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開大學3名教師因同時被學生實名舉報而引起廣泛關注。三位學生舉報的是三位不同的教師,舉報內容也各有側重,但之所以能夠引發輿情,除了各種自媒體將「三人同時舉報」、「實名舉報」、「集體舉報」等與「南開大學」這所名牌大學進行捆綁作吸人眼球的標題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三起舉報中都涉及到學生與教師之間的性行為,有的舉報人甚至直言不諱自己曾與被舉報教師之間存在師生戀的關係。
網友中不乏對被舉報老師甚至南開大學的各種譴責之辭,但也有網友根據以往圍觀熱點爭議事件的經驗,稱先別着急下結論,「讓子彈再飛一會兒」,還有人抱着看熱鬧的吃瓜心態表示,坐等後續反轉。
「真正的性同意」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南開大學5月13日 的最新情況通報,其中一位被舉報的李XX老師「存在與女性有不正當關係等問題,嚴重違反師德師風,根據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李 XX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撤銷其教師資格,給予其解聘處理」。 該情況通報中並未涉及另一名學生所稱自己被教師灌醉並被其強姦的舉報內容。
南開大學通報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該學生的指控查證屬實,則被舉報教師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在任何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利用女性的醉酒、藥物麻醉、熟睡或者患重病等特殊情況,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為的,都是對被害女性性自主權的侵犯,構成強姦罪,應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即便事後被害女性又自願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或者建立戀愛關係等,也不會改變之前行為構成強姦的定性,只是,當被害女性為成年人時,這種情況下的證據搜集和事實認定較為複雜。
此外,教師與學生之間基於自願而發生的性行為又該如何定性呢?輿論對該事件的討論中,也多次提及不久前的「房思琪事件」。《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所描述的老師與13歲女學生之間的性關係,在這中國當前的刑法規制下構成犯罪無疑,類似事件一旦被曝光,公眾對這種行為的評價也較為一致,都會認為年幼的女學生一方是性侵犯罪的被害人,教師一方應受到懲罰。
但此次針對南開大學教師的舉報中所涉及的師生戀部分,女學生一方卻沒有獲得如此一致的社會同情,原因就在於該師生關係中的女學生一方已經是成年人,不再像小學生那樣具有明顯的弱勢地位而容易獲得輿論的同情。
根據《刑法》第263條所蘊含的14歲的性同意年齡的規定,禁止任何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即便獲得了該幼女事實上的同意,該行為也仍然構成強姦罪。其原理在於,「真正的同意」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當事人必須知道自己是在對什麼作出同意;第二,當事人有自由意志說yes或no。
這就要求,有效的同意,需要當事人真正理解其所做決定的意義、社會背景及相應後果。
而不滿14周歲的幼女年幼無知、社會閱歷尚淺,並不真正理解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所以其事實上的同意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同意」;作為年長一方的教師與其發生的性行為,實質上是對該幼女的性剝削,因而法律有必要將此情形規定為犯罪從而威懾潛在的犯罪分子。
除此之外,中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學者將此理解為中國刑法對未成年女性與負有照護職責人員之間性行為的同意年齡提高至了16周歲,即如果一教師與其不滿16周歲的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即便獲得了該女生事實上的同意,該教師也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中國法律如何看待師生戀?
中國《刑法》對教師與學生之間合意性行為的規制止步於16周歲這個年齡界限,16周歲以上的學生與教師之間的合意性行為不在刑法的規制範圍之內,但這是否意味着大學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師生戀就是正當的?學校是否有必要對該行為進行規制?
對此,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大學生大多是成年人,具有基本的是非觀和自我保護意識,對性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和影響應該有充分的認識,所以其基於自願而與大學教師發生性行為或是建立戀愛關係是私人領域的事情,學校無權加以干涉。
但另一種觀點認為,高校所特有的權力體系,授予了高校教師對與學生有關的諸多事項的決定權,例如對學生課程成績的打分、論文的評定等都會影響到學生在校期間的利益得失,有的甚至會延伸至影響學生以後的求職生涯,導致學生往往會屈服於教師的權力而與之發生性行為;在這樣權力、地位明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不可能存在着真正的性同意,因而高校有必要對此類披着「同意」外衣的性行為加以規制,以防止教師濫用手中的權力攫取性利益。
此次南開大學對李XX老師予以解聘的理由,是其「存在與女性有不正當關係等問題」,對舉報人所稱的其與女學生之間的戀愛關係在通報中未有體現。從邏輯上講,女性包括了女學生,既然南開大學禁止教師「與女性有不正當關係」,必然也會禁止教師與女學生之間有不正當關係,由此可推導出南開大學對李XX老師的處分是前文第二種觀點的體現。
從國家立法層面來講,中國尚未有法律明確禁止大學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自願性行為。但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二條列舉了多項嚴重違法的情形,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解聘,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從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第六種情形即為「與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
《教師法》中的「教師」,指的是「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故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大學教師。
但在此之前,中國的《教師法》中並沒有對教師與學生之間性行為的明確規定。此次修正案中新增該情形,可以理解為是對近些年來頻頻曝光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性行為而引發的社會廣泛關注的立法回應。
但在政策層面上,禁止高校教師與學生之間有不正當性行為的規定不止一次被強調。例如,2014年,《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2018年教育部印發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都明確禁止高校教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但具體如何落實,需要在學校層面制定詳實的規制政策。
美國高校如何看待師生戀?
