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事訴訟法,就是指導國家機關如何將逍遙法外的刑事罪犯丟進監獄或送上絞刑架的行為規範。為了避免冤假錯案,各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都是慎之又慎的,讓各種偵察、訴訟、監督程序環環相扣,力求毫無遺漏。
蘇聯1922年刑法典,如果你看到條文的話,給人的印象也是這樣。
但是舊話重提,不要以為光靠一部公正嚴明的訴訟法,就真的足以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合理、訴訟結果的正確無誤了。說難聽的,法律這東西,就是用來違反的。如果沒有科學的司法制度、政治制度配合,再嚴謹嚴密的訴訟法規定都無異於放屁。在這個意義上,前蘇聯1922年刑訴法的實施情況是最觸目驚心的。至於今日沾沾自喜地宣佈加緊建設所謂「依法治國的某某主義法治社會」的某國,其實也仍舊未能跳出那個殘暴野蠻的怪圈。
以下是蘇聯內務部向犯罪嫌疑人遞交起訴書時,所發生的非典型對話。
契卡:這是起訴書,簽名吧。
嫌疑人:我不同意你的那些指控。
契卡:這個簽名不代表你同意起訴書的內容,只是代表你閱讀過起訴書。
嫌疑人【閱讀】:「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觸犯刑法第58條第10款」,這是什麼意思?
契卡:你沒必要知道。
嫌疑人:我要看刑法典。
契卡:我這兒沒有。
嫌疑人:那找你們科長借。
契卡:我們科長也沒有,規定不許給你看。它不是為你寫的,而是為我們寫的。而且你也不需要看,它規定的恰好就是你犯的那個罪。……話說你到底簽還是不簽?【毆打】
看出門道來了嗎?蘇聯刑法典和刑訴法最有趣的地方之一,就是它們根本不對一般公民公開。(其實,上述兩部法典都可以在蘇聯各地的基層法院和執行委員會查閱到。但是請問你閒着沒事去查刑事法典幹什麼?心懷叵測!你要麼是在準備犯罪,要麼就是試圖毀滅罪證!立刻就會被抓起來。)
刑法不公開,意味着公民根本無法知道自己幹什麼事會構成犯罪。而刑訴法不公開意味着什麼?
自由自在,刑訊逼供。
要不然你以為一個有完善刑訴法制度的國家是如何三十年如一日,卓有成效地製造99%以上的錯案率的?這跟我國革命時期那些私刑可不一樣,都他媽是經過法院公開審理判決的啊!有些案子還允許外國媒體到場旁聽呢。可以想像在這種體制下,刑訊逼供是多麼關鍵的偵察手段。
那麼蘇聯的刑事犯罪偵察機關是如何依法進行偵察活動的呢?某本書上列舉了五十多種刑訊逼供的卓越創意,最帥的是完全不必擔心被告人在法庭上以遭遇暴力對待為由翻供——因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原來蘇聯刑事訴訟法是反對刑訊逼供的!
為了讓文章顯得別開生面,我在此列舉幾種比較常用(事實上在建設法治社會的某國也不時可以見到)而且比較科學(不留痕跡)的刑訊方法吧。
剝奪睡眠與夜審。一連一個多月不許睡覺,白天勞動,晚上生物鐘最脆弱的時候展開車輪審訊。更高階的技巧包括同時餓飯,並在嫌疑人最半死不活的時候給他喝酒。不少人就在這種半昏迷狀態中籤下了株連甚廣的供述書。
撒謊誘供。嫌疑人不許撒謊,但偵察人員卻是可以隨意撒謊的。例如交給嫌疑人一張宣傳單,上面寫着「我已被告知,作偽證者監禁5年,拒絕提供證言者監禁5年」 (實際上蘇俄刑法典規定的是3年和3個月),能把人嚇得六神無主。在隔壁房間播放女性遭受暴力對待所發出的呻吟和慘叫錄音帶,然後告訴嫌疑人那正是他的妻女(其實是預先定製好的,按照女高、中、低音詳細分類的專用錄音帶)。
強光。防空部隊專用的探照燈24小時擺在囚室窗外,整個房間全部粉刷成反射效果一流的白色,讓人避無可避。不久眼皮發炎感染,淚如雨下,久而久之便是失明。類似的還有大喇叭音波飽和壓制,專門對付高血壓患者,這在中國有成功案例。參加□□一大的革命元老、武漢大學校長李達是怎麼死的?
還有比較缺乏創意但攻擊效果一流的那些罰站,罰跪,罰坐,罰趴,各種往死里打的體力活,就不詳述了。會留下明顯痕跡的刑訊逼供,即使在蘇聯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做法——被告席上那傢伙才22歲,嘴裏就只剩下8顆牙(兜里揣着一張沒收金牙三顆的收據),手上只有三片手指甲,誰都猜得出是怎麼回事啦。
一位前紅軍炮兵大尉在遭審察和服刑期間受夠了也聽膩了各種刑訊方法,被放出來後,恰逢1960年蘇聯與斯大林主義告別,新刑法與新刑訴法生效。炮兵大尉在街邊舊書攤上看見了毫不起眼的平裝1922年蘇聯刑事訴訟法。結果他目瞪口呆地讀到了以下規定:
第136條—一偵查員無權用暴力和威脅的方法強迫被告供述或招認。
第111條——偵查員還必須查明證明被告無罪的情節,以及減輕其罪責的情節。
第139條——被告有權親筆書寫供詞,並要求對偵查員書寫的筆錄加以修正。
任何刑事案件偵察期限為兩個月。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檢察長必須監督刑事案件的偵察過程,並在起訴前就偵察過程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察期間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的,有權提出申訴,偵察人員必須將申訴書原件按照日期歸檔……
各種不遜於這世上最科學最公正司法制度的規定,琳琅滿目。但是這位親身經歷過全套高級待遇的炮兵大尉卻很清楚,三十多年間沒有任何一個蘇聯公民有幸享受過這些公正制度。我們當然可以歸咎於刑事訴訟法不公開,公民無從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權利——但是請問即使刑訴法是公開的,難道內務部的黨員老爺們就會高抬貴手嗎?憑什麼啊?
反正,即使某國的刑訴法非但很科學,而且是公開的,也不見得就能制止刑訊逼供。當庭以遭受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的,充其量換來個「認罪態度惡劣」。這一切其實不能說是刑訴法的錯,甚至不能說是打人的公安契卡的錯——錯就錯在國家沒有授權任何正義的力量去管制契卡大老爺們的野蠻行徑啊,錯就錯在人治啊。(且不管它公開叫什麼名字,即使叫作依法治國的某某主義法治社會也一樣。)
所以我在此還要順便含淚勸告那些要求司法公正的無聊傢伙們:要在人治社會實現司法公正,太強人所難啦!提出這種無理要求,你還有點人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