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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國家瑞士的安寧—直接民主和高度自治

瑞士是個多民族國家,人口約為740萬,由26個高度自治的州Canton組成。

在瑞士,德語、法語、英語是比較通行的語言,而最獨特代表瑞士語言的羅曼什語Rumantsch則幾乎要消失。講德語、法語、意大利語和羅曼什語的人口分別佔總人口的約63.7%、20.4%、6.5%、0.5%;其它語言則為9%【瑞士聯邦統計局2002年——(-:注】。德語在北部和東北靠近德、奧的地區使用,法語在西部靠法國的地區使用,意大利語在南部靠意大利的地區使用。近年來,來自東歐的移民人口逐漸增多。

瑞士的外國居民占居民總數的21%。這是一個跟眾多國家不同的地方,它是至少兩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瑞士的確有許多外國人,二是瑞士嚴格的皈化政策使得許多生活在瑞士的外國人無法成為瑞士公民。

總的說來,瑞士富有、安寧。這跟它政治制度上的直接民主和高度自治是分不開的。

前者最明顯的是瑞士無論大小事動輒就「referendum/公民投票」。瑞士日常生活中,從不缺少的就是全民投票,比如,要不要加入歐盟?要不要加強限制外國人入境

瑞士安寧和富有的緣由——制度特點:公民直接民主和地方高度自治
20090708
參考自 http://www.swissworld.org/zh/politics





1 政治概況

1.1 瑞士聯邦

出於歷史原因,瑞士的官方全稱定為 "Helvetic Confederation" (拉丁文:Confoederatio Helvetica),並由此得出了瑞士的國際縮寫CH。Helvetic指的是海爾維第人,是在羅馬征服時期,居住在瑞士的凱爾特部落中的一支。confederation 在拉丁文中意為自主實體之間的聯盟。但是,這個名字已經名不副實了。

今天的瑞士聯邦政體正式成立於1848年,在那以前,瑞士並不是一個真正的政體,只是一個鬆散的州間聯盟,各州可以自由脫離瑞士聯盟。自1848年以來,即瑞士最近的最大一次內戰之後,瑞士已經成為一個聯邦制國家:即由中央政權領導了一組實體。瑞士的1848憲法規定,瑞士是一個聯邦國家,保證了中央政府,並且平衡限制了各州政府的權力。州政府已無權再退出聯邦。

在某些方面,如外交政策上,現在只由中央政府的負責。1848憲法旨在儘可能平衡各州之間的關係,使各州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各州間的合作程度在歷史各個時期都不同。

瑞士的行政區可看作3級:聯邦——州——地方行政區


1.2 26州

瑞士共包括26個州。其中有德語州,法語州,一個意大利語州和三個雙語州。格勞賓登州使用四種語言,分別是德語、法語、意大利語和羅曼語。

瑞士各州的面積大小和人口密度都有很大差別。某些州只包括一個城市,如日內瓦州;而某些州幾乎覆蓋了整個山區,如烏里州。有的州人口密度很大,而有的則很小。巴塞爾城市州的面積為37平方公里,人口數量(18.85萬)卻超過面積最大的格勞賓登州(人口為18.6萬,面積為7105平方公里,包括150個山谷地區)。蘇黎世州的人口超過百萬;而在某些州,居民少得幾乎不能佔滿一個足球場。例如,內阿澎策爾州只有一萬四千九百人。還有些州被完全包圍在其它州內。

某些州在瑞士有很深的歷史淵源;而有些州是後來才加入瑞士聯邦,或從其它州分離出來的。最年輕的州是汝拉州,它於1979年才從伯爾尼州分離出來。此外,瑞士還有三個半州。

瑞士的政區劃分仍沒有完全固定。2002年,日內瓦和沃州的居民就兩州是否合併進行了投票,儘管投票結果是反對佔了絕大多數。半州巴塞爾鄉村也提出將巴塞爾合併為一個州的建議,但該提議遭到國民議會的反對,理由是影響聯邦平衡。

還有些小地區希望轉州。1996年,僅有70人的小村Vellerat希望從伯爾尼州轉到汝拉州。瑞士全民投票通過,他們的願望得以實現。

1.3 高度自治的各州

在瑞士,儘管各州都必須服從聯邦管理,但都擁有自己的憲法,政府,議會,法庭及法律。瑞士各州享有很大的管理自主權及自由自決權。它們獨立地管理各自的教育系統和社會服務,並且擁有自己的警察部隊。每個州的稅收制度也不相同。

