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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0歲男孩被指學黃片殺3歲女童 申訴稱警察教的

案發樓房,如今已經有住戶入住。澎湃新聞記者趙崇強圖

小強和小剛。澎湃新聞記者趙崇強圖

一個3歲女孩的離奇死亡,改變了羅洪濤一家的生活,他年僅10歲的小兒子小強(化名)被警方認定為兇手。

2014年1月23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沙溪鎮的一處在建樓盤內,發現一個小女孩被電線吊在窗邊,送到醫院時已經死亡。

通江縣公安局偵查後認定,小女孩的玩伴——10歲的小強就是兇手。但因其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該案結案後被撤銷。

警方的結案報告稱,小強的作案動機是,欲找人模仿在黃色錄像中看到的情節,後害怕事情敗露遂將女孩殺害。

但小強如今推翻了在警方處所作的有罪供述,稱當時是因為「害怕」。而羅洪濤也堅信自己的兒子不是兇手,開始不斷申訴,稱警方調查存在很多漏洞。

通江縣公安局辦公室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本案沒有問題,但不便透露偵破過程。巴中市公安局法制處警官陳陽則表示,在羅洪濤申訴至市公安局後,已前去調查,並未發現問題,按程序已經移交至通江縣公安局。

目前,羅洪濤已經將申訴材料遞交到四川省公安廳,截至發稿,羅洪濤尚未收到答覆。

警犬在命案現場積木上嗅出小強的氣味

2014年1月23日,祭灶節,離除夕還有7天,大巴山深處的沙溪鎮也沉浸在過年的氣氛中,一個3歲小女孩的離奇死亡打破了小鎮的寧靜。

下午1時許,當地村民何曉揚等三人在沙溪鎮一處在建樓盤內看房時,發現一個小女孩被電線吊在窗邊,前來圍觀的村民確定她為住在對面的何小紅(化名),送到醫院後證實已經死亡。

通江縣公安局接警後迅速展開調查。結案報告顯示,經初步走訪調查和警犬鑑別,租住在該在建房對面的男孩、何小紅的鄰居小強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於當日將小強帶至通江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經詳細訊問,小強供述了於當日殺害何小紅的事實和詳細作案經過,並於24日下午親筆寫下了《檢討書》,對作案經過進行了敘述。

隨後通江縣公安局擴大調查範圍,對小強父親羅洪濤、哥哥小剛(化名)也進行了詢問,羅洪濤、小剛二人均陳述小強於案發當日對二人講過殺害何小紅的事實。

結案報告稱,小強因想找人模仿一下在黃色錄像中看到的黃色情節,認為何小紅「年齡小、很好騙」,遂以和何小紅一起到對面在建樓上玩耍為由,將何小紅騙到該在建房7樓一房間內。隨後將其推倒,欲模仿黃色錄像中的動作。期間雙方互有掙扎,小強害怕事情敗露,將何小紅推到窗戶邊的電線處,用電線將何小紅頸部套住,一隻手將電線往上拉、一隻手拖住何小紅的頭部往下按,直至何小紅沒有氣了。

警方認定小強作案的依據主要為小強的供述和親筆檢討書、羅洪濤和小剛的陳述、警犬鑑別情況、現場勘驗記錄以及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意見書。

唯一的物證是案發現場的玩具積木,經警犬鑑別後有小強的氣味。

通江縣公安局於2014年2月8日作出了結案報告,2月10日撤銷案件。奇怪的是,通江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上顯示的時間卻是3月3日,也就是說鑑定意見是在案件撤銷後作出的。

案卷遺漏關鍵人證、物證

根據結案報告,案發當日最先抵達現場的是前去看房的何曉揚等三人,但案卷中並無他們三人的詢問筆錄。

在小強的訊問筆錄中,他稱「(反抗時)何小紅用手抓了我左手的中指和無名指之間一下,現在還有點印子。」但案卷中未見對何小紅指甲提取遺留物作檢驗的記錄,也沒有小強手上抓痕的照片和檢查記錄。

結案報告顯示警方對案發現場收集的積木進行了氣味識別,令人費解的是,對本案最重要的作案工具電線,沒有進行警犬識別是否有小強遺留的氣味,案卷中也沒有對電線上指紋進行收集的記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顯示警方曾在案發現場提取鞋印一枚,但警方未對這一鞋印作對比。

