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南京審計大學原黨委書記王家新貪污、受賄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王家新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貪污犯罪所得發還被害單位;扣押在案的受賄犯罪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表示,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王家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他人通過虛假列支方式,先後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90餘萬元。2002年至2017年,王家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取招生指標、合作辦學、工程項目承攬、工作調動、職務提拔、崗位調整以及協調審計事項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折合共計2280餘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王家新如實供述其貪污、受賄犯罪事實,其中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監察機關依法扣押了全部涉案款物。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家新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鑑於王家新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出全部贓款,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