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當年備受爭議的規定 十幾年後救了自己
聯合晚報引述這名宜蘭縣前檢察官說,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他正好是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馬英九當時因為擔心「筆錄不實」,所以下令檢察官問案一定要錄音。
他說,開庭時,台上會有個燈,燈亮表示開始錄音,嫌疑人或證人可以開始陳述。當時這套新規定顯得麻煩,引起不少檢察官「心裏不爽」,有人先罵完了,再錄音,也有人問案問到一半,開口罵人時,刻意把錄音切掉。
直到後來,影音設備發達,才有目前的錄音及錄影。
他表示,檢察官的權力太大了,有些證人根本很少去看厚厚一迭筆錄記載內容,所以被檢察官誤解原意,證人也不知道。
有些涉案人則是等到被起訴之後,才去詳閱筆錄,發現部分內容根本不是庭上所言,要求地檢署播放錄音或錄影,證明檢察官筆錄不實,才推翻原筆錄,還當事人清白。
他強調,馬英九特別費案,因為發現侯寬仁檢察官製作證人吳麗洳的筆錄不實,成為法院一審判決無罪的原因之一,「馬英九當年自己訂下的規定,救了馬英九自己」,也證明錄音是正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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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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