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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所未聞的山東的法制「大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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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春開始的史無前例的「大躍進」,全國各行各業無不受到嚴重破壞。我們國家的法制也被折騰得支離破碎,法不成法。筆者當時在山東一個政法部門工作,親歷了法制被折騰的全過程,感受極深。

建國初期,毛澤東曾一度關心國家的法制建設。他親自領導,並直接參與憲法的制定。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第一部憲法。毛澤東說:「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通過以後,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1956年黨的第八次代表大會上,黨中央當時的二把手劉少奇,在向大會作的政治報告中,強調了法制建設的重要,提出要完善社會主義法制。這一些,都為國家的法制建設指出了方向。當時,從主管全國政法工作的中央政法領導小組,到各級黨委及其主管政法工作的書記、各級政法部門負責人,無不認為中央領導人重視法制建設。「實行法治」,成了全黨的共識,國家法制建設走出重要的一步。然而讓人無法料到的是,憲法尚未全面實施,許多法律尚待制定,毛澤東關於法制的想法突然改變了。雖然沒有說憲法作廢了,但事實上不算數了。

1958年8月21日毛澤東在北戴河協作區主任會議上說:「憲法記不得了。」「不靠刑法、民法維持秩序。」「要人治,不要法治。」「會議決議就是法,開一個會也是一個法。」「《人民日報》社論,全國執行,何必要法。」憲法及其他法律,領袖一句話就變了。其他各級領導人都要跟着變。也沒有人敢不變。第二把手劉少奇在同一個會議上說:「到底是人治,還是法治?看來,實際上靠人。」此後,從中央政法領導小組,到各級黨委及其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幹部、各級政法機關的負責人,都一百八十度的轉彎。他們從積極主張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法治,到批判「法治」、反對「法治」。中央政法領導小組負責人,在「反右派」結束,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講話時,狠批了檢察院組織法。說檢察幹部執行組織法是「動不動拿本本來」。並說:「你這個檢察院,你這個第二黨,都監督到黨的頭上了。」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高級法院主要負責人,原來都是積極提倡法治,主張法制建設的,自貫徹全國四次司法工作會議和傳達中央領導人關於「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講話以後,一反過去,他們在山東省委主辦的《新論語》刊物上(早已停刊),以「提倡人治,反對法治」為題,共同發表文章,批判堅持「法治」是資產階級法律觀點。說「堅持人治,還是堅持法治,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還是堅持資產階級專政的分界點,是兩條路線鬥爭的大是大非問題」。

由於從上到下對法制的大批判,初步建立起來的法制體系被打亂。公檢法三部門形成的各有分工、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被廢止。法律規定的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基本沒有實行。「大躍進」期間,在「打破法律框框」的口號下,許多地區,特別是一些縣、市政法部門,積極追趕「大躍進」的「浪頭」,批判法制,否定法制,否定法定的部門職能,推行公檢法合併。合併後的名稱有「安全部」、「治安部」;人民公社成立後,有的稱「政法公社」等等。公檢法三家合併後,辦案「吃大鍋飯」,倡導「一長代三長、一員代三員,下去一把抓,回來再分家」。一長代三長:公檢法任何一長都可代替三長辦案。一員代三員:公檢法任何一員都可代替三家任何一員行事。所謂回來再分家,只是在法律文書上分別蓋上公檢法的印章。

在捕人、判刑上,某些政法部門也有「新創造」,所謂「四就一馬」就是「新創造」的事例之一。四就:對犯罪嫌疑人就地逮捕,就地預審,就地起訴,就地判刑。一馬:馬上送勞改隊。這種簡單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辦案方法,曾一度在一些政法部門,特別是一些基層政法部門流行。山東省委政法部發現這一錯誤的辦案方法後,曾開會制止。但許多縣、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幹部,認為這是「新事物」,省人力,省時間,符合「大躍進」「多、快、好、省」的要求。這種錯誤的做法,在較長的時間內未停下來,個別縣、市持續到1962年。

一些縣、市政法部門,在黨委分管政法領導幹部的鼓勵下,提出不但要緊跟「大躍進」的形勢,而且政法也要「大躍進」。為此,一些政法部門提出了一些脫離實際的計劃,喊出了許多離奇的口號。提出:「從殺人、放火,到小偷小摸、封建迷信等三十多種犯罪全消滅」,把本地區的治安整頓得像「玻璃板、水晶石那樣透明」。還有的提出:「苦戰七晝夜,實現安全縣。為了實現安全縣,寧願少活二十年,豁上身體掉二十斤肉。」類似口號在一些縣、市政法部門層出不窮。

