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IDU為注射毒品者)
一、部分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遵守法律的意識較為淡薄。
部分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執法的觀念較為淡漠,特別是在打擊IDU吸毒這方面。
筆者之一,十多年前在大理就曾被警察無故毆打,現回想起來還記憶猶新,隱隱作痛。
筆者之二,同樣如此,過去曾經多次遭遇執法警察的毆打和酷刑,甚至於到承受不住而跳樓。
筆者之一,6月份到北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後,本和同伴商量好下午到天安門玩玩,沒過多久就被警察來帶去做尿檢。警察執法過程中,我們都積極配合,但是警察給予我們的第一印象就是沒有見到證件而是手銬,尿檢成陰性後被釋放,出了派出所的門,連回去的路都找不到.因此,回到雲南親戚朋友問我對北京的印象如何?我只能遺憾的告訴他們北京的派出所里的警察是這樣對待我們。
前不久在開遠出現的不出示任何證件,強制帶走已經戒斷毒品保持操守的某女性過往成癮者,幾乎又要激化成矛盾。
同樣還是在開遠,幾個警察執法中圍打某美沙酮維持治療人員夫婦倆,旁觀百姓問及,反而給被毆打者扣上襲警之罪名,對其毆打至昏,丟下200元錢,揚長而去。試想一下,果真襲警還能丟下200元嗎?
此次IDU用針具傷人的事件,由於我們很難找到傷人者,了解事件的真相。筆者認為,在一天的時間之中同時出現三位警察被針具刺傷,絕非偶然,這是IDU在長期的法律和警察人為打壓之下的某種反彈。
隨着國家法制的進步,中國普通民眾的法制意識也在提高,,IDU也同樣如此,他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也在提高,這應該說是時代和社會的進步。依法治國是中國的基本國策,這也是順應了民意,順應了時代。公安部門作為執法機構,應該知法守法,面對部分警察法制意識淡薄,如何提升警察隊伍的整體形象和執法素質,如何監督警察對IDU的執法工作,保障IDU的基本權益?都需要有關法律界的相關人士和社會去思考,更需要政府去重視。
二、感染愛滋病成為IDU使用毒品庇護傘的時代已不復存在。
雲南在IDU中首次發現感染者,是在幾年以前,當時由於戒毒所對愛滋病缺乏一定的了解,幾乎送到戒毒所的感染者出現機會性感染以後,都會提前解戒出所。部分CD4指數低於服藥標準或者已經服用抗病毒藥的感染者,在醫院和治療機構與戒毒所的協調下也會提前解戒出所,這是人文精神的體現,同時也助長了部分IDU感染者歪曲對人文精神的理解,繼續使用毒品。
後來IDU中需要治療的感染者增多,但戒毒工作又必須進行,人文精神與法律的衝突逐漸凸現出來,為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抗病毒治療機構把藥物送到了戒毒所。這是人文精神的體現,這同時也破滅了多數感染者以疾病為由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即使感染愛滋病,如果繼續使用毒品就還得在戒毒所繼續戒毒。
《中國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此,我們強烈譴責用針具傷人的當事IDU,同時告知IDU同伴,特別是感染者同伴不要把疾病當作自己的某些特權,特別是超越國家法律之外的特權逃避法律打擊,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偶權利獲得政府的幫助,我們更有義務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我們更不能用這種牴觸的方式報復社會,報復他人,這絕對只會把事件給進一步惡化,傷及無辜,傷及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