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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23000復員軍官:打着改革旗號破壞退役政策

    近日,民生觀察工作室收到國內復員軍官的投訴,反應他們由於當年不合理的復員政策,導致他們現在生活困難的情況。這批軍官都是1993年至 2000年期間,依據總政治部(1993)政聯字1號試行通知復員的,這樣的復員軍官在全國有二萬三千多名。在這些復員軍官中,許多是營、團級幹部。這些軍官中的許多人參加了對越自衛反擊戰、大興安嶺滅火等戰役。

    (1993)政聯字1號試行辦法的主要規定,是以「買斷」軍齡的方式對軍官進行復員轉業,即向復員軍員支付一筆補償費用後,就不再管他們了。據復員軍官代表告訴民生觀察,他們有的營職軍官軍齡達二十五年,當年的「買斷費」只有八萬元。從2001年開始,國家實行了新的軍官復員政策,軍齡達18年以上的營職幹部復員後,除繼續拿部隊工資外,還有房補十萬元。這批「買斷」軍齡的復員軍官說,比他們晚幾年的復員軍官,現在待遇比他們強多了,真是一個在天上,一個在地下。

     民生觀察工作室
     2009-3-16


    附復員軍官的申訴書:
    《軍隊退役安置試行通知》是打着改革旗號,破壞軍隊退役安置政策
    
    多年來,復員幹部們通過認真的學習法律及國家有關軍隊退役幹部政策及指導思想,對93政聯字1號文件進行了深入的剖析。
    一、(1993)政聯字1號《軍隊退役安置試行通知》
    是打着改革旗號,破壞軍隊退役安置政策
    不惜犧牲退役軍官切身利益,撈取政治之本
    九十年代初,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形勢深入發展,我國的軍隊建設也加入了改革行列。解放軍總政治部的一部分人為了搶得改革頭功,利令智昏,置軍隊、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不惜犧牲退役軍官切身利益,超越權限,制定了(1993)政聯字1號退役軍官安置辦法試行政策。他們誤導廣大軍隊幹部說:這是部隊精簡整編,加強國防與軍隊建設的需要,是軍隊改革的需要,是中央軍委的號召;這純屬是打着改革旗號,破壞軍隊退役安置政策;不惜犧牲退役軍官切身利益,來作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改革籌碼,換取改革功臣之名,為自己升官發財,撈取政治資本。
    二、黨和國家歷來重視軍隊退役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
    黨和國家對退役軍官的安置政策,在我國的「軍官法」「兵役法」中都有明確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由國家妥善安置」; 「軍官退出現役後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做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等等。
    三、總政「知法違法」 「執法違法」 「製法違法」
    作為總政機關,對於國家哪個法律規定不比我們清楚熟知?在制定(1993)政聯字1號政策時,為什麼有法不依,還要違背黨和國家歷來對軍隊退役幹部安置工作的一貫原則。總政不但是「知法違法」也是「執法違法」 更重要的他們是全軍政治統帥機關,是擬定政策的權力機關,更是「製法違法」;更具有欺騙性和不可違抗性。所以,致使全軍在1993——2000年間有 23000多名退役軍官受騙上當,而失去黨和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妥善安置、保障機會。使得昔日為黨和國家、國防事業做出巨大奉獻和犧牲的軍官,今日落得生活靠吃低保、困難靠救濟,堪稱世界奇聞。這都是(1993)政聯字1號文件違法行政造成的結果。(1993)政聯字1號試行政策的「對與錯」,是凡有頭腦的人,與(2001)3號《暫行辦法》及黨和國家歷來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對照一下,全都清楚了。


