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對比 > 正文

乍看皆大歡喜,細思無限悲涼

作者:

我們需要一些有足夠震懾力的案件,來嚇退那些懷有心思但尚未動手的人。他們肯定也在看着這些被找到的孩子,觀察着、盤算着、評估着犯罪的成本。我們只是討論或辯論着拐賣話題,而這些人卻正對着案例,一點點計算着被發現的成本,想着是否值得‌‌‌‌「我也去買一個‌‌‌‌」。

十四年了,孫海洋終於找到了兒子,《親愛的》終於團圓,這實在是件值得高興的事。但高興之餘吧,這事也讓人無比心酸,因為兒子孫卓對他說:‌‌‌‌「我還是想留在養父母身邊。‌‌‌‌」上次《失孤》也一樣,郭剛堂找了24年,終於找回了兒子,但兒子對他說:‌‌‌‌「我還是想留在養父母身邊,他們對我有養育之恩。‌‌‌‌」找回兒子的還有夏先菊,夏先菊更慘,兒子不但決定和養父母一起生活,還把她拉黑了,‌‌‌‌「我只是想像朋友那樣關心一下,可他就把我拉黑了。‌‌‌‌」

其實豈止孫海洋郭剛堂夏先菊,大部分親生父母的遭遇都一樣。‌‌‌‌「烈焰大王‌‌‌‌」就講了一事:‌‌‌‌「我老家有個村子,兩口子買了一個小嬰兒,養到五歲大的時候,孩子的親生父母找來了,孩子親爹哭着過來抱孩子,結果被孩子狠狠咬了一口。孩子大哭大喊讓他滾,他把親爹當成拆散他和養父母的壞蛋,死活都不肯跟親爹走。‌‌‌‌」太多太多被拐賣的孩子,最後都變成了這樣的人。所以,正如那句話所說:被人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會失去兩次孩子,一次是被拐走時,一次是找到時。

很多人都罵孫卓認賊作父,但是我覺得,罵孫卓其實是毫無意義的,再說我們也不應該辱罵他,畢竟他也是受害者。我們失個戀還尋死覓活呢,他難以斬斷14年的感情,實在是再正常不過了。‌‌‌‌「被人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會失去兩次孩子,一次是被拐走時,一次是找到時。‌‌‌‌」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們應該做的不是辱罵,而是去做一些有建設性的事情。所以我想發出一些倡議,希望你也能夠一起加入進來。

01、呼籲將拐賣人口起刑點,提高至10年

目前《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起刑點實在是太低了,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來說,起不到很好的震懾作用,公益網站‌‌‌‌「寶貝回家‌‌‌‌」創始人張寶艷說:‌‌‌‌「由於起刑點太低,起不到很好震懾作用,所以很多拐賣婦女兒童的人都是慣犯,有一些人更是出獄後再次犯罪。‌‌‌‌」所以我呼籲將拐賣人口起刑點,從5年提高至10年,直至死刑。

02、呼籲‌‌‌‌「買賣同罪‌‌‌‌

目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收買者的處罰實在是太輕了,買一隻熊貓都十年起步,但買一個孩子最高才判三年,如果沒有虐待兒童,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此處罰可以說‌‌‌‌「幾乎毫無震懾力‌‌‌‌」。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只有嚴懲收買者,讓其心生畏懼不敢收買,才能徹底杜絕拐賣的發生。‌‌‌‌「一個買家的需求,會導致多個孩子被拐賣。‌‌‌‌」所以我堅決呼籲‌‌‌‌「買賣同罪‌‌‌‌」,當然死刑這一條款除外。

03、不主張凡拐賣一律死刑

很多人都在悲憤地提倡:凡拐賣兒童者一律死刑。這是非常不合適的。為什麼呢?如果凡是拐賣就統一死刑,犯罪分子就會想:拐一個也是拐,拐10個也是拐,那我為什麼不拐幾個?如果凡是拐賣就統一死刑,犯罪分子就會想:反正也是死,我為什麼不強姦孩子發泄性慾,我為什麼不讓她們去賣淫掙錢?如果凡是拐賣就統一死刑,犯罪分子就會想:如果警察來抓我,我就跟他拼命,反正被抓也是死。陳勝吳廣造反的時候就說:‌‌‌‌「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反正都是一個死,還不如乾脆干票大的,不就是這個意思嗎?所以千萬不能主張凡拐賣一律死刑,這樣不僅會增加犯罪率,還會降低被拐賣兒童的存活率。

