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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碩士事件的後續,女孩子們要當心了

前兩年,山西有個女碩士失蹤13年生育兩個孩子的新聞引起很大的關注。

近日,這件事有了一個後續。只是看了這個後續,讓人有點意難平。

目前法院作出了判決,女碩士被同村村民猥褻強姦,那兩個村民被判處強姦罪,沒有爭議。

但是孩子的父親張某軍卻沒有被起訴。

張某軍和其他兩名村民有什麼區別?一個是有穩定關係,一個不是穩定關係。但對於完全喪失自衛能力的女碩士來說,這又有什麼區別?

原因居然是檢方認定,張某軍2011年收留患精神分裂症的卜某後,經兩三個月相處發生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主觀為「組建家庭共同生活」。

好一個主觀為組建家庭共同生活,我記得同樣是在山西的那個訂婚強姦案,男方也是為了組建家庭共同生活吧。而且都給了彩禮,買了婚房,辦了訂婚宴。訂婚強姦案的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意願恐怕比這個案件更強吧。

對於精神病患者他撿回去生兒育女,不算強姦嗎?

還好心收留,他難道不應該報警讓警察幫她找到家人嗎?

走失13年,最大的孩子12歲。加上懷胎十月,這時間挺緊湊啊。

你就是看到路邊的母牛,偷偷牽回家養着,不還給別人,都要構成犯罪,何況是人?

我想起鐵鏈那個案件中,生了八個孩子,董某民的判決,罪名也不是強姦罪,而是虐待和非法拘禁。

以前也寫過文章仔細分析過。

這兩個案件還挺像的,都是精神病被撿回家,然後就是生兒育女。然後還都不是強姦。

似乎只要是穩定的同居關係,就不構成強姦一樣。

我記得就是結婚後,還有個婚內強姦,這個穩定同居生活,就可以是免罪的理由嗎?

而且,判決書上還顯示張某軍還曾將卜某生育的一個嬰兒送養,獲取4萬元抱養費,而檢方認為生活困難的張某軍屬於民間送養,不構成犯罪。

看到這個細節,真的挺驚訝的,這,這不是買賣兒童嗎?

我記得看過很多類似的案例,那些賣兒女的父母,也構成拐賣兒童罪啊。

怎麼這個就不構成犯罪啊。這就有點離譜了。

這樣的判決,不是鼓勵大家隨便去撿走失的精神病女子生兒育女嗎?還可以賣兒賣女發家致富。

而這個女研究生,當初被解救時發現其筆記本上第一個字就寫着「跑」字,而且她能說出導師的名字,證明她不是那種徹底瘋癲的。還想着跑,就證明她的自由受到了限制。

而且被家人接回去後修養一段時間,病情也有了很大的好轉,生活能自理了。證明跟他同居的張某軍,對她的照顧也不怎麼樣嘛。

這像不像牛郎織女的傳說,牛郎偷了織女的衣服,然後把織女帶到家中生孩子。

你說巧不巧,這個山西和順縣還是牛郎織女傳說的申報地區之一。

有這樣的文化背景,在做出這種事情,也就不奇怪了。

而有了這樣的判例,女孩子們,以後就要更加注意安全了。不要一不小心就被別人收留到穩定同居了。

延伸閱讀:山西女碩士事件,兩個超級炸裂的點

來源:裝看見

那個山西女碩士的事還記得不?

一整年了,結果是什麼呢?

當地通告:與女碩士發生關係並生下2個孩子的張某軍,不予起訴。

因為張某軍與女碩士發生關係並育有子女,與強姦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

為什麼呢?有兩個原因:

第一,因為張某軍主觀上是為了和女碩士組建家庭共同生活。

第二,張某軍這些年一直照顧女碩士的日常起居,雙方處於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

說實話,看到這個結果還是很震驚的。

失蹤女碩士被找到前和找到後住院的照片對比。女碩士家屬質疑她曾被虐待。(網絡截圖

總結一下,主要有兩點:

1、與一個精神病患者發生關係,並且還生了2個孩子,最後竟然不是強姦。

2、與女精神病人生下孩子後,以4萬塊錢將孩子送養,竟然也不是犯罪。

這兩點,都相當炸裂,實在沒想到。

先簡單回顧一下女碩士事件。

山西女碩士2008年畢業,後因精神分裂症多次治療,2011年5月從家中走失,7月底,山西和順縣村民張某軍將其帶回家生活,13年間,生下4個孩子,一個夭折,一個送養,家裏還有一兒一女。

失蹤13年,最後離家只有160公里,期間家人報警,七次人口普查,3年口罩核酸檢測,都沒能查出她。

被「收留」13年,最大的孩子已經12歲。

被找到時,已經重度精神分裂。

現在,檢方認為,張某軍與女碩士發生關係,與強姦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

也就是說,張某軍與女碩士發生關係,並生育孩子,不算強姦行為。

但同村的兩個村民,與之發生關係,卻是實實在在的強姦。

區別就是,張某軍的目的是要與女方組建家庭共同生活,並長期照顧女方。

而那兩人沒有,單純就是圖爽。

總結一下就是,撿到精神病人,留下生孩子,既解決了性需求,又解決了傳宗接代,生了孩子還可以賣錢,而這麼做,卻不違法,叫做照顧。

強姦女精神病人,外加長期扣留,並生孩子,就等於合法。

太炸裂了。

最可怕的是這句話:長期穩定同居,不構成強姦。

沒錯,張某軍是想與她組建家庭,但女碩士同意嗎?徵求她意見了嗎?

一廂情願的與之一起生活,一下就是13年,這與強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有何區別?

中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

按照這個法條來看,張某軍的行為就是妥妥的強姦。

不管張某軍的想法是什麼,有沒有照顧女碩士,是不是想與她組建家庭,都不能倒推他與女碩士發生關係是合法的。

再說直接點就是,不能用事後行為洗白事前的犯罪,事後行為更不能成為張某軍強姦女碩士的免責理由。

舉個例子。

某男子拐賣了一個女子,強行與之發生關係,還生了孩子,算不算強姦?

如果算,但男子這樣做是想與她組建家庭,並且之後也照顧了她好多年,按照山西女碩士這個事件來看,是不是又不算強姦?

以我的水平,實在想不通,有請法律大咖幫忙科普一下。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浣花溪杜甫 裝看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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