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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 楊佳案與上海警方

 

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函

-- 「北京警方正在尋找的失蹤北京市民王靜(閘北襲警案被告楊佳的母親)很可能正處被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等非法拘禁綁架控制危險狀態之中」


李勁松(北京


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李勁松,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我的居民身份證號是 3624271965071000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我(報案控告舉報人)特此來函向貴機關書面報案控告舉報「北京警方正在尋找的失蹤北京市民王靜(閘北襲警案被告人楊佳的母親)很可能正處於被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等非法拘禁綁架控制危險狀態之中」。

一、7月18日《京華時報》報道:

楊佳襲警案發生後半個月裏,楊佳的姨媽王麗與楊母王靜失去一切聯繫。7月2日,王麗曾給王靜家裏打電話,但沒人接聽。 7月5日,王麗去慧忠里王靜家尋找未果。此後,王麗想盡一切辦法聯繫王靜都未能如願。7月13日和14日,王麗連續兩天到大屯派出所打聽王靜的下落。派出所宋警官告訴她,王靜確實曾被警方帶到大屯派出所協助調查,但王靜調查結束後便自行離開派出所。

宋警官告訴王麗,她可以到王靜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單位尋找,如果還沒有結果,可以向警方報王靜走失。在多方尋找未果後,昨天(7月17日)下午2點20分,王麗持王靜照片來到大屯派出所向警方報王靜走失。

二、7月19日《京華時報》報道:

昨天(7月18日),楊佳的姨媽王麗打電話到上海公安局閘北分局刑偵支隊,詢問有無王靜的消息。對方稱此事屬於查找走失人口,建議她向閘北分局治安支隊了解情況。王麗打電話到閘北分局治安支隊,被告知,在北京報走失,就應向北京警方了解情況。王麗說,昨天下午3點多,她致電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報案的彭警官稱,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個部門了解情況,所以目前還無法和上海警方聯繫,但會幫忙查找,如有消息會通知她。當初將王靜帶至大屯派出所協助調查的是上海警方,王麗詢問這些警察屬於上海公安的哪個業務部門,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內「好像沒人知道」。

三、7月19日上海東方網報道:

從上海市律師協會獲悉,閘北襲警案被告人楊佳已正式聘請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兩位律師擔任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人。案件進入法院審判階段後,楊佳繼續聘請兩位謝律師為其辯護。之前楊佳書面委託母親為自己聘請律師,並表示「除我母親之外,任何人請的律師我都不認可,包括我的父親。」

之後,兩位謝律師專程赴京會見了楊佳母親,其表示「經再三考慮,希望你們作為我兒子楊佳的辯護人」。當楊佳見到母親親筆簽署聘請兩宦墒Φ氖槊娌牧蝦螅?婕辭┟?硎就?猓?拱焱琢慫?形?惺中??br>
四、看完上述新聞後,日前我再一次詳細查閱了媒體在7月15日至7月19日期間,圍繞北京律師會見楊佳、楊佳聘請了律師、王麗尋找楊佳母親下落的相關報道。

在認真看了幾遍後,我發現:

1、北京警方正在尋找的失蹤北京市民王靜(閘北襲警案被告楊佳的母親)很可能正處被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等非法拘禁綁架控制危險狀態之中」!

2、上海謝有明律師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3、上海謝有明律師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應該是與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一夥犯罪嫌疑人關係親密深獲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一夥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關係人!

據媒體報道,7月15日,北京熊律師受楊佳父親委託來到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要求會見楊佳。也就是在這天,檢察官就聘請律師問題,給楊佳作了一份筆錄。

7月16日,檢察官約請了熊律師,解釋了不批准會見理由,並出示7月15日檢察院給楊佳做的那份「只願意接受母親聘請的律師」筆錄,

7月17日這天, 上海市公安局信訪辦公室的警官接到投訴後,回復熊律師稱已經和看守所領導溝通過,因為檢方稱楊佳已經聘請了一名律師,所以才拒絕熊律師會見,但該警官沒有透露楊佳所聘律師的姓名和詳細信息。

而上海東方網報道,上海謝律師是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接受楊佳母親聘請的。而檢察院是在7月17日,才將案件起訴到法院。

