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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凱:致唐一軍部長的公開信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唐一軍部長:

您好,之前我給您寫過四次信向您反映張金海的問題,您可能沒有看到,今天公開致信,希望您督促查處一下有行賄行為的張金海律師擔任青島律師協會會長一事。

一、關於張金海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事實

在青島市教育局原副局長、青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原主任督學李振江受賄案中,張金海涉嫌向李振江介紹行賄10,000歐元,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號刑事判決書可以證明,且該判決書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具體如下圖。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號刑事判決書(見附件)認定,「2009年7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於某乙的請託,幫助於某乙的孩子辦理青島第二中學擇校生,後收受於某乙所送的賄賂款5,000歐元(折合人民幣47,805元)。2014年6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某甲的請託,分別為張某甲的同事李某丙、荊某的孩子辦理青島新世紀小學、青大附中上學事宜,後收受李某丙、荊某通過張某甲所送的賄賂款5,000歐元(折合人民幣41,946元)。」其中的張某甲就是張金海

二、張金海本人對此事的回應

2021年9月29日21:54,紅星新聞發佈了「青島律協會長回應『被舉報向官員行賄』:我沒有獲利,攢飯局都是我花錢」一文,對張金海進行了獨家專訪,張金海認可「舉報事件本身,大致是對的。」但是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行賄。

判決書顯示,涉嫌受賄罪的李振江已經被判決,張金海居然還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行賄,是人情的事,認為自己是幫人做了一件好事!簡直荒謬。

關於張金海行賄事件在海內外媒體都有相關的報道,張金海行賄卻仍然擔任律協會長一事,在全國律師行業已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長期舉報的反饋情況

我之前多次給山東省司法廳等各相關部門寫信實名舉報張金海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情況,2021年7月22日,我終於收到了青島市司法局的受理告知,以信訪事項的名義予以了受理,並告知我將在6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我高興地以為終於要處理這個腐敗分子了,殊不知,60日到期後,9月22日我再次收到了青島市司法局的告知書,稱「經查,你通過山東省信訪系統反映的問題,我局在之前辦理其他人就同一問題的舉報時,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如有新的證據,請提供給我局,我局將按規定進行辦理。

據了解,可能是偷着給了張金海黨內警告處分,但卻秘而不宣。張金海目前依然是青島市律師協會會長、律師行業黨委委員、第六屆青島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既沒有被給予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業處分、沒有被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處罰,更沒有被以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應當依法對張金海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書顯示:張金海為子弟上小學、中學,分別在2009年、2014年向教育局副局長行賄、介紹賄賂共計10000歐元。其該行為不僅徹底阻斷了品學兼優的貧困子弟接受教育的權利;而且涉及的金額已經達到了可以進行刑事追究的程度,應當依法對張金海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見》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鬥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斬斷「圍獵」與甘於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係網的有效途徑。要清醒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多措並舉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推動實現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意見》要求,堅決查處行賄行為,重點查處……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查處行賄的重要職責,對查辦案件中涉及的行賄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並建立對行賄人處理工作的內部制約監督機制。《意見》強調,健全完善懲治行賄行為的制度規範,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規範化法治化。紀檢監察機關要與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統戰部門、執法機關等建立對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提高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要組織開展對行賄人作出市場准入、資質資格限制等問題進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要加大查處行賄的宣傳力度,通報曝光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彰顯對賄賂零容忍的堅定決心,在全社會倡導廉潔守法理念。

根據《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我堅決要求對張金海涉嫌行賄的行為,予以追究刑事責任,並要求將其列入行賄律師黑名單。

五、張金海不適宜繼續擔任青島市律師協會現任會長、律師行業黨委委員職務,青島市司法局局長萬振東對張金海的態度涉嫌包庇

張金海與青島市司法局局長萬振東的關係似乎過於密切。

文康律師事務所主任雖然不是張金海,但整個文康律師事務所都知道,文康所是合伙人會議主席張金海說了算。

2019年12月1日,文康律師事務所首爾代表處成立時,時任律協副會長、文康所主任的張金海曾邀請山東省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解維俊(2020年因任城監獄疫情瀆職而被免職)到首爾視察指導,青島市司法局局長、黨委副書記萬振東等陪同。

2019年12月下旬,張金海當上了青島律協會長,記得張金海當天上台發言時,情緒亢奮,語無倫次,開場白是用「萬振東」的名字組織了一段話:什麼萬象更新,什麼振興東方的……

