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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曾慶紅子曾偉 北京副市長劉志華終審判死緩

——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因受賄終審被判處死緩

此類案子,頗似前兩年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一案。民間流傳,在中共無官不貪的政壇上,劉本人還算是比較好的,只因為負責奧運工程,曾慶紅的兒子曾偉向其要項目不買賬,才釀成了後來的情色事件,入了人家的圈套,這才有了常委會上臨時作出的雙規決定。此前,甚至連北京市委書記劉淇都不知情。真可謂不抓則已,一抓驚人。-摘自《動向》雜誌09年1月號文章,周郎:胡錦濤正在走向個人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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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21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一案宣佈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的死緩判決。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對劉志華案宣告一審判決,認定劉志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6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適用死刑刑罰。鑑於劉志華案發後能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劉志華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劉志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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