案件進入了審判階段後,楊佳如要聘請律師,應由法院來通知,已經不關檢察院的事了。

楊佳在筆錄中,表示了「只願接受母親委託的律師」,並沒有提出由母親代為聘請上海謝律師。

上海謝律師專程來北京,與楊佳母親辦理授權委託。謝律師來京的時間,最早也只能是在7月17日這天,即檢察院將案件公訴到法院的當天(如他當天坐飛機來京的話)。

而在此前十幾天,王麗多次到慧忠里小區407號樓,尋找楊佳母親王靜而未果。多次給王靜打電話也無法聯繫上,一直到7月17日,實在難以聯繫和找到王靜了,才迫不得已向北京警方報案。

讓我們看一下7月18日《京華時報》的報道:

楊佳襲警案發生後半個月裏,楊佳的姨媽王麗與楊母王靜失去一切聯繫。7月2日,王麗曾給王靜家裏打電話,但沒人接聽。 7月5日,王麗去慧忠里王靜家尋找未果。此後,王麗想盡一切辦法聯繫王靜都未能如願。7月13日和14日,王麗連續兩天到大屯派出所打聽王靜的下落。派出所宋警官告訴她,王靜確實曾被警方帶到大屯派出所協助調查,但王靜調查結束後便自行離開派出所。宋警官告訴王麗,她可以到王靜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單位尋找,如果還沒有結果,可以向警方報王靜走失。在多方尋找未果後,昨天(7月17日)下午2點20分,王麗持王靜照片來到大屯派出所向警方報王靜走失。

再看一下7月19日《京華時報》的報道:

昨天(7月18日),楊佳的姨媽王麗打電話到上海公安局閘北分局刑偵支隊,詢問有無王靜的消息。對方稱此事屬於查找走失人口,建議她向閘北分局治安支隊了解情況。王麗打電話到閘北分局治安支隊,被告知,在北京報走失,就應向北京警方了解情況。王麗說,昨天下午3點多,她致電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報案的彭警官稱,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個部門了解情況,所以目前還無法和上海警方聯繫,但會幫忙查找,如有消息會通知她。當初將王靜帶至大屯派出所協助調查的是上海警方,王麗詢問這些警察屬於上海公安的哪個業務部門,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內「好像沒人知道」。

對媒體的採訪和王麗的電話詢問,上海警方均沒有作回應。

五、王麗與楊佳母親是姐妹關係,連妹妹都不知姐姐身在何處,還只能用報警辦法來找人。上海謝律師是通過什麼渠道找到楊佳母親的呢?

是從楊佳那裏獲得王靜手機號碼聯繫上的嗎?

如通過手機能聯繫上王靜,王麗也應該知道王靜手機號碼吧?她怎麼就聯繫不上楊佳母親呢?

難道楊佳襲警後,王靜換了新手機號碼,來不及告訴王麗了?

如是這樣,楊佳在上海看守所也是不知道母親新手機號碼的。按照司法機關的規定,在判決生效前,家屬是不能會見在押的親人。

如果謝律師不是通過通訊聯繫上的王靜,難道他有孫悟空的「火眼真睛」?從上海就知曉在千里之外的王靜藏身在何處?

六、眾所周知:

如果王靜已被某一伙人非法拘禁綁架控制起來了之後,

則至此非法拘禁綁架王靜案被偵破之前,

北京警方和上海警方及王靜的親妹妹王麗和親兒子楊佳等家屬也就的確不知道王靜在何處也的確無法找到見到王靜了。

七、眾所周知:

王靜被某一伙人非法拘禁綁架控制起來了之後至此非法拘禁綁架案被偵破之前,能隨時隨意見到已被這一伙人非法拘禁綁架控制起來了的王靜的人,

要麼就是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一夥犯罪嫌疑人,

要麼就是與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一夥犯罪嫌疑人關係親密深獲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一夥犯罪嫌疑人信任的關係人。

八、《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之第五節「利益衝突和迴避」中明確規定:第七十六條,利益衝突是指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託事項與該所其他委託事項的委託人之間有利益上的衝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託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條,在接受委託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衝突查證。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律師法》第五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

有利益衝突便會影響司法公正,這是一條極其淺顯的道理。

本來,在楊佳閘北襲警案中,飽受質疑的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謝有明律師惟一正確的選擇是依法迴避。

可事實卻是,

謝有明律師不僅敢於視民意為無物,還敢於公然踐踏《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和《律師法》第五十條。

7月17日,案件進入審判階段,

在楊佳已明確拒絕謝有明律師繼續代理審判階段辯護工作的要求且楊佳已明確要求只接受王靜替自已聘請的律師在審判階段作為自已的辯護謝律師後,

謝有明律師不僅沒有依法迴避,反而還為此又專程跑到北京來找北京警方和上海警方均不知其去向的王靜做思想工作主動要求王靜簽字聘請自已在審判階段作為楊佳的辯護律師。

而且,謝有明律師竟然是如有千里眼一樣,在一天之內即快速準確地找到見到了之前與自已素不相識且楊佳母親家屬及北京上海兩地警方都找不着見不到的楊佳母親!

