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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抗暴殺人無罪判詞和鄧玉嬌有罪判決比對

作者:黃晏銘
     案情非常相似。
    前者(清朝萊州知府張船山)判詞「奪刀還殺,勇氣佳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
    
      後者(巴東法院)判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前者面臨「從窗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
    
      後者面對「兩次攔住,強迫要求陪其洗浴」!(原始通報為:特殊服務)
    
      前者面臨「一手執刀,一手執銀錠兩隻」。
    
      後者面對「拿一搭兒鈔票朝其面部搧擊」。
    
      前者定為「強暴橫來,智全貞操」!
    
      後者定為「心境障礙,防衛過當」!
    
      前者殺人後「次日鳴於官」。
    
      後者傷人後「即報於警方」。
    
      前者「因佯許也」。
    
      後者「至死不從」。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古已有之,毛澤東同志說:「在中華民族的開化史上,……有豐富的文化典籍」(詳見《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而《清朝名吏判牘》所載張船山《拒姦殺人之判》就是其中的一部分,這是一篇關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珍貴歷史文獻。現將案情和判詞分別介紹如下: 
    
      有陶文鳳者,涎其弟婦丁氏美貌,屢調戲之未得間。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親串家,夜不能返。文鳳以時不可失,機不可逸,一手執刀,一手執銀錠兩隻,從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丁氏初不允,繼見執刀在手,因佯許也。雙雙解衣,丁氏並先登榻以誘之。文鳳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見彼置刀登榻,即急趨床下,拔刀而起,文鳳猝不及意,竟被斬死。次日鳴於官,縣不能決,呈控至府。
    
      張船山(1764-1814),四川遂寧人,清乾隆進士。本案是張出任萊州知府期間辦理的一件拒姦殺人案件。對此案,張船山悉心研判,便得其實,隨後下筆判丁氏無罪。判詞曰:
    
      (一)審得陶丁氏戳死陶文鳳一案,確係因抗拒強姦,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驗得陶文鳳赤身露體,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亂堆床側,襪未脫,雙鞋又並不齊整,擱在床前腳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傷重斃命。本縣細加檢驗,左肩上一刃最為猛烈。當系丁氏情急自衛時,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當系陶文鳳被刃後,思奪刀還砍,不料刀未奪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淺。胸部一刃,想系文鳳臂上被刃後,無力撐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復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橫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二)又相驗兇器,為一劈柴作刀。正與刀痕相符。而此作刀,為死者文鳳之物。床前台下,又有銀錠兩隻,各方推勘,委系陶文鳳乘其弟文麟外出時,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從,故一手握銀錠兩隻,以為利誘,一手執兇刀一把,以為威脅。其持刀入房之際,志在奸不在殺也。丁氏見持兇器,知難倖免,因設計以誘之。待其刀已離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奪刀即砍,此證者諸死者傷情及生者供詞,均不謬者也」。
    
      (三)按律因姦殺死門載:婦女遭強暴而殺死人者,杖五十,准聽錢贖。如兇器為男子者免杖。本案兇器,既為死者陶文鳳持之入內,為助威強姦之用,則丁氏於此千鈞一髮之際,奪刀將文鳳殺死,正合律文所載,應免予杖責。且也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佳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苟非毅力堅強,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於杖?此則又敢布諸彤管載在方冊者也,此判。」(為了判詞條理清晰,上列括弧及分段均為筆者所加。)
    
      封建制度的法條律例固然是封建統治者貫徹自己的意志,維護自己的統治的工具,但它也必須具有一定的社會現實基礎,否則它就不能有效地發揮其社會職能作用。而《清朝名吏判牘》所載張船山的判詞有「縝密的邏輯、透徹的說理」恰好體現出對「拒姦殺人」 之判的符合情理、適於法條,這的確是一份不可多的,有理有據,堪稱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典範判例。
    
      讓我們再回頭看一看,比一比就不難發現,清朝丁氏和鄧玉嬌兩者之間殺人的共同特點都是婦女戳死了男子,可最大的不同點就是一個無罪,一個有罪:
    
      前者判詞「奪刀還殺,勇氣佳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
    
      後者判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前者面臨「從窗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
    
      後者面對「兩次攔住,強迫要求陪其洗浴」!(原始通報為:特殊服務)
    
      前者面臨「一手執刀,一手執銀錠兩隻」。
    
      後者面對「拿一搭兒鈔票朝其面部搧擊」。
    
      前者定為「強暴橫來,智全貞操」!
    
      後者定為「心境障礙,防衛過當」!
    
      前者殺人後「次日鳴於官」。
    
      後者傷人後「即報於警方」。
    
      前者「因佯許也」。
    
      後者「至死不從」。
    
      由此我們便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前者是無罪不罰,後者卻是有罪而免罰!這又是兩案顯著的不同之處。再一個不同之處就是前者無病,而後者「有病 」!除此而外,還有什麼不同?就是這樣一個「精神不正常」的人,有「網站月薪3000聘鄧玉嬌做網編,免費培訓包食宿」(6月19日人民網海南視窗),就是這樣一個「有病」之人偏偏有網站給看上了,我們的社會究竟是哪兒出了毛病?
    
      試想:2009年5月10日晚,面對酒足飯飽者們在雄風賓館「夢幻城」特殊環境下的次次進逼,沒有實行正當防衛,那天晚上的結果又會是怎樣的結局?
    
      鄧玉嬌之所以「防衛過當」,就是把「婦女對本人的性權利視為比生命還重要」有無限防衛權利和「一般的不約束自己的防衛強度」混為了一談,當面對次次進逼時,鄧玉嬌只能聽從他們的強迫,不得把他們給制止住,因為這樣做,鄧玉嬌便變成一個「故意傷害」者了!如此「防衛過當」,明顯缺乏辯證法啊。
    
      把一大姑娘家「拉」來「扯」去則是本案不同於其他「防衛過當」案件的性質所在!同時,這也是鄧玉嬌能夠「衝出國門」,成為世界關注的新聞焦點所在。對鄧玉嬌「故意傷害」的認定到目前為止僅是一審認定,依據相關法律,鄧和其親屬可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徑直改判無罪。
    
      丁婦人面臨「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佳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能載入史冊,而鄧玉嬌「一不被金錢所誘惑,二不畏強橫,三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衛權利」照樣能在民間廣為流傳。因為有着五千年文化傳統的中華民族,人們用「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格言持之以恆地自勉自勵,國人向來是挺起腰杆來做人,而這些恰恰是脊樑裏邊的骨髓。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劉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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