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某演員被騙至境外,被迫從事非法活動」的新聞引發熱議。很多人看了以後都大呼:「這不是拐賣人口嗎?必須嚴懲!」可翻開我們現行的《刑法》一看,卻發現——「拐賣人口罪」這一條,居然已經消失了!一時間,大家都懵了: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難道只有婦女、兒童被拐賣才構成犯罪,成年男性就不需要保護嗎?本文就帶大家好好盤點一下,從法律歷史到現行規定,看看我國到底經歷了哪些「神操作」。
一、先來看看:1979年版《刑法》裏的「拐賣人口罪」
法條回顧:1979年《刑法》第141條
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早在1979年,我國《刑法》中就明明白白寫着「拐賣人口罪」,強調的是:不區分男女老少,只要你拐賣『人』,就夠罪!那時法律雖然沒有現在這麼細緻,但至少能給所有被害人(無論男性、女性,成年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統一的保護傘。
二、保護升級:1991年《嚴懲拐賣決定》的出台
法條回顧: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對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法定刑大幅提高:起刑由原來的五年以下變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六種加重情節可判十年以上直至無期徒刑或死刑。
首次增加了「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為什麼要這麼改?因為當時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猖獗。為了應對社會現實,1991年的決定大幅加大了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懲處力度。但是這個時候,「拐賣人口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就成了並行關係——前者是「普適版」,後者是「特別保護版」。
三、1997年修訂:拐賣人口罪被「廢除」,只保留「拐賣婦女、兒童罪」
法條回顧:1997年《刑法》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原1979年《刑法》中的「拐賣人口罪」被刪除)
到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者經過討論,認為拐賣男子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少見,且考慮到對婦女、兒童的特殊保護,最終選擇「只保留拐賣婦女、兒童罪」,取消了「拐賣人口罪」。這樣一來,「普通版本」的拐賣人口罪失蹤了,而「特別版本」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保留且從重處罰。
四、硬要套?「強迫勞動罪」也難以全面覆蓋
取消「拐賣人口罪」後,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窘境:如果行為人拐騙、綁架成年男子,想把他賣去境外做苦力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但是還沒正式「賣」出去,就被抓了……這算什麼罪?
有人說:「那就用《刑法》第244條強迫勞動罪來管唄。」可問題在於,強迫勞動罪起刑偏低(3年以下),而且它更多針對已實際實施的「強迫勞動」行為,或者至少存在「共犯」的配合。如果只是在拐賣、運輸階段,還未實際強迫勞動,就容易出現定罪上的空當。
法條回顧:1997年《刑法》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
後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改為「強迫勞動罪」,最高刑也由3年升至10年。
即便提高了最高刑,對於跨境拐賣、欺騙男子從事電詐、摘取器官等花樣翻新的犯罪行為,依然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五、買賣成人不受管?法律保護並不該有「性別偏見」
很多人會問:現在到底有沒有什麼辦法來管拐賣成年男性的行為?答案是:可以「窮盡」現有罪名去定罪,比如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強迫勞動罪、組織賣淫罪等等,看具體行為去套用。但這些罪名都比較「碎片化」,並不像「拐賣人口罪」那樣覆蓋面廣,也不如「拐賣婦女、兒童罪」那麼直接有力。
從立法精神上看,我們並不鼓勵在刑法里「濫設罪名」。可是,對於買賣「人」這種嚴重挑戰人類尊嚴、把人當成商品的行為,只依靠現行這些「零散」罪名,確實存在漏洞——尤其是尚未實際實施強迫或尚未實現任何犯罪目的時,能否定罪、如何定罪,都很棘手。
六、「震驚」背後:我們需要怎樣的立法思路?
恢復或重設「拐賣人口罪」?
有學者建議,把現行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4條(強迫勞動罪)甚至第262條(拐騙兒童罪)等相關條文進行整合,設置一個更寬泛、更統一的「買賣人口罪」,無論對方是男性、女性、成年人、兒童,凡是以剝削為目的買賣行為,都應嚴懲。
兼顧特殊保護和一般保護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婦女、兒童在生理和社會屬性上確實更脆弱、受侵害風險更高,因此對其保護可以保持從重情節或特別條款,但這並不代表其他群體就應該完全被排除在外。
國際公約的啟示
2000年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明確強調,「販運人口」是以剝削為目的招募、運輸、窩藏或接收行為。無論男女老少,只要是「把人當商品」來買賣、轉移,都屬於國際社會嚴厲打擊的範圍。我國也是該議定書的締約國。
七、結語:不是只有婦女、兒童才需要被保護
當你發現現行《刑法》中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卻沒有「拐賣人口罪」時,不要驚訝,這正是我們現行立法的一個「有意為之」的遺留問題。人人都需要保護,成年男性、老年人、甚至未被納入特定罪名的其他群體,也同樣不該被忽視。
隨着社會發展和跨境犯罪頻發,未來刑法修訂或司法解釋,或許會考慮補上「買賣人口」的缺口。畢竟,一個人被拐賣、被販賣,這就是對人類尊嚴最赤裸裸的踐踏,哪能因為性別或年齡的不同,就讓法律的保護力打了折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