    下面是提供的四份資料,謹供大家對照比較之用


    附件:(另附)
    1、(1993)政聯字1號文件;
    2、(2001)3號件文;
    3、自行就業與自主擇業軍官待遇對照表
    4、(解放軍報 2001年03月02日 第3版)答記者問 ;
    請大家看看(1993)政聯字1號文件;再看看(2001)3號文件;看看對照表;再看看答記者問 ;
    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中央軍委的領導下,又同是一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只就時隔7年,制定出的同是[退役軍官安置辦法],其政策差距怎麼就那麼大呢?
    四、《暫行辦法》細緻的調查研究、反覆的論證、關懷備至
    從(解放軍報 2001年03月02日第3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人答記者問中,充分表明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方針政策,為確保妥善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在制定《暫行辦法》過程中,細緻的調查研究、反覆的論證,對政策的每個細小環節都替退役軍官想到了,真可謂做到了關懷備至,很怕退出現役的軍官的切身利益受到一點損害。這才是黨和國家好政策。為保衛這樣的黨和國家我們甘願獻出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
    五、倒退歷史 違背黨和國家原則 剝奪復員軍官應有權利
    可是,(1993)政聯字1號試行政策,卻看不到一點是維護退役軍官切身利益的政策,反而千方百計地出賣退役軍官的切身利益?把我們23000名復員軍官害慘了。我們絕不相信(1993)政聯字1號的政策能代表黨中央、國家政府對退役軍官安置政策。
    黨和國家為妥善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加強國防與軍隊建設,自從80年,鄧小平同志糾正了1969—1975年期間被林彪、四人幫錯誤復員的41萬退役軍官,復員改轉業以後,93年前就再沒有將大批退役軍官復員安置的政策,有復員的也是因為犯有嚴重錯誤喪失幹部條件不宜作轉業安排的個別人員。在退役轉業幹部的安置政策日趨完善的大好形勢下,總政治部卻突然又把被鄧小平同志已經糾正了十多年的退役軍官復員政策又重新檢起來,又在全軍試行復員政策——即「買斷軍齡」。使我軍退役安置工作又倒退到18年前,並說這是為了部隊精簡整編,加強國防與軍隊建設,是中央軍委的號召;用復員能比轉業多拿好幾萬元錢,來欺騙和誤導退役軍官,使一大批師以下軍官錯誤地選擇了復員之路,從此下了崗失了業。總政以此來減輕軍隊和地方安置轉業幹部的負擔,公平嗎?。
    六、再問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人:
    (解放軍報 2001年03月02日第3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人,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既(2001)3號文件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就這個問答,結合1993——2000年復員幹部的問題,再問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人:
    一問:(1993)政聯字1號試行政策就是總政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改革的新創舉吧?
    二問:93.1試行政策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退役軍官安置制度嗎?
    三問:(1993)政聯字1號試行政策符合[《兵役法》第59條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後,由國家妥善安置」; 《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39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由政府安置]管理的法律規定嗎?。符合黨和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妥善安置一貫政策原則嗎?
    四問:(2001)3號《暫行辦法》的出台,不正是說明93.1政策經過全體復員幹部的實踐證明:93.1政策不適用市場經濟國情,需要結束試行政策嗎?如果93.1政策既符合國情,又符合黨和國家對退役軍官一貫安置政策,就把93.1試行政策「轉正」就是了,何必還要出台中發(2001)3號《暫行辦法》?
    五問:93.1試行政策與(2001)3號《暫行辦法》相比較,誰能解釋哪一個才是代表我們黨和國家對退役軍官的安置政策?
    六問:看完自行就業與自主擇業軍官待遇對照表,你們感覺公平嗎?
    七問:(2001)3號《暫行辦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這說明新的退役軍官安置辦法,既解決了後來的;又沒有忘記前面的。以往最近的「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就是(1993)1號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為什麼不能「以本辦法為準」?為什麼不能完全、徹底、堅決貫徹、執行(2001)3號《暫行辦法》?為什麼只執行一半?難道中發(2001)3號《暫行辦法》還不如(1993)政聯字1號具有法律效力嗎?
    八問: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歷史時期,同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問題上,為什麼會發生「一軍兩策」?
    九問:1993——2000年執行(1993)政聯字1號試行政策而復員的軍隊幹部就不包括在 「對轉業幹部還是要「包」下來」範圍內嗎?
    十問:(1993)政聯字1號試行政策和中發(2001)3號政策現在同時在軍隊裏運行,請問:選擇那個政策的人多,為什麼?
    十一問:在世界各國中,又有哪一個國家,將退役軍官給幾個復員費,就給打發了的先例?
    十二問:總政不是始終說:「93.1試行政策沒有任何問題,現在還在試行」嘛!請問:試行的目的是什麼?不就是要看一看這個安置辦法行得通行不通嗎?就這麼個問題,試行了15年還沒有試明白嗎?總政敢不敢把93.1試行政策公佈與眾,讓全軍幹部來一個大討論,大評判,如果大家一致認為93.1試行政策正確,符合黨和國家對退役軍官一貫的安置政策,法律、法規。我們復員軍官從此不再上訪。

     全國23000名復員軍官


    
    民生觀察此前曾報道了甘肅寧夏復員軍官的維權活動(甘肅青海復員幹部聯合請願http://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808)。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於飛

來源:民生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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