在兩個小州:內阿彭策爾和格勞賓登州,人們每年都在公共場所集會,每個公民都親自對當地事務進行投票。
在瑞士其它州,則由選舉出的代表進行投票,決定大小事務。

1.4 自治的小行政區

瑞士各州進一步劃分為更小的地方行政區。每個瑞士人首先是地方行政區的公民;在此基礎上取得州及國家的公民權。外國人申請瑞士國籍時,也必須從他們居住的小行政區開始。

在瑞士共有近3000個地方行政區,其地區及人口各不相同。有些地區的居民比某些小州還要多,而有些地區只有一、二百人。一半以上的地方行政區人口少於1000。只有4%的小行政區人口超過一萬,大約佔了瑞士人口的一半。瑞士地方行政區的平均大小几乎是歐洲最小的,只有法國,希臘和冰島的更小些。

地方行政區的和州政府一樣擁有自己的政府。它們在某些地區事務上可以自行決定;其它的事務則必須執行州政府或是聯邦的指令。地區行政區可負責的事務包括安全,教育,健康及運輸。此外,還負責出生,結婚和死亡登記,徵收聯邦,州政府及地方稅收。每個州對地方權限規定又有不同。

在瑞士90%的地方行政區,居民每年至少聚會一次,投票決定重要事務。但在較大的行政區,這種直接參與的政治形式就不太可行了,因此要由選舉出來的地方議會決定事務。既使在最大的地區,某些事務也需要全體成員投票決定,如經費預算。當然,居民們並不是在集會上投票,而是通過投票站或是郵局。

瑞士地方行政區的數目一直在減少,原因是很多小行政區互相合併。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瑞士還有三千多個地方行政區;到二十一世紀初期,下降到約2900個。最小的地區位於中部高原,面積只有0.3平方公里;最大的地區是瓦萊州的巴涅,佔地282平方公里。

今天,很多人認為這種制度需要全面修改,並認為某些地區應當合併。但是,低稅收的地區強烈反對這一提議。看似也許不合常理,但是稅低的地區反而十分富有。這是因為這些地區吸引富人居住。富有地區不想為它們的「窮鄰居」承擔責任,也不想失去吸引高收入階層的動機。


1.5 義務制度

服務社會是瑞士長久以來的一個傳統。社會成員在本職工作之外參與政府管理等公共服務工作--這被瑞士人稱為義務制度。瑞士的軍隊系統將這一點體現地尤為淋漓盡致:瑞士軍隊由大量非專業人員組成,甚至包括軍隊官員。

瑞士人認為政治家也是義務制度的一部分。既使聯邦議會成員也兼職其它工作。公共機關的工作十分消耗時間,而且報酬不高。因此,今天在很多地區,願意承擔政府工作的人越來越難找了。

2 民眾權利

2.1 直接民主

瑞士與其它民主國家一樣,公民通過選舉形式行使權利。瑞士的民主採用直接與間接民主兩種形式。

在瑞士,公民可以直接行使決定權利。儘管直接民主不是瑞士獨有的,在意大利及美國的某些州,公民也可以直接參與決策,但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應該是世界上最密集的了。

瑞士公民有權提出新法案或否決國會已通過的法案。只有當公民的決定違反了憲法,或違背了現行的國際法規,聯邦政府才有權取消這項權利。

2.2 公民權利

取決不同事務的性質,人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參與行使權利:公民創製與復訣。

2.2.1 公民創製

任何瑞士公民都可通過創製提出新法案。但在通常情況下,創製一般由組織提出,而並非個人。如果能夠收集到10萬個【這個數字約為瑞士公民的1/60——(-:注】支持提案的簽名,就可對該提案將進行全民投票。

理論上,創製應僅限於憲法的有關條款;但事實上,很多創製與各種各樣的事務有關。最新的創製包括減少軍隊開支(否決),及限制外國人口在18%以內 (否決)等。

有些創製十分新奇:例如,如何使開賭場更容易(通過),保護沼澤地(通過),及禁止苦艾生產及銷售(通過)等。現行制度下的第一個創製在1893年通過了投票。該創製提出禁止使用猶太方式屠殺動物(不使動物昏迷而直接屠殺)。當時,國會提出反對意見,但全民投票使其通過。

2.2.2 公民複決(全民投票):

瑞士的「公民複決」指全民投票通過或否訣國會已經通過的提案。任何反對新法律的個人或組織如能在官方發表後的100天內收集到5萬個簽名,該法規將有機會進行全民投票。多數情況下,公民複決只在有人強烈反對並收集到簽名時才能進行。