「大躍進」打亂了政法系統正常的工作秩序。有些分管政法工作的黨委書記,聽說「打破法律框框,不受法律的約束」,就親自上陣,用大會捕人的辦法為工作開道。據1958年6月24日《大眾日報》文章:「惠民地區不少地方開千人大會,遊行示威,為翻糧打傷群眾。地委書記李×擅自決定:在惠民、陽信等縣城成立打擊現行指揮部,他親自指揮抓人。」又據1958年4月山東政法會議披露:有些縣、市政法部門「搞花樣,湊熱鬧」,熱衷於「大呼隆」。樂陵縣政法部門,在縣委分管政法書記的親自指揮下,調集500名民兵,各持步槍、土炮、大刀等武器,如臨大敵,在縣城遊行示威,高喊:「誓與違法犯罪分子決一死戰。」滕縣政法部門一長代三長,各帶領「突擊隊」分頭抓人。苦戰一晝夜,三支「突擊隊」各抓人一百多。縣檢察長向縣委「報捷」後,又向省檢察院「報捷」。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鴻儒聽了「報捷」匯報,認為他們突擊抓人的做法很「玄乎」,對報捷的縣檢察長說:「大躍進抓人也要講事實、講證據,要符合逮捕標準。抓人不能搞突擊。」「報捷」檢察長聽了不高興,說縣委已表揚了他們。

政法「大躍進」的花樣很多,有的地區創造「多快好省」破案法。菏澤地區政法部門閻××一長代三長,創造「雙百」專區,計劃在30天內,現行案件破案率百分之百,解放後未破的積案,破案率百分之百。「雙百」計劃下達到各縣、市的政法部門,落實到人,包幹負責。「包幹」人員感到壓力大,唯恐限期內完不成任務,在破案中採取違法手段,選擇地富反壞為破案目標,利用村幹部向群眾暗示、誘導,秘密投票選舉作案人,名之曰「群眾路線」。破案人員認為即便抓錯了人,放人了事,不會追究責任。省政法工作組抽查了「雙百」期間50起捕判案件,錯案佔85%以上。省政法工作組向省委政法領導小組匯報了「雙百」考查情況。領導小組認為:「雙百」做法不能保證「不枉不縱」,不要繼續下去,還是堅持正常辦案。

「提倡人治,反對法治」,以權代法也就成為「當然」。領袖既然說「不靠刑法、民法維持秩序」,「要人治,不要法治」,所以抓人、判刑,也就無須依照法律;權力決定案件。1960年春,昌濰地委副書記孫××坐鎮益都縣,親自指揮建立「共產主義新村」和開展「民主革命補課運動」。所謂「補課」,就是補劃地主、富農成分,全縣補了3000餘戶(經核查全部否定)。「建共產主義新村」,採取先破後立,拆房扒屋,已拆房佔全縣全部房屋的40%,一家三代只給留一間屋,逼着群眾到「共產主義新村」地址建新房。這時,正是三年災害的嚴重時期,群眾哪有物料建新房。「共產主義新村」一場空,引起村幹部、群眾的強烈不滿,甚至謾罵,有的村幹部帶領群眾集體上訪。孫副書記聽了匯報,火冒三丈說:「那些不滿分子表面上牢騷怪話,實質上是聯合新老地富反壞攻擊社會主義,要進行打擊。」在孫副書記的指揮下,全縣大逮捕,半個多月的時間裏,全縣逮捕1070人。逮捕這些人,有縣委書記批准的,有一長代三長批准的,甚至還有公社書記批准的。先捕人後補手續,檢察分院不審查材料,只管蓋章。大量捕人,縣看守所容納不下,分到各公社關押,並準備在各公社設臨時法庭,進行公判。這真是法制的大倒退和對法制的嚴重破壞。

