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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競相強姦幼女 地點在此

浙江臨海人大代表向初中小女生買處
 
2009-04-17 11:15 稿件來源:法制周報-e法網

貴州多名公務員嫖宿幼女,地點就在司法局宿舍(資料圖片)。

  ■先有臨海市氣象局原副局長「買處」獲刑 ■後有該市一人大代表「重蹈覆轍」受審

  記者/馮偉祥

  貴州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嫖宿未成年少女案令全國震驚之際,浙江臨海市一名有人大代表頭銜的商人王宗興也因涉嫌嫖宿幼女,4月10日上午在當地法院受審。

  不久前,臨海市氣象局原副局長池全勝「買處」案已經審結,池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刑6年半。

  由於這兩個人身份的特殊性,案發後在當地一度引起震動。

  池全勝、王宗興兩人嫖宿幼女,是基於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的介紹而促成。同樣令人震驚的是,事發時,「拉皮條」的徐某某、張某某等人都還是在校初中女學生,均為未成年人。

  氣象局副局長「買處」

  現年42歲的池全勝,在案發前是一名中共黨員,擔任臨海市氣象局副局長的職務。

  2008年10月26日上午,池全勝接到電話,對方稱有處女,問要不要。池全勝表示願意,在電話中達成協議。當即,池全勝迫不及待地去一家商務酒店開了一個房間,一個女孩將一名叫豆豆的小姑娘送上門來。

  簡單交代幾句後,那個女孩子離開了房間。此時,房間裏只剩下池全勝和豆豆兩人。突然,豆豆「撲通」一聲跪在地上乞求:「叔叔,我還是一個學生,只有13歲,你放我回去吧。」

  見豆豆不願意,池擺了擺手。當豆豆離開房間下樓後,被剛才介紹賣淫的徐某某等人發現。徐某某等人立即將她拉到通道上軟硬兼施。隨後,又打來電話:「她年紀小不懂事,您多包涵,剛才我和她說好了,她說自己願意,馬上再過來。」此時,經不住誘惑的池全勝,竟然又同意了。隨後,豆豆第二次走進房間,慾火難耐的池全勝在明知她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池全勝支付了3500元錢。

  2008年11月26日,臨海警方根據群眾舉報搗毀了一個賣淫窩點。東窗事發的池全勝被抓獲歸案,當天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臨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過審查,臨海市檢察院向臨海市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池全勝犯嫖宿幼女罪。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池全勝明知豆豆是幼女而嫖宿,其行為已構成嫖宿幼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全勝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判決,以嫖宿幼女罪判處被告人池全勝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池全勝服判,沒有提出上訴。

  出事前是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副組長

  記者在《臨海市氣象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自2004年起至2008年分三個階段進行)看到,規劃提出「建立幹部經常性學法制度,不斷增強幹部的法制理論水平。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增強學法、用法的自覺性,成為廣大職工學法的表率。」臨海市氣象局成立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池全勝是副組長。

  案發後,浙江省氣象局十分重視,局黨組專門就此向全省各地氣象局發出浙氣黨發(2009)2號文《關於臨海市氣象局池全勝案件有關問題的通報》,意在以池全勝案件為警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做到警鐘長鳴,從嚴要求,潔身自好。

  「人大代表」商人涉嫌嫖宿幼女受審

  與池全勝相比,同樣因為嫖宿幼女的王宗興也是一位特殊人物。

  現年53歲的王宗興,有關法律文書表明其職業是「經商」,但他是臨海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間,王宗興經人介紹與徐某某認識並嫖宿。此後,王宗興多次要求徐某某介紹同學供其嫖宿。2008年11月8日下午,王宗興經某校學生徐某某、張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介紹,將幼女苗苗帶至臨海市古城街道一個賓館的房間內嫖宿,後付給人民幣300元。

  2009年1月13日,王宗興被公安機關抓獲。

  因為王宗興是人大代表,臨海市公安局按照法律程序報經臨海市人大常委會許可後,立即對王宗興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偵查終結後,以王宗興涉嫌嫖宿幼女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3月13日,臨海市檢察院向臨海市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王宗興應知苗苗是幼女而嫖宿,應當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拉皮條」者是不滿16周歲的初中女生

