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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職務犯罪愈演愈烈 案值動輒幾百萬上千萬元

    

處長職務犯罪愈演愈烈 案值動輒幾百萬上千萬元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李春雷伏在桌案上,神色有些凝重。
    
     「近年來,處級幹部職務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勢。」李春雷指着桌上的一張統計分析表對記者說,「你看,有的年份,增長曲線甚至變成了直線。」
    
     儘管不是司法實務部門的辦案人員,但作為犯罪學系研究職務犯罪多年的老師,李春雷的目光,從來沒有離開過這個領域。
    
     據介紹,一般情況下,普通百姓的習慣思維,更多地是關注國家每年查處了多少廳局級甚至省部級幹部。而事實上,職務犯罪中處級幹部所佔的比例已居高不下。
    
     來自權威機構的統計表明,2003年至2006年,全國共查處縣處級職務犯罪10431人,地廳級763人,省部級29人。
    
     「大貪官是禍害國家的『大老虎』,處級幹部的職務犯罪同樣不容小覷。」李春雷說。
    
      官兒雖不大腐敗案值卻不小
    
     如果留心的話,近幾年來,處級幹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屢見報端。
    
     僅以今年為例,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重慶市煤礦安全監察局科技裝備處處長吳某在2005年初至2008年1月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介紹煤礦評價業務、開展事故煤礦復產驗收等手段,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受賄共40餘萬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處處長陳某在2000年9月至2004年1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受賄共95萬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江西省交通工程諮詢監理中心主任(處級)盧某多次非法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85.36萬元、歐元5000元,並挪用公款40萬元購買個人住房。
    
     「處長官兒不大,腐敗案值可不小。」李春雷告訴記者,這些在行政序列中較低級別的官員手中掌握的權力卻不能小看,尤其是建築、稅務、土地、電信等要害部門,一旦案發,動輒百萬甚至千萬元。
    
     據了解,上個世紀50年代,貪污1萬元即為「大老虎」,到80年代初期,黑龍江省賓縣燃料公司經理王守信貪污50萬元便震驚全國。而90年代以來,涉案金額幾百萬、上千萬元的處級幹部職務犯罪已屢見不鮮。
    
     2005年7月13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原甘肅省電業局財務處處長顧慧娟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案,金額高達2300萬元,創下了到目前為止處級幹部「涉案金額之最」。
    
     據介紹,處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高發已經成為職務犯罪的一大特點。以安徽省合肥市法院審理的案件為例,自2006年以來,合肥市兩級法院共審理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39件39人,其中縣處級幹部33人。
    
     「犯罪嫌疑人大多數為處級幹部,年齡結構也呈現出『中間多兩頭少』,並有低齡化趨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介紹說,39件案子年齡在30歲至40歲的有18人。
    
     「在我們查處的貪污腐敗的案子中處級幹部也佔了大頭。」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倪集華告訴記者,浙江全省每年查處處級以上幹部110至120人,其中約100人都是處級幹部。 「含權量」影響職務犯罪的多少
    
     一般而言,處長作為相對較低級別官員,並不具有決策權。李春雷分析說,他們只是決策後的具體執行者,簽字決策權在司局長甚至更高級別的官員手裏,但作為上情下達的中間層,處長拿出的意見往往最有分量。於是,權力在處長這個政策的執行者這裏,發生了變異,成為一部分處級幹部以權謀私、貪污腐敗、權力尋租的絕佳手段。
    
     「沒有好處不辦事,好處不夠難辦事。部門的權力成為了個人『生財之道』的工具。」李春雷說。
    
     有分析人士指出,同樣是處級幹部,但職務犯罪的多少與處級幹部所處的部門「含權量」大小有很密切的關係。
    
     據統計,從2003年至2006年,全國檢察系統查處的職務犯罪中,國有大型企業公司的領導幹部達到52000餘人,行政機關領導幹部43000餘人,國有事業單位22000餘人。
    
     「交通、財政、規劃等要害部門的『權力』很大,但實際上卻分解在幾個關鍵處室中,具體權力又落到了幾個人手裏,一個處長的一句話就可能涉及成千上萬的資金和項目。」李春雷說,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大的問題,他們的意見就會被採納,權力就名正言順地搭上了「利益的快車」。
    
     倪集華認為,處長們長期在一個部門或者一個領域工作,精通政策,不大挪動,沒有一把手變化頻繁,這也是他們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原因之一。
    
     「比如財務部門的處長,領域專業,一般人看不出門道。而處長又長期不動,深諳其中門道,貪污腐敗起來,就更難發現。」倪集華說。
    
     犯罪手段狡猾、反偵查能力強是這個群體又一大特點。據介紹,他們一般會遵循這樣幾個「潛規則」:受賄沒有發票不拿、第三者在場不拿、笨重扎眼的東西不拿。
    
     「前年,北京檢察系統查處了一個規劃部門的處級幹部。因利用職務便利,為某房地產老闆謀了利,老闆打算直接贈送一套房子,這個處長怕『燒手』,不敢要。」 李春雷說,後來,該房地產開盤促銷,當天第一個拿到號的可以享受50%的折扣。通過這樣的手段,這位處長神不知鬼不覺地拿到了想要的利益。
    
      須變形式監督為實質監督
    
     在龐大的官員序列中,處長是一個數量眾多的群體。如果任由「處長現象」愈演愈烈,對於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將是巨大的束縛和阻礙。
    
     「處級領導腐敗是一種結構性腐敗,其根源在於體制內部的某種失調,窩案與串案便是其典型反映。」李春雷說,清除腐敗要靠法律嚴懲,也要靠制度建設。
    
     李春雷認為,窩案與串案,從空間和時間兩方面看,使我們看到腐敗絕非個別的零星現象,甚至也不能簡單歸咎於少數官員的道德敗壞,實質上是目前這種權力結構下產生的一種權力腐敗。
    
     有專家指出,目前,「現官不如現管」、「官大不如管大」的制度安排,讓「現管們」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上級領導過於宏觀的指示,政策的模糊性和解釋的可篩選性,給處長們留下了很大「欺上瞞下」的空間。
    
     「權力監督力量不足是『處長現象』存在乃至擴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李春雷舉例說,我國早在1995年就實行了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但最終因為申報內容完全不公開而收效甚微。
    
     「當前,我們有紀委、監察部門的監督,也有檢察機關的監督。」李春雷表示,但要根治「處長腐敗現象」,最重要的還是要變形式監督為實質監督。將上述的部門監督和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結合在一起,用群眾「雪亮的眼睛」去發現腐敗的蹤跡。
    
     除此之外,家庭財產申報制度、金融實名制、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防止貪官外逃機制等制度建設,對於克服「處長腐敗現象」同樣重要。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倪集華說,反腐敗工作需要「零容忍」,既打「老虎」,又要收拾「蒼蠅」。建立有效的行政決策負責機制以及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權,切斷「公權」與「私利」的內在聯繫,對於遏制處級幹部貪污腐敗很有幫助。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劉詩雨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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