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稅局原局長王紀平因貪污賄賂超過1400 萬元,周三被判死緩。 新華網引述公訴機關稱,王紀平在2002年至2009年間,單獨或夥同其弟弟﹑兒子等親屬,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產品採購﹑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賄款財物共435萬多元。法院認為王紀平貪污涉及款項龐大,綜合各種情節,判處王紀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