羅洪濤告訴澎湃新聞,案發當晚警方曾對他家進行了搜查,但沒有搜到影碟機及黃色光盤,而這次搜查同樣沒有被記錄。

結合小強、小剛以及彭玉蓉(何小紅的奶奶)的筆錄,可以發現在案發前與小強玩耍的除小剛外,還有李明、李家華,但警方未對他們的證言進行收集。

案發時,該在建房已經停工多日,停工期間的安全問題由專職管理人員負責,但警方也未收集其證言。

時間無法對應的筆錄

仔細對比筆錄可以發現,對於小強、小剛和彭玉蓉三人見到何小紅的時間,無法相互對應。

小強的供述稱,「9點30分,何小紅跟我、李家華、李明、小剛一起玩耍。」大概9點50分左右自己將何小紅帶到對面在建房七樓,緊接着就實施了犯罪行為。

小剛的詢問筆錄則顯示:9點多和小強、李家華、李明一起玩撲克,10點左右,何小紅上來玩,被爺爺何貽偉帶走,11點左右下樓上廁所,和何小紅玩了一會積木後去找同學。

彭玉蓉的詢問筆錄顯示:11點30分左右,看到何小紅和小剛在巷子裏玩耍,大概12點5分左右,上三樓問小強有沒有看到何小紅。

同樣無法對應的時間還有小強將其致死何小紅一事告訴小剛的時間。小剛的詢問筆錄顯示,大概中午12點半左右,小強一個人回來後單獨告訴小剛其將何小紅致死一事。而小強供述這一時間為下午2點左右。

小強供述的作案過程和案發後證人在現場看到的情形也有出入,案發後抱着何小紅送往醫院的彭帥描述,「電線雖然是拉直了的,但並沒有纏繞何小紅的頸部,感覺像是掛上去的一樣。」而小強的供述則是他將電線纏在何小紅的頸部。

小強稱模仿黃色動作口供系辦案人員所教

羅洪濤表示,除了收入案卷的訊問筆錄外,警方在此之前還對小強進行了兩次訊問,但這兩份筆錄至今都未歸卷。他還認為三次訊問都不存在《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的情形,警方卻不准其到場。

第一次是在案發後不久,沙溪鎮派出所的警察對小強進行了詢問,小強的舅舅後來到場簽字,在這次訊問中,小強表示何小紅的死亡與自己一點關係都沒有,自己一直在家打牌。

羅洪濤稱對小強進行第二次訊問前,他要求到場但被拒絕,且沒有通知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三次是2014年1月23日23時57分至2014年1月24日2時47分,到場的監護人為小強當時的班主任。

羅洪濤提供的錄音顯示,小強的班主任稱她並不清楚小強講了些什麼,因為當時已經是半夜,自己迷迷糊糊的。而面對澎湃新聞時,該班主任稱從頭到尾都是清醒的,且「小強說的是什麼,筆錄上就是什麼」。

對於筆錄上的供述,小強稱是因為遭到辦案人員的威脅,「他們嚇我,我害怕,我想回去,以為說了就可以回家。」他還表示「黃色錄像」的細節是辦案人員教他說的,「《檢討書》也是他們要求寫的。」

羅洪濤告訴澎湃新聞,他作為證人並非嫌疑人,但在詢問過程中卻被戴上腳鐐手銬,被詢問的時間從2014年1月24日零時到2014年1月24日16時左右,而不是筆錄中記載的時間。他稱自己遭到辱罵、威脅,不給水喝,不給飯吃,不讓上廁所,不准睡覺,「他們還告訴我大兒子小兒子都已經認了,指紋、證據都有。」

小剛告訴澎湃新聞,他的陳述也是因為遭到辦案人員的威脅,「沙溪鎮派出所所長楊傑對我拍桌子、摔手銬,還說:不認就關進少管所。」他表示自己是因為害怕而撒謊,而在這期間其班主任還未到場。小剛當時的班主任告訴澎湃新聞,「我來到派出所的時候,小剛已經在那裏了,但不知道已經詢問了多久。」

申訴

如今羅洪濤一家已經搬到別處,生活的重心被申訴佔據。

2014年1月28日,羅洪濤分別向通江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政法委、人大遞交書面材料,請求重新偵查,但未獲回應。

該案民事部分一審開庭後,羅洪濤再次向通江縣公安局、檢察院、政法委遞交申訴書,亦未獲回應。

7月2日,申訴書遞交到了巴中市公安局、檢察院、政法委,之後巴中市公安局前去審查此案,但羅洪濤一直沒有收到結果。

通江縣公安局辦公室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該案件沒有問題,但不便透露偵破過程,對於家屬羅洪濤為何到處反映情況、上訪,該負責人表示並非對公安部門的偵查結果有意見,而是希望減少民事賠償。

巴中市公安局法制處警官陳陽則表示,在羅洪濤申訴至市公安局後,已前去審查,並未發現問題,按程序已經移交至通江縣公安局。

「我的娃根本就沒幹,何來民事賠償。」羅洪濤對「希望減少賠償」的說法非常氣憤,他曾給小強投保了監護人責任險,案發時間剛好在保險期限內,「就算是真的,也是由保險公司來賠償。」

目前,羅洪濤已經將申訴材料遞交到四川省公安廳,截至發稿,羅洪濤尚未收到答覆。

「只要沒幹,我就不怕!」採訪過程中,羅洪濤在許多場合都重複這句話,一臉堅毅。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華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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