,尤其是睾丸腫大特別嚴重。現場很多目擊證人證明當時經辦警察和雷洋發生了肢體衝突,昌平分局在通報和接受新聞受訪時,都承認經辦警察與雷洋發生了激烈對抗。在一個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個經辦警察約束一個人會有多大難度?為什麼要採取如此暴力?

(四)雷洋沒有心臟病史,可以排除猝死。

2016年5月8日,東小口派出所在告知報案人雷洋死因時,稱「心臟病猝死,這是醫生的初步診斷。」然而,事實上雷洋根本沒有心臟病,雷洋家族也沒有心臟病史。也不可能一個年青健康的平時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警察手裏沒有其他原因十幾分鐘內坐在車內就會急病死亡。經辦警察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以一句「心臟病猝死」,明顯是在掩蓋搪塞。

(五)經辦警察的行為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本案中,昌平公安局經辦警察,嚴重違法辦案,無端懷疑無辜公民,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進行刑訊逼供,車上「突審」,導致雷洋最終被直接毆打致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該局相關領導和沒有參加直接行動的警察,組織偽造證據,掩蓋執法中打死人的事實,供公開播放,誤導社會,故意陷害雷洋,進行虛假事實通報,掩蓋本單位涉案人員的犯罪行為,已經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並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立案管轄

(一)該案屬於檢察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該案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管轄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國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已經成為全國和國際上都關注的案件。因此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

同時,由於本案已經有充分的證據可以判斷經辦警察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亦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報案人認為,各犯罪嫌疑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警察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並利用職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百零七之規定,請求貴院立即受理報案,迅速保全和調取相關證據,核實證人證言,審查相關事實和證據,並對此案立案偵查,立即對相關涉案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關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報案人:

2016年5月16日

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王篤若

來源: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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