山東省委發現益都縣亂捕亂押,拆房扒屋,對農村黨員、幹部亂開除、亂撤職(開除、撤職,佔全縣黨員、幹部的47%),特別是大批餓死人的問題,省委書記處書記裴孟飛前往處理。他對地委、縣委領導人,特別是對地委孫副書記進行嚴厲的批評,並責成他們進行檢查。省委政法工作組對1070起案件逐案做了複查,錯案佔97%以上。對錯捕的人,「教育釋放」,不了了之。

「大躍進」中,法制被打亂之後,一些黨委分管政法的書記或政法部長,往往凌駕於法律之上,干預政法部門正常業務活動。1960年春,金鄉縣法院審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合議認為:被告說「人民公社好,就是吃不飽」,應判三年刑,合議通過。正要宣判時,縣委政法部長徐××來到合議庭問:「準備判幾年?」審判員答:「合議三年。」徐部長說:「不行,攻擊人民公社的案件要重判,弄他十來年。」審判員只好重新合議,由原合議判三年改為判十年。1960年省檢察院工作組抽查了當年捕判的金鄉縣城關公社60起案件,按當時的標準,錯案佔75%以上。在抽查閱卷中,看到大部分案卷都有徐部長「指示」的記錄。

有的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幹部,以政法部門「當家人」自居。不懂法律,不懂業務,卻又獨斷專行,自己說了算。1959年夏,泰安地區(當時歸濟南管轄)有人舉報肥城縣發現特務組織。濟南市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人魏××聞訊後,先下令抓人。肥城公安局長經初步調查,認為案件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向魏××匯報了自己的看法:「如果認為是特務案件,究竟是中統呢,還是軍統呢?如果都不是,這起特務案,就值得研究。」魏××聽了匯報說:「我不管他統不統,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在魏的決定下,先逮捕了「為首分子」。審訊中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被株連40餘人,全部逮捕。他們的口供互相矛盾,又自相矛盾,且時供時翻。經公安部門反覆偵查和預審,沒有得到任何有價值的證據,建議撤案放人。魏××說:「不是沒證據,而是沒本事。」不同意釋放在押人員,堅持繼續審查。這時,正是三年災害最嚴重的時期,不要說在押人員,就是平常百姓,也有許多人被餓死。看守所內在押人員嚴重的飢餓,加之許多疾病的發生,三天兩頭的抬出死亡的在押人員。所謂「特務」案的40餘涉案人員已死亡過半,且死亡繼續發生。

山東省委及省政法部門,不斷收到泰安地區政法幹部的來信,反映泰安、肥城特務案是假案,要求查清。省委組成政法工作組,對這起「特務」案做了反覆的調查研究,認為這是一起由假「情報」,加之個別領導人的主觀主義造成的一起重大錯案,應立即糾正,釋放現有在押人員。魏××聽了工作組的匯報說:「我說是特務,你們說沒證據。你們說不是特務,我看也沒證據。」魏仍固執己見,但自知沒有理由堅持,在上下壓力之下,也只好同意撤案放人。這起「特務」假案,已過去半個世紀,但凡親歷這一事件的人,都記得這是法制被搞亂,權大於法的惡果,其教訓是慘痛的。

對法制的折騰,還表現在鼓吹檢察機關取消風和反對法律監督上。檢察機關及其監督職能,是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確定的,但在「反右派」和「大躍進」中,對檢察機關指責頗多。在法律虛無主義的指導下,檢察機關在一些地方名存實亡。有的檢察機關只在門口掛個牌子,無檢察人員辦公。

檢察機關及其法律監督職責,不僅遭到某些領導人的批判,且許多檢察幹部因履行監督職責,有的被打成「右派分子」或「反黨分子」、「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受到錯誤的處理。昌濰檢察分院檢察長賈振英,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糾正了有關部門一些違法現象。特別在刑場監督中避免了幾起錯殺,受到省委、地委、省檢察院的表揚。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世英,在山東全省檢察長會議上,以「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為題,作了長篇講話。對親臨刑場監督,避免錯殺農民安樂三(村幹部誣陷安有兩條人命)的膠南縣檢察院檢察員劉明智,給予很高的評價。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受到了表揚,轉眼之間卻成了嚴重錯誤。賈振英被指責「矛頭對內,以監督自居,向黨邀功,貪天之功為己功」。賈被打成「右傾機會主義分子」,下放養豬。1962年平反後,省委、地委、省檢察院仍肯定賈振英依法監督是正確的,只是因履行監督職責得罪了管政法的專員李××才遭此危難。