至7月18日,楊佳的姨媽王麗仍無法找到見到王靜!

7月18日楊佳的姨媽王麗打電話到上海公安局閘北分局刑偵支隊,詢問有無王靜的消息。對方稱此事屬於查找走失人口,建議她向閘北分局治安支隊了解情況。

王麗打電話到閘北分局治安支隊,被告知,在北京報走失,就應向北京警方了解情況。

7月18日下午3點多,王麗致電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報案的彭警官稱,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個部門了解情況,所以目前還無法和上海警方聯繫,但會幫忙查找,如有消息會通知她。

這說明,王靜離開大屯派出所後,既沒有被上海警方帶去上海合法調查,也沒有被北京警方合法控制。

九、綜上所述:

1、我認為,北京警方目前正在依法尋找的失蹤市民王靜,現應該正是處於「被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的危險狀態之中!

2、我認為,此時出手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時出手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後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主要目的之一,

應該是懼怕王靜自已或王靜幫楊佳聘請的北京律師將相關責任人此前在處理楊佳案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言行曝光於世被中央領導及全國民眾知道千夫所指!

3、我認為,此時出手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時出手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後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主要目的之二,

應該是確保不讓上海謝律師之外的其他律師有條件成為楊佳的辯護律師!

4、我認為,上海謝律師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5、我認為,上海謝律師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應該是與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一夥犯罪嫌疑人關係親密深獲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一夥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關係人!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任何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舉報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十一、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我現履行公民法定義務特向貴機關致送本關於「北京警方正在尋找的失蹤市民王靜(閘北襲警案被告人楊佳楊佳的母親)王靜很可能是處在被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等非法拘禁控制危險狀態之中」之《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函》。

若貴機關認為此報案控告舉報事項不屬於自已管轄,盼請貴機關將此報案控告舉報事項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按規定及時書面通知我。

若貴機關對於此份報案控告舉報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立案;或者,需要舉報人進一步協助調查時;祈請貴機關能將需要舉報人協辦的事宜及時書面通知我。

若貴機關對於此份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亦祈請貴機關能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我。

我的通信聯繫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100038。我的電子郵箱是Yitong178@。電話:010-86869595。

此致

敬 禮!

報案控告舉報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李勁松

報案控告舉報日期: 2008年 7 月 21 日

附錄:北京律師舉報楊佳的律師涉嫌綁架楊佳之母

《財經》記者 朱弢 陳中小路

稱此舉目的是提醒法院對楊佳辯護律師的資格進行進一步審查

  【《財經網》專稿/記者 朱弢 陳中小路】"上海襲警案"又生枝節。7月23日,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松在該律所網站發表文章稱,他已向北京、上海兩地有關部門寄出實名舉報函。舉報函說,楊佳的母親王靜(化名)已與家人失去聯繫20多天,極有可能被綁架;而楊佳的律師謝有明可能是綁架王靜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此前,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有明已被聘為楊佳的兩名辯護律師之一。楊佳被捕當天,謝有明即介入此案,並向楊佳提供法律幫助。不久後,謝有明同時擔任上海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被媒體披露,從而引發他是否有資格擔任楊佳辯護律師的爭議。

  據《財經》記者了解,李勁松系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擔任北京"小販殺死城管案"中被告方崔英傑的辯護律師。

  李勁松對《財經》記者表示,他是在詳細分析了7月15日至7月19日期間的相關媒體報道後,得出相關結論的。

  《京華時報》的報道中稱,"上海襲警案"發生後半個月裏,楊佳的姨媽王麗(化名)與楊佳的母親王靜失去了所有聯繫。從7月2日開始,王麗多次試圖與王靜取得聯繫,都沒有結果。7月13日和14日,王麗連續兩天到北京大屯派出所打聽王靜的下落,得到的答覆是,如果多方尋找沒有結果,可以向警方報王靜走失。7月17日下午,王麗前往北京大屯派出所,報告王靜走失。隨後大屯派出所啟動了對楊佳母親王靜的尋找程序。