事實上,對師生戀進行規制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以美國為例,大學老師與學生之間基於自願而發生的性行為,在美國歷史上曾被認為是私人領域的事情,學校無權加以干涉。但伴隨著女權主義運動的發展,女權主義運動者引入權力 (power) 話語對性行為進行了再解釋,激進的女權主義者指出,強姦並不僅僅是一種性行為,而是一種暴力以及通過暴力對個人權力的彰顯。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地位、權力不平等,使得人們不禁開始質疑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着真正的性同意。
如今美國大部分高校都有對師生自願性行為的規制政策,具體做法各不相同。總體來說,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建議類政策:
這類政策最為寬鬆,通常不鼓勵教職員工和學生之間有性關係,但也不會禁止這類行為。例如,康涅狄格大學2011年的規定為:學校強烈不鼓勵教職員工與學生之間的浪漫關係或性關係……即便該關係看起來、或者被相信是自願的」。
第二類,部分禁止的政策:
只有在教師對學生負有直接學術責任時才對師生戀予以禁止,諸如教師教授學生的某門課程或者評估學生的論文等。例如,俄克拉何馬大學曾規定:「在教職員工對學生具有權威或者控制的情況下,禁止教職員與學生發生雙方同意的性關係」。
第三類,建議類政策與部分禁止政策相結合:
當教師處於教學指導地位時,禁止師生戀,但當教師未處於教學指導地位時則不鼓勵師生戀。
第四類,絕對禁止的政策:
不管教師對學生是否承擔教學、打分、指導等責任,所有的師生戀都嚴格予以禁止。
在美國的MeToo運動中,多位頂尖大學的知名學者在遭到性騷擾學生的指控後辭職或被解僱,這促使美國各大高校繼續審視自己對師生自願性行為的規制政策是否完善,所以上述四類規制模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許多學校都在不斷修改其政策。
2020年,有美國學者對包括常春藤盟校在內的55所美國高等教育機構,在2011年和2018年所採用的對師生自願性行為的規制政策做了縱向對比,發現 越來越多的高校在這方面趨向於採用更加嚴厲的政策來限制或禁止「師生戀」。
在這55所高校中,有34所高校與之前相比修改了其規制政策,其中2011年18所學校有10所學校採取的是建議類政策,6所學校採取部分禁止的政策,2所學校採取混合政策。到了2018年,有6所學校對師生間自願性行為改為採取絕對禁止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這6所高校中有5所對本科生和研究生 (包括碩士研究生與博士研究生) 進行了區別對待,規定教職員工與任何本科生之間的性行為都是被絕對禁止的;而涉及研究生時,則只有在該教職員工對研究生存在教學和指導關係時二者之間的性行為才予以禁止。
該研究所調查的五十多所高校,均強調了師生之間的權力不對等可能對學生做出真正性同意的能力產生影響,因此許多學校規定,一旦有學生對教師提出性騷擾的指控,由教師承擔是否存在「同意」的舉證責任,即便該指控發生於所謂的師生戀之間。
禁止師生戀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其有可能對第三方利益也產生負面影響,使其遭受不公平對待。
例如南印第安納大學在其2018年的規制政策中指出,此類行為「使教職員工以犧牲其他學生的利益為代價使某學生獲利,並且暗含着能否獲得相關利益取決於教師的性偏好」。
為杜絕該弊端,美國許多高校規定教職員工對自己與學生之間的合意性行為有向校方報告的義務,例如匹茲堡大學2018年的政策規定:「在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該情形時,教職員工必須立即向其管理者、部門主任、院長或其他合適的更高職位的人員報告該合意性關係的存在。」在報告之後,對學生負有指導或評估職責的教師會被切斷其與學生之間的關聯,例如,該學生將被轉出該教師的班級,該教師必須迴避對該學生的論文評估等。
總之,美國許多高校在規制基於同意而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性行為有着詳細的規制政策,違反該政策的教師將會面臨相應的制裁措施。有了詳實的制定規則在先,逾越紅線者只需按照事先規定予以處罰即可。因此,關鍵在於各個高校對此類行為是否有具體的規制措施, 以及是否能夠做到嚴格執行。
在此次針對南開大學教師的舉報事件中,雖然校方做出了情況通報,但輿論仍有質疑聲,例如,有網友指出,處罰涉案老師的「有違師德師風」的具體界定標準是什麼?對老師的處罰依據是什麼?其中是否涉及衍生的學術腐敗?等等。
可以看到,在此次舉報事件中,學生不惜暴露個人私隱來舉報教師,教師遭受輿論和學校規制制度的譴責,學校聲譽遭受負面評價,學生——教師——高校,這三方主體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負面影響,沒有誰是所謂的「贏家」。
這不是第一起針對大學教師「師生戀」的舉報,只要高校配套的規制措施和政策執行不到位,這也不會是最後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