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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引咎辭職到再次復出----官場現行記感慨萬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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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引咎辭職在媒體不斷的演繹下,越炒越熱一時間仿佛代替了引咎辭職下台的前因。

廣大的國人也對「引咎辭職」頗有微詞,原因是原本辭職的官員又紛紛「復出」: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案引咎辭職的吉林市市長剛占標,於一個月內就出任新組建的正廳級單位——吉林省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的負責人;「非典」疫情而辭職的原衛生部部長張文康,於2003年10月就任「副部級」事業單位 ——宋慶齡基金會的副主席,因同樣原因引咎辭職的原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則在去職5個月後出任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級別依然是正部級。重慶開縣特大井噴事故而引咎辭職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前總經理馬富才,近日成為國家能源辦公室副主任。即便是鬧得全球著名的山西洪洞縣 「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原山西臨汾市堯都區副區長段春霞,又被任命為區長助理。直到今天,因為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泥石流再次下台的孟學農,以及因為三鹿奶粉事件下台的河北省市的官員。。。。。。。引咎辭職為什麼成了「戰略轉移」?成為了國人茶餘飯後的嘻談笑料。

「引咎辭職」,本人認為在中國已步入了問責誤區。縱觀近年來真正意義上的「引咎辭職」可謂是鳳毛麟角,偶爾出現的引咎辭職者多數是在保職無望的狀態下做出的無奈選擇;一些人甚至把「引咎辭職」作為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的「護身符」,在風頭過後又「東山再起」;不少基層單位熱衷於追風趕潮,出台了十條、二十條甚至更多的「引咎辭職」細則,大玩「大變活人」;更有甚者,連小小的村官也樂此不彼,動輒便「引咎辭職」。

事實上,政府官員在重大事故發生後,迫於輿論的壓力和自我道德規範的約束,主動引咎辭職,在國外已是司空見慣。它彰顯了現代社會對相關官員在不構成法定罪責的情況下承擔更為苛刻的道義責任的嚴格要求,從而有效提升官員的自律性和工作責任感。但是在中國確是另外一番味道。

首先,引咎辭職的執行程序存在問題。因「三鹿奶粉事件」下台的官員,石家莊市長冀純堂雖然是辭去職務,可以說是「引咎辭職」,但處理通報卻來自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而不是對其選舉任命的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引咎辭職」不是黨紀政紀處分,事實上是一種罷免,依照憲法,這種權利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任何組織都不能取而代之。各級政府的越權行權,客觀上為官員的「復出」埋下了伏筆。

其次,引咎辭職制度實施至今,不能不承認它有某種程度的「不合理」。從動機來看,本應是官員自願的行為開始成為組織行為;從目的來看,由於沒有真正確定引咎辭職的有效時間,也就無法確定引咎辭職的實際價值——各級人大的選舉結果,成為了走馬觀花。怪不得人稱中國人大是橡皮圖章。即便選舉人有過重大過失。如果不是官員自覺地引咎辭職,他同樣可以再次參加選舉,這就意味着,再次成為官員——今天辭職、明天「復出」,是因為沒有規定我明天不可以「復出」。如果規定引咎辭職者在若干年內不能在相關國家機構內任職,引咎辭職才具有現實意義。

另外,被迫的引咎辭職無法起到懲戒的作用。並沒有改變官員本質的問題。正如幾千年的中國官場結構,因為中國官場的結構,一直都是對上負責,對下不負責任,因為每名官員的任命,全是領導提拔,正是這樣的原因,導致了對下沒有了責任心。。。。。。。。。。。。。一句話,「復出」的原因,不是因為引咎辭職沒有起到預期的作用,而是因為我們曲解了引咎辭職的本來面貌。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吳量

來源:新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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