  7月18日,王麗又分別向北京大屯派出所和上海閘北區公安分局治安支隊詢問情況,仍未獲得有關王靜行蹤的有效信息。

  7月17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楊佳提起公訴。

  7月19日,上海東方網發出報道稱,上海市律師協會在當天表示,楊佳已正式聘請謝有明、謝晉兩位律師擔任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人。之前,楊佳曾書面委託母親為自己聘請律師,並表示"除我母親之外,任何人請的律師我都不認可,包括我的父親"。為此,"兩位律師專程赴京會見了楊佳母親"。報道還稱,"當楊佳見到母親親筆簽署聘請兩位律師的書面材料後,隨即簽名表示同意,還辦妥了所有委託手續。"

  李勁松根據相關報道和法律程序分析,"兩位律師專程會見楊佳母親王靜",並與其辦理授權委託手續的時間,最早只能在7月17日,即檢察院將案件公訴到法院的當天。其時,王靜已與其家人失去聯繫長達半月之久。
  李勁松據此提出疑問:"楊佳的姨媽都不知自己的姐姐身在何處,只能用報警辦法來尋找,連北京的警方都找不到,謝有明律師是通過什麼渠道找到的呢?"

  李勁松認為,王靜"失蹤",存在被人綁架的可能性。而根據公開的報道,謝有明的確曾和"失蹤"的王靜會面。李勁松就此認為:"謝有明律師很可能是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或者至少也是"知情關係人"。

  李勁松表示,他已於7月21日用特快專遞將舉報函寄出,接收者分別為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閘北區檢察院、上海市閘北區法院。7月23日下午,他向《財經》記者表示,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希望舉報函能提醒法院在審理楊桂案時,對其辯護律師資格進行進一步審查。"李勁松這樣解釋他進行實名舉報的初衷。

  7月23日下午,《財經》記者還致電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試圖與謝有明取得聯繫。該所工作人員表示,謝有明律師不在律所,並且無法與謝有明本人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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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議報》第365期

劉子龍律師給上海公檢法公開信


劉子龍(深圳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謹以個人的名義向上海襲警案件中不幸遇害的六名警員致以沉痛的哀悼!向被致傷正在康復中的警員及遇難警員的家屬表達問候!向為維護上海市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忘我工作的廣大幹警表示敬意!

楊佳上海襲警,剝奪了六名警員的生命、嚴重損害了五名警員的健康,給死者的親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痛苦,給廣大幹警心靈上造成了永久性創傷,血案震驚了全國上下,社會影響巨大,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已上升為一個公共事件,其影響及意義已遠遠超越了一個刑事案件的範疇。

楊佳殺害警員的犯罪應當受到懲罰,引起這起血案發生的原因及真相應當及時公開,本案的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的公正性應得到保證,案件的承辦及審判應該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公眾的知情權應該得到保障,楊佳應該享有的辯護權利應該得到保證。因為此案影響巨大,若處理不當,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會喪失公、檢、法機關的公信力,會進一步惡化警民關係,會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自案發到今天,上海市公安及檢察機關為此案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也做了許多工作,有目共睹;但工作中並非無可挑剔之處,僅以本人一般般的專業水平就發現幾處不妥,現予以提出。(為不讓公眾懷疑我具有諂媚執法機關之嫌疑,特以公開信方式提出,以讓公眾如同監督執法機關的執法一樣監督本人),希望能夠得到上海市公、檢機關的理解和重視。

一、對刑拘及追究「造謠者」郟嘯寅「誹謗罪」的異議。

我國刑法第246條關於規定的「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首先,此條犯罪位列於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項下,說明制定此條法律保護的主體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機關;其次,從條款中可以明確看到,構成這一犯罪的受害主體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體;第三,構成此種犯罪損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譽」;而你兩機關所承辦的郟嘯寅誹謗一案卻稱是「郟嘯寅誹謗了公安機關的名譽」,非常明顯,即使郟嘯寅具有所稱的「捏造事實」行為也構不成此項罪名:因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機關」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既不具有「人格權利」、非法人單位也不具有「人的名譽權利」,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還是人民政府,這些「機關」都不是由公務員集資股份而成立、因而也不是「獨立法人」,這些機關的主人是人民;如果有人硬說這些機構的「關格」或「府格」受到損害,在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有權決定其訴訟權利的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構――人民代表大會而不是這些機關本身。