如果新的立法是對憲法的補充,或是簽署任何不可廢除的國際條約,則必須通過全民投票才能通過(「強制複決」)。

在創製及強制複決的情況下,提案必須通過「雙重多數」才能生效。「雙重多數」是指多數人贊成且多數州贊成。


2.3 參與投票

每年,在聯邦一級上,瑞士人就大約20多事務進行四次投票。在州內或地區,還有更多有關地方事務的投票:例如,是否為城市博物館買入特別的繪畫,地方商店開門時間,或土地用途的改變等等。地方政府試圖將地方投票與國家投票相結合,這樣,選舉人不需過於頻繁地參與投票。

在少數州,無論新法規或補充法律時是否有爭議,全體公民需進行投票。
在全民投票中,只有半數的倡議通過;其中通過的公民創製只佔十分之一。
參與投票的人數一般佔總人口的40%。目前電子投票正在試驗階段,目的是使投票人數增加。
在某些州,長期居住的外國人也有權投票,但僅限於地區級別上的事務。


2.4 贊成否決

直接民主的支持者們認為:

在該制度下,聯邦議會必須妥協以達成一致。他們不會堅持有爭論的細節,否則將失去整個倡議通過的機會。

直接民主帶給少數反對組織機會,能夠引起對可能被忽略問題進行討論。

直接民主的批評者指出:

該制度累贅且效率低。從公民創製到最終成為正式法規可能需要五年時間。全民投票也阻礙着社會及政治變革。

例如,1959年,婦女人工流產合法化已經在國會投票通過。但在後來的全民投票中,遭到否決(全體男公民反對)。直到1971年,男公民們才開始接受該倡議。

批評者同時指出,「雙重多數」的制度對保守的小州十分有利,是不公平的。
如1992年,瑞士進行是否加入歐洲經濟區的全民投票。投票結果反對票與贊同票剛好相等,但是反對州與贊同州的比例為16:7。

但是,任何改革的提議都必須得到這些小州的認可,而這些州當然不願放棄自己的權利。

在變化迅速,通訊便捷,日益全球化的現代世界,人們面臨着如何平衡民主發展及提高效率的挑戰。無論是在瑞士,還是世界任何地方,這一矛盾都是難以解決的。


3 國會政府

3.1 行政機構

瑞士聯邦政府委員會(又稱聯邦政務會)由七名聯邦委員組成。每年都由一名不同的委員擔任聯邦主席。聯邦主席並無特殊權力或承擔特殊責任,並且繼續管理自己的部門。瑞士政府中的四大黨派分佈請見下面表格。

聯邦總理協助聯邦政務會的工作,並給與建議。聯邦總理出席每周的內閣會議,並參與諮詢工作,常常被非官方地稱為「第八位聯邦委員」。

比起其它國家,瑞士的聯邦議員更容易親近。人們常常會看到他們坐公車上下班,就象其他人一樣。那些由保鏢陪同的外國領導人對瑞士的這一現象感到驚奇。在瑞士,普通人也可以隨意與領導人交談,而不會被保鏢強迫離開。在聯邦議會召開期間,最高級領導人的出入也沒有警察保護。他們自己開車到國會大廈,無需警察陪同。

3.2 選舉政府

聯邦委員會的成員是由國會議員選舉出來的。聯邦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共同承擔決策的責任。很多分析家認為,這一體制可以消除異議,為政府帶來潛在的機會。

如果一名聯邦委員退休或去世,其接班人將由國會選出。理論上,任何瑞士公民都可能被選舉;但事實上,離職委員所屬黨派將提出候選人名單,新的委員將從中選出。聯邦政務會成員不是國會議員。

一旦聯邦委員被選舉產生,到下一屆國會選舉之前,聯邦委員將一直任職。國會選舉以後(每四年一屆),聯邦委員如果打算繼續任職,需要親自參加再選舉。通常情況下,再選舉只是一種形式,多數聯邦委員會一直連任,直到他們自己決定退位。

1959到2003年之間,瑞士按照「神奇配方」的原則決定政府人員的分配。每個大的黨派擁有兩個席位,即自由民主黨、社會民主黨和基督民主黨,另外一個席位屬於瑞士人民黨。以前,每個聯邦委員必須來自不同的州;2000年1月1日,新的憲法出台,改變了這一規定。但聯邦委員選舉仍儘量照顧到各個地區。近年來,女性候選人數有所增多。

2003年選舉後,瑞士人民黨成為國會裏唯一最大的黨派,「神奇配方」也被取締。基督民主黨成為國會中最小的黨派,只擁有一個席位。在瑞士131年的歷史中,聯邦委員第一次參加再選舉, 卻沒有連任。