  案發時,受害幼女豆豆、苗苗是當地兩所不同中學的初一學生,均未滿14周歲。

  而不遺餘力地充當「拉皮條」角色的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當時都是臨海市某校初三女學生,均未滿16周歲。

  隨着調查的深入,一個由未成年人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組成的介紹賣淫團伙浮出水面:一夥初三女生引誘、脅迫低年級女生與社會成年男子發生性關係,即所謂「賣處」,從中獲利。

  據交代,她們在物色對象時,重點把那些不怎麼愛學習、貪玩,又喜歡花錢的低年級女生作為目標。在確定目標以後,先逐漸接近對方結交成為朋友,再通過物質誘惑引她們上鈎「賣處」。一旦有人抗拒,則採取威脅、恐嚇甚至毆打等手段逼其就範。至案發止,已有數名青春靚麗的女中學生捲入「賣處」暗流之中。已查明的徐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林某等五名初三女生,有組織,有分工,有的負責聯繫嫖客,有的負責收錢,有的負責尋找誘騙對象。

  據悉,在這起荒唐的系列賣淫案中,組織並參與賣淫的女中學生共有5人,先後與3名男子發生性關係,其中有2名男子(即池全勝、王宗興)與未滿14周歲的女生發生性關係。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介紹賣淫罪系一般犯罪主體,必須年滿16周歲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依法不追究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的刑事責任,只能「另案處理」。(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當事人為化名)(稿源:浙江工人日報)

海外網友評論:

遊客 67.186.154.x 留言 2009/4/18 08:51
倍可親(backchina.com) 強烈要求修改刑法!
像這樣的狗官僅判刑六年半?他在監獄裏和其他類似罪犯共同切磋本領,差不多是念完了本科和研究生的年頭。出獄肯定會重犯!(這樣短的刑期,連傻瓜都會幹性犯罪,不幹才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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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遊客 76.176.30.x 留言 2009/4/18 09:03
倍可親(backchina.com) 可笑。難道中國的法院也不懂法律。

刑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本條是關於強姦罪、姦淫幼女罪的處刑規定。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徵: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這裏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私隱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本條第一款對強姦罪及犯強姦罪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應如何處罰作了規定。依照本款規定,對於犯強姦罪不屬於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二款對姦淫幼女罪及其處罰作了規定。姦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本罪應具有以下幾個要件:1.被害人必須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2.必須具有姦淫幼女的行為。不論行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此外,本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對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應當依照該條定罪處罰。

  另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進行過解釋:「對於已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對犯強姦罪、姦淫幼女罪情節嚴重的應如何處罰。對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項情形,即:(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這裏所說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姦或者姦淫的行為;(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犯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依照本款規定,屬於上述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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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遊客 75.158.134.x 留言 2009/4/18 09:23

可憐的孩子

倍可親(backchina.com) 可憐的孩子尚不知性為何物,就過早有性生活。日後成人必影響婚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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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遊客 132.216.227.x 留言 2009/4/18 10:19
倍可親(backchina.com) 人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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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遊客 70.137.148.x 留言 2009/4/18 10:22
倍可親(backchina.com) 中國的法院何嘗不懂法律,只因為他們根本沒有獨立的審判權,一切都是聽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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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遊客 67.228.166.x 留言 2009/4/18 11:25
倍可親(backchina.com) 刑不上大夫,tmd,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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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遊客 75.36.18.x 留言 2009/4/18 11:32

這就叫中國特色,真希望五毛黨和他們主子的女兒

倍可親(backchina.com) 也有幸得到這些狗官的寵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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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遊客 71.156.45.x 留言 2009/4/18 12:11
倍可親(backchina.com) 改革開放搞活30年,社會風氣腐化至此程度!
五星紅旗高高飄揚,光天化日下奸淫擄掠燒殺搶。
奸——強姦幼女;
淫——包養外室,嫖娼;
擄掠——侵吞國有資產(全民財產);
燒(掃)——強行拆遷;
殺——城管打人;警察打人;派出所、拘留所成為意外死亡場所;
搶——金融詐欺。
「和諧社會」,歌舞昇平,忍看CCTV日日表演,怒向黨國高官聲聲討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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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遊客 67.169.0.x 留言 2009/4/18 13:51
倍可親(backchina.com) 狗官 penis should be chopped off.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於飛

來源:法制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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