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趙大偉於2006年5月20日趁其伯父、伯母回原籍老家,無人管教之機,產生強姦、殺害女同學趙某某之念。趙犯於5月23日上午,將趙某某騙到其住處。當日中午12時許,趙某某到趙犯住處後,趙犯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綁住趙某某雙手,用膏藥封住其嘴巴,用布條蒙住其眼睛,先強行與趙某某發生了性關係。之後,趙犯又持事先準備好的尖刀朝趙某某胸、背、頸部猛刺10餘刀,再割其喉管,將趙某某殺害,又將其頭朝下塞進盛滿水的洗衣機內後逃離現場。
罪犯趙大偉強姦婦女後又持刀殺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為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法院依照《刑法》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大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