直到2000年1月1日,憲法規定,每一位聯邦委員必須來自不同的州。儘管憲法修改後,這條規定被廢除,但國會仍努力保證聯邦委員儘量代表不同的地區。近幾年來,瑞士有意增加女候選人。但是,2003年的選舉後,聯邦委員會中只剩下一名女委員。

3.3 政府部門

很多國家有20到30個政府部門及部長,而瑞士只有七個聯邦部門,每個部門由一名聯邦委員任部長。 七個聯邦部門下設各種聯邦署和行政辦公室。

瑞士聯邦部門

聯邦外交部
聯邦司法警察部
聯邦內政部
聯邦環境、運輸、能源及通訊部
聯邦財政部
聯邦國防、民防及體育部
聯邦經濟部


3.4 立法機構

聯邦會議實行兩院制:即代表人民的國民院及代表各州政府的聯邦院。聯邦院與國民院具有同等權力。議會的組成反映了平衡各州利益及確保小州不受大州控制的需要。國民院由200名議員組成,議員比例按各州大小決定;聯邦院由46名議員組成,每州選派兩名議員,每個半州選派一名代表。

議會兩院的任務包括制定法律及協助政府管理工作。任一議員都可以提議或反對新的法律。任何人都可以對聯邦議會的任何政府事務發出疑問。

國民院成員主要由四大黨派組成,且政府官員也由這四大黨派的代表出任。 但是,國會選舉形式表明:在某些事務上,各黨成員可能堅持個人主張,而不遵循本黨路線。聯邦兩院選舉產生各自的常設委員會,任期四年。

兩院分別選舉本院的議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國民院議長是瑞士最高官員,甚至高於聯邦主席。


1959 - 2007國民院席位

年份 瑞士人民黨 社會民主黨 自由民主黨 基督民主黨
2007 62 43 31 31
2003 55 52 36 28
1999 44 51 43 35
1995 29 51 45 34
1991 25 43 44 36
1987 25 42 51 42
1983 23 47 54 42
1979 23 51 51 44
1975 21 55 47 46
1971 21 46 49 44
1967 21 51 49 45
1963 22 53 51 48
1959 23 51 51 47

來源: parliament.ch


3.5 妥協制度

瑞士人為自己通過妥協而達成一致的能力感到自豪。

如果一名聯邦部長想要通過提出一項新立法,在這項法規正式生效之前,需要進行長時間的討論。

首先,他必須說服聯邦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之後,相關院外遊說團的意見將被諮詢。草案必須通過兩個聯邦議院的討論。第一個議院首先在委員會中討論,然後整體討論。一旦提案通過第一個議院,第二個議院將按照同樣步驟對其進行討論。
議院討論提案的順序由議長決定。只有兩議院都通過的提案才能正式生效。

這個時候,提案仍可能遭到某些特別利益的遊說團的反對,他們可能收集簽名,發起公民複決從而推翻整個提案。如果反對者能夠收集到5萬個簽名,新法案則都須通過全民投票。 為了避免這樣的威脅,政府可能建議以項妥協建議,以勸說反對派不要發動全民投票。

政府中的反對派:最強有力的黨派在聯邦政府中都有代表,聯邦議院應該會支持政府的所有提案。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聯邦政府的提案常常遭到議院或人民的否決。

瑞士的妥協制度就是這樣生效的:否決政府提議是瑞士民主的一部分,不會導致政府危機,降低投票信度或領導辭職。


3.6 兼職官員

瑞士聯邦議會中沒有全職官員;議院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持續三個星期。很多評論家認為政府形式應進行改革,從而使國會更加有效率,確保民主。

首先,在議會召開期間,雖然議員們可以晚上工作,但一般不能參加整個會議過程。
其次,聯邦議院議員的薪水很低,因此他們必須依靠其它工作收入。由於薪水是按在國會工作天數支付的,這種制度不利於新成員的加入;一些小黨派的代表或個人容易被排除在外;只有收入較好的大黨派成員才願意管理政府事務。
同時,有些議員的收入來自公司理事會的工作。這使人們擔心利益衝突可能會影響議員的決策。因為收入屬於個人私隱,增大議員收入透明度的提議遭到了反對。

儘管兼職官員制度引起許多問題,但官員職業化的建議仍遭到廣泛反對。最流行的反對意見之一:在該制度下,瑞士官員更接近選舉人,了解他們的需要,而且在國會討論中可以引用大量專業知識。

隨着工作量增大,很多人認為應給議員們發津貼,用以僱傭私人助手協助工作與研究。然而,該提議在1992年的投票中遭到強烈反對。既使國會能夠通過該提議,它也可能在全民複決中被否決。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鄭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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