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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給法官送了12萬的貴州省律協副會長,為何至今未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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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貴陽中院原法官唐偉被指控受賄的《起訴書》在社交平台流傳,披露了當地多名律師向法官支付「案源介紹費」的事實。

根據上述《起訴書》內容,2016年至2021年,唐偉在擔任貴陽市中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員額法官期間,罔顧人民法官清正廉潔的職業操守,為援取錢財,利用法官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以及對當事人和律師的職權影響力,長期與林志嵩、袁倩穎等律師勾結,向這些律師介紹案源20件。

《起訴書》內容稱,唐偉從律師代理費中,提取30%-50%不等的介紹費,共計78.6萬元,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形象。

目前,唐偉因「受賄罪」被提起公訴。而這些與無良法官「勾兌」的律師如何處理?這些律師給法官支付「案源介紹費」的行為,是否應當被認定「行賄罪」?也引起了業內的廣泛討論。

對此,筆者聯繫到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淼焱。萬淼焱律師認為,分析該案《起訴書》內容,涉案法官唐偉,系利用本人職務便利、利用具有隸屬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獲取案件信息,並提供給律師,同時收取數額較大的案源介紹費,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無可爭議。

至於這些律師是否應當被認定為「行賄罪」,萬淼焱律師表示,總體而言,行賄與受賄是一種互為因果、互相利用、互相促進的關係,「在該案中,相關律師應當被認定系行賄人。

「律師從法官處得到了案源、收取了律師費,並將『案源介紹費』交給了法官,這就是利益交換。」萬淼焱律師認為,相關律師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另有評論者指出,不少地方都存在法官與律師勾結、將自己或同事承辦的案件介紹給律師並收取「回扣」的情況,「這是法律界藏污納垢的重災區,給司法環境造成很惡劣的影響。」

筆者注意到,與唐偉「勾兌」的,有一位叫做「石利民」的律師。這名律師,是貴州澤豐律師事務所主任;他還有另外的身份,是貴州省律師行業黨委委員、貴州省律師協會副會長

《起訴書》內容稱,2019年,唐偉受人請託幫忙協調一起刑事申訴案,唐偉未答應,但藉機推薦了石利民律師為該案辯護人。

石利民收取30萬元代理費用後,唐偉按照40%的提成比例,在貴陽中院附近收受石利民「案源介紹費」現金12萬元

貴州澤豐律師事務所在其官網對石利民如此介紹:從業30多年來,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業務上精益求精,得到了社會的廣泛承認和當事人的高度評價。

此外,石利民曾被貴州省司法廳授予「人民滿意的律師」稱號,多次被貴州省、貴陽市律師協會評為省、市出色律師。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官唐偉落馬一年多以來,與其「勾兌」過的貴州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石利民,一直在頻繁參與公開活動,顯然未受到任何影響。

根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四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以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

根據《律師法》第47條,律師以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明確指出:

「要清醒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

石利民副會長系被《起訴書》認定的具有「行賄法官事實」的律師,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應受相應處分。

但其至今仍然身居貴州省律協副會長等職,令人困惑。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12月底,貴州已有1.5萬餘名律師。

在人員如此龐大的貴州律師圈,擔任律協副會長的,卻是一名有「行賄法官」污點的人,這是一件很尷尬的事情。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Just Law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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