張金海剛剛當上青島律協會長,萬振東局長就收到了張金海有行賄行為、不宜擔任青島律協會長的舉報信。而萬振東局長非但沒有處理,還安排人做舉報人的工作,包庇了張金海。

2020年7月份,我向山東省紀監委書面實名控告張金海的時候,青島司法局萬振東局長要求:我們律所不要轉發控告文章;2021年4月份,我向各級司法行政系統書面控告張金海時,萬局長的觀點是:不能有控告就讓張金海會長辭職,再上一個再有控告再辭職,不利於隊伍的穩定。

……

萬振東局長的上述種種做法與表態,明顯涉嫌對張金海的包庇。

據了解,在同樣存在行賄律師的情況下,海南省司法廳積極採取措施,對行賄的律師已進行處理;掃黑除惡以來,基層村支書、村長……凡是有違法犯罪的一律不得選用,在任上的也要勸退,以純潔基層組織。而青島當地,卻對行賄律師張金海不進行任何處理,讓一個被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有行賄犯罪事實的張金海,繼續擔任青島市律協會長、律師行業黨委委員職務。究其原因,無非就是司法局萬局長違反了黨的用人原則,對有劣跡的張金海進行了包庇;可以說,張金海的不廉,正是源於司法局的「不為」。

實際上,在山東大量行賄律師被公佈之後,律師行業已然出現了信任危機,社會大眾對律師行業的信任大打折扣,此時,有行賄行為的張金海依然擔任律協會長,社會大眾會想、廣大律師會想,張金海這種違法犯罪分子會將青島7000多名律師帶向何處?!萬局長的用人標準明顯違反組織原則,為何無人過問?

有介紹行賄行為的青島市律師協會會長張金海在青島市司法局萬振東局長的包庇下,成為漏網之魚、頑瘴痼疾,成為孫立軍、傅政華的流毒,而之所以能出現違法分子張金海逍遙法外的現象,正是萬振東局長的包庇和青島市司法局的不為所導致。

六、張金海的行為屬於違規向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至少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業處分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九條以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律發通〔2017〕14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三條:「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許諾提供利益、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山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第四十二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可視情節給予行業處分:(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五)其他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律師協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青島市律師協會章程》第六十五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可視情節給予行業處分:(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五)其他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作出上述處分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單獨或同時作出責令會員限期糾正違規行為或履行特定義務的決定。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本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懲戒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70號)第三條規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已經過嚴格的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可以直接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罰、行業懲戒決定。……」

2022年4月1日上午,您主持召開了部黨組(擴大)會議,堅決擁護黨中央對傅政華的處理決定,堅決徹底肅清傅政華流毒影響,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做到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

充分體現了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堅定態度,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將自我革命進行到底的堅定意志。司法行政系統要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定精神上來,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堅定不移把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

會議指出,要切實深刻汲取教訓,不斷淨化政治生態。要充分認識傅政華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的嚴重危害,給政法機關政治生態造成的惡劣影響,深刻汲取教訓,進一步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治起。要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黨內政治監督。要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決不允許陽奉陰違、口是心非,決不允許妄議黨的大政方針,決不允許弄虛作假、欺瞞組織,決不允許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會議強調,要徹底肅清流毒影響,堅決清除政治隱患。要持續加大清查力度,清查與涉案人員相關的重點人、重大項目、重要案件、選人用人等問題,確保見人見事見結果。要全面消除政治隱患,將肅清流毒影響情況納入黨組巡視工作的重要內容,深挖徹查涉及傅政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人和事,重點清查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兩面人」「兩面派」。要將肅清流毒影響作為鞏固深化隊伍教育整頓成果的重中之重,切實維護司法行政隊伍肌體健康。

要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以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引領幹事創業導向,匡正風氣、弘揚正氣

要強化案件查辦,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有案必查,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

總書記同志說:「對腐敗問題要零容忍」「讓腐敗分子在黨內沒有任何藏身之地」。

還說:「黨要管黨,首先是黨委要管、黨委書記要管。黨委書記要在其位、謀其政,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為了純潔青島律師隊伍,特向您公開致信,反映該情況,實名舉報張金海有判決書確認的介紹行賄行為,其屬於孫立軍、傅政華的流毒,應當予以肅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列入行賄律師黑名單;並且其不適宜繼續擔任青島市律師協會現任會長,同時不適宜擔任律師行業黨委委員,應當給予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處罰、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業處分。

於凱律師

聯繫方式:18705326085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中文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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