不難看出,你局、院所立及批逮郟嘯寅而偵辦的「誹謗」一甘敲揮蟹?梢讕蕕模荒憔幀⒃捍砦罄斫飠蚯?飭斯?曳?傘?br>
二、對知道楊佳作案動機和指證上海市公安局的人連連採取隔離和強制措施讓公眾心生疑惑。

楊佳殺害警員後果嚴重有目共睹,構成犯罪無可辯駁,具有應受懲罰性人所共知。但是,在公眾當中卻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聲音,甚至有許多為楊佳抱不平的聲音。經我對互聯網上的部分網絡觀點的歸納發現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同聲音是因對上海市公、檢機關案件承辦中不能公開真相而引起。

血案已經發生,楊佳已構成殺人重罪,但公、檢、法機關卻不能因急於懲罰犯罪而違法,也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違法、不透明的執法甚至是違法的執法為代價來懲罰犯罪。公眾對上海市公安機關的質疑主要集中在:

1、楊佳母親是楊佳方面除了楊佳本人之外最了解楊佳與閘北公安分局糾紛真相的人,本應該是楊佳方面、或者是查清事實真相的證人,而上海市公安局卻以「協助調查」之名將楊母隔離,這是明顯的妨礙證人作證的行為,不讓知情者作證、真相不能公開,審判怎能公正?

2、郟嘯寅所發的帖子不管事實是否存在,但他也是指證上海公安實施傷害楊佳行為的證人,上海市公安局作為被指證人、講的不客氣一點就是「傷害楊佳嫌疑人」本身沒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證不實、確實有捏造、作偽證之行為,經過法庭調查核實不予採信就是了,審判機關可以對其偽證行為進行處罰;而上海市公安局絕對是沒有依據、也沒有資格去抓捕並刑拘指證你違法或犯罪的證人的,這是明顯的迫害證人、妨礙證人作證的行為;如此一來等於向全社會公告你局已被郟嘯寅的指證嚇破了膽,無奈之下只好不擇手段地去「殺人滅口」。如此辦案,有何公正性可言?公眾如何能接受?

三、上海檢方拒絕北京律師為楊佳辯護的行為不當。

楊佳是否接受其父為其聘請的律師為其辯護,應由楊佳自己決定,這是《刑事訴訟法》中為犯罪嫌疑人規定的權利。即使楊佳不同意兩位北京律師為其辯護,也應該由楊佳在與律師見面後當面申明,而不應由上海檢方從中傳遞。上海檢方拿出一份其給楊佳所作的筆錄作為楊佳不接受北京律師為其辯護的證據拒絕北京律師會見楊佳,至少有五處疑點可證明檢方此舉不正常。

1、楊佳在未與其父溝通、未與北京律師見面的情況下,他是怎麼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師為其辯護的?說明上海檢方已提前將此消息與楊佳溝通過,為何要提前溝通?提前溝通之目的何在?怎麼能證明不是上海檢方借楊佳之口在拒絕北京律師?

2、北京律師與楊佳並不熟悉,更不知楊佳寫什麼樣的字、簽什麼樣的名,在未見面之前,檢方憑什麼證明筆錄上籤的字就一定是楊佳所簽?這是根本證明不了的;作為公訴機關怎能用這樣不專業、缺乏說服力的方式而對待律師?這豈不更讓公眾懷疑上海方面在阻撓外地律師介入嗎?是不是標準的此地無銀三百兩?

3、在手拿所謂「楊佳簽名的筆錄」接待北京律師時,客觀上上海檢方在充當着楊佳的代理人,這一點十分不妥:楊佳是上海檢方公訴的對像,他沒有任何信任檢方的理由;如果楊佳信任上海檢方,當初何不通過向上海檢方申訴以解決糾紛、何至於走到襲警殺人的地步?

4、上海檢方為楊佳指定的律師,除了其本身利益衝突、違反《律師法》及職業規範以外,其數次向媒體說出侵害楊佳權益的話,國人共睹,不知上海檢方是否已把謝律師公之於眾之言論也通報給了楊佳?至少北京律師沒有作出此行為;楊佳不選擇其父為其聘請的北京律師而任用上海方面為其指派的律師有何理由?