刮檢察機關取消風,反對法律監督,主要來自上面某些領導人,下面有些人跟着颳風。謝富治初任公安部長時,到山東煙臺視事,時有省檢察院工作組在煙臺地區調查案件,順便向謝匯報情況。當匯報萊陽縣村干、民兵違法亂紀,全縣打死、逼死60餘人的情況時,謝說:「違法亂紀打死人固然不好,但維護了社會治安。」在向他匯報有些地方刮檢察機關取消風,有的縣、市檢察院只掛個牌子時,謝說:「這就對了,過去檢察院做了些扯腿的工作。」謝富治的談話表現了他是那麼漠視人民生命,又是那麼反對法律監督,讓向他匯報的檢察幹部聽了寒心。

1962年,貫徹「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方針後,檢察機關及其業務活動有所恢復。但無論從檢察隊伍的數量、幹部的監督意識、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等,都未能恢復元氣,更談不上符合檢察院組織的要求。經過對檢察機關的批判和對檢察幹部的打擊,許多檢察人員如驚弓之鳥,做馴服工具的「訓教」牢記在心。一位1939年參加革命,建立檢察署就從事檢察工作的「老檢察」,1962年回到檢察崗位,與筆者見面時說:「這幾年挨了三次批判,得出三個教訓:一不說依法辦事,二不說法律監督,三要做馴服工具。」檢察幹部雖然回到檢察崗位工作,但在思想上很受壓抑,時刻提心弔膽。

貫徹「八字方針」後,法制體系和工作制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但「反右派」和「大躍進」中被顛倒的法制是非並未得到澄清,憲法與法律的權威並未樹立起來。權大於法的觀念,在某些領導幹部中,更加突出、牢固了。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仍是句空話。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再無人敢說話。

「大躍進」之後,辦案已沒有什麼標準。刑法仍是草稿。「大躍進」前,高層政法機關往往制定若干「政策界限」,作為捕、判的標準。但法制遭到折騰後,連「政策界限」也不見了。捕人、判刑主要是為運動、為中心工作服務,只要涉及這兩方面案件,就要狠狠地打擊。過去提出的政法案件「三少」(捕人要少,殺人要少,管制也要比過去少)變「三多」。不僅如此,有的省、市還自製「土政策」。1964年山東一政法部門主要負責人,從南方某省取來「打擊貧下中農就是反革命」的「真經」(打貧下中農一巴掌就是反革命)。還有所謂「群眾專政」(群眾定壞人,管壞人,改造壞人)。曾一度出現法制的混亂,大概這就是「人治」。

「大躍進」後的憲法名存實廢。憲法無任何實力支撐和保障。毛澤東說:「憲法是根本大法,通過以後,全國人民都要實行。」但是恰恰一些領導人不實行。因此,被折騰的憲法,一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二不能約束權力的濫用,一紙《5·16通知》,就把全國人民投進災難的深淵。這是解放後三十年法制的悲哀。

「文革」開始,我國法制在遭到百般折騰後,又被摧毀殆盡。全國遍地是打砸搶燒殺。「大躍進」、人民公社,造成幾千萬中國人民生命的喪失,「文革」又使二千萬中華兒女的生命被奪走(葉帥講話)。五千年的古國文化遺產大部分慘遭毀滅。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被任意揪鬥、侮辱,殘酷地剝奪了一切權利,直至生命,在「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悲憤中離開人世。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我國法製得以恢復和重建。三中全會後,檢察機關是重建的。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們國家的法制有了顯著的進步和發展,終於又回到法制建設的軌道上來。但不可低估的是:「反對法制,堅持人治」,甚至樂於「無法無天」、抵制「依法治國」的流毒,對法制建設仍有長期影響。某些人還是權大於法。幾年前筆者就親耳聽到一位管政法的省委副書記在檢察會議上說:「不要管那些法律條條。」看來,他還是喜歡「人治」,喜歡以權代法。

筆者從親身經歷中,深刻感到:法律監督也許是有效制度之一。但政治不改革,法制也不可能改革,法律監督仍沒多少權威。只有實現了「民主法制」,那才是「依法治國」的真正到來。讓我們翹首以盼。

(作者為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員)

炎黃春秋》2010年第5期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炎黃春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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