5、上海檢方稱楊佳只信任其母為其聘請的律師,我認為此說法也令人無法接受。對楊佳的起訴程序已正式啟動,而除了辦案機關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楊佳母親在何處,楊佳的姨母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報警尋人,楊佳更不知其母在何處,楊佳母親怎麼能、何時才能「為楊佳聘請律師」呢?這不等於說沒有楊佳母親聘請律師楊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檢機關共同為其聘請的律師了嗎?

不過從這一句話中我就可以判斷出:楊佳的母親百分之百的在上海市公安局的控制之下,否則決不會提此條件,否則也不會趕走北京的律師!

四、不能公開楊佳與閘北公安機關發生糾紛的全部過程無法令人信服。

感謝上海公安機關具有如此現代、完美的執法記錄。既然上海警方把去年10月5日在街頭初遇楊佳時的查車對話都錄的清清楚楚,並稱「辦案過程記錄完整」,那麼就應公開楊佳在派出所6小時全過程的錄音錄像,全國人民都在洗耳等待,這也是澄清郟嘯寅捏造不實之詞和了解楊佳多次投訴、索賠理由的最直接、最有力、也是最可信的證據;可直到今天,上海警方也未再多公佈出一分鐘的內容來!六七個小時的錄音只公佈開頭的四分鐘,到底是什麼原因?上海市公安機關事到今天總不能說「只錄了開頭、其餘沒錄」或「不慎遺失」了吧?

出示證據有頭無尾、取其所需如何能還原事實?如何能讓公眾信服?

五、上海公安局新聞發佈會上公佈:楊佳在去年10月糾紛發生回到北京後「多次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向閘北分局交涉索賠及要求處分警員的事情,上海警方並兩次派督察人員赴京與其「協商」、「做工作」。既然有楊佳的投訴,理應一併公開,公眾自然可以從中看到楊佳投訴的經過和看到其投訴的理由,這也是讓公眾了解事實真相、澄清警方是否毆打過楊佳的很好機會,但上海警方至今未予以公佈,難以讓公眾接受。

…………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案外人,我和全國人民一樣,都希望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審理楊佳殺害警員一案,查明案件事實,懲治犯罪,維護公眾的知情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我認為上海市公、檢、法機關應本着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對黨中央負責、對被害警員及家屬負責的態度來偵、訴、審此案,公佈真相、公開審訊、公正判決,實事求是,是非分明,而不應藏藏掩掩,含糊其詞;只有這樣,才能證明上海市公安局此前及現在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才能證明上海警方心中無私不怕見光,才能彰顯上海市的司法機關的公正性,才能展現上海市有關領導博大的心胸,才能讓中央放心,讓全國人民滿意;才能告慰於死者;只有溯根尋源,查找原因,才能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部分公眾對公安機關有對立情緒,是因為多方面的原因產生的,責任不應當全部由公安機關來承擔;但如此重大的事件發生後上海市公安機關如果不能正確面對現實、正確處理已經發生的事件,那麼問題就應另當別論了。

時代已不是過去的時代,中國已不是往日的中國,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隱瞞事實、掩蓋真相提高不了上海公安機關的聲譽,靠違法的強權和令人反感的專制維護不了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只有痛定思痛、勇於面對、站在更高的角度上處理好所發生的事情才能促進上海社會的和諧與正常發展。

當前國家正在集中力量開辦奧運會,這是關係到國家形象和聲譽的大事,希望上海市公、檢、法與上海市委能與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站在更高的角度上處理好重大問題及楊佳案件,用智慧和法制、人文精神管理城市而不是拳頭蠻橫地對付一切,堅決不做經不起推敲的事情。

恕我魯莽,如果上海市公安、檢察、司法機關能公佈全部案件事實、能堂堂正正任由楊佳選擇辯護律師而不是靠非正常的手法強加律師給楊佳;如果能夠以允許直播的形式公開審理此案,那將是十分令我肅然起敬的事情,我將購買《解放日報》一個版面的位置向上海市的公檢法致以敬意!向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致意!若如此,判楊佳任何刑罰楊佳都不會有任何怨言;我敢保證全社會公眾都會從內心敬仰上海市的公檢法和上海市委的光明磊落與坦蕩;若如此,則證明上海的公檢法的執法是嚴格的,上海公安的形象是偉大的,上海社會的是真正和諧的。不知我的願望能否實現,那就看上海市委及上海市公、檢、法機關的執法水平、執法實力和有關領導有沒有這個雅量了。

我期待着奇蹟的出現。

如有不妥歡迎指正。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劉子龍為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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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羅網責任編輯:鄭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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