04、呼籲國家直接提起公訴

太多拐賣兒童案已經證明:親生父母為了顧及孩子感受,基本都會選擇不起訴買家。但正因如此,法律失去了應有的震懾力。這會讓很多買家覺得:只要我對孩子好,就不會受到處罰。所以我呼籲凡是拐賣人口案,都不應該自訴,而應該直接由公權力機關提起公訴:不要讓孩子去做選擇,也別把親生父母扯進去,避免買方以孩子情感為砝碼獲得減刑。犯罪不是私事,不能私了,犯罪就是犯罪,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絕不能因為孩子和親生父母不想追究,我們就對買孩者網開一面。只有讓買家受到應有處罰,才能震懾更多的潛在買家。

05、呼籲強制解除買方的收養關係

找到孩子卻沒有辦法真正團圓,這是拐賣兒童案最無力的地方。要避免這種悲催結局的發生,最好的辦法只能是‌‌‌‌「法律干涉‌‌‌‌」。所以我呼籲:1、強制解除收買方的領養關係。2、被拐孩子不承擔贍養收買方的義務。3、對收買方判處巨額賠償。還是那句話:不要讓孩子去做選擇,因為這實在是太難選擇。這種事情,最好讓情感的歸情感、法律的歸法律,不然找到孩子又能如何,找到就是又一次失去。

06、呼籲拐賣兒童罪不設訴訟時效

公益網站‌‌‌‌「寶貝回家‌‌‌‌」創始人張寶艷說:‌‌‌‌「在寶貝回家尋子網上,有四五十個家庭團聚後,都因為過了追訴期,而無法對人販子追究責任。‌‌‌‌」被拐者失蹤時家人報警,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哪怕日後數十年都沒找到人,該案還是屬於‌‌‌‌「案發‌‌‌‌」狀態,就不用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可現實矛盾恰恰在於,孩子被拐賣時,公安機關往往因拐賣證據不足,或不能確定是否為拐賣,不予立案。等二十年後孩子找回來,卻早已過了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最長期限為20年)所以我呼籲取消訴訟時效限制,對人販子實行終身追責,以解決部分拐賣者‌‌‌‌「罪而不罰‌‌‌‌」的問題。

07、呼籲推行基因身份證

孩子一旦被拐賣,能找回來的幾率實在是太低了。所以我呼籲推行‌‌‌‌「基因身份證‌‌‌‌」:將新生兒指紋採集、DNA採集,作為上戶口和身份登記的必備流程,以此建立可追溯的身份識別系統。這個系統一旦建立,就會讓‌‌‌‌「拐賣‌‌‌‌」無處藏身。

08、呼籲開設舉報有獎政策

‌‌‌‌「買媳婦買孩子,其實基本都瞞不過同村人。大部人舉報,其實都是同村人舉報的。但為什麼很多人知道了也不舉報呢,因為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正因為這樣,所以我呼籲開設舉報有獎政策,舉報有獎,有大獎,才能調動‌‌‌‌「無關者‌‌‌‌」的積極性。獎金從何而來?我呼籲國家成立被拐保險基金,國家可以劃撥一部分錢,企業可以贊助一部分錢,怕孩子被拐的可以購買這個保險。

09、少宣傳選擇留在養父母身邊的案例

縱觀過去幾年的拐賣新聞,每一次找回被拐兒童的熱搜,都是在宣揚‌‌‌‌「養父母‌‌‌‌」的孝順兒子,不願意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我覺得對於這樣的案例,還是不要報道的好。經常報道這樣的事情,會造成兩個可怕的惡果。一是人販子會藉此煽動買方:‌‌‌‌「你就放心買吧,買回來養個十幾年,就算被親生父母找到,孩子還是跟你親還是跟你姓,你完全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孩子以後還會給你養老。‌‌‌‌」二是會給買家造成一種錯覺:‌‌‌‌「買個孩子沒有啥子,大不了還回去就行了。‌‌‌‌」這種報道造成的負面影響,其實比正面影響大得多,會誘發起更多的潛在買家。所以我呼籲:儘量少宣傳選擇留在養父母身邊的案例,這是非常糟糕的示範。

10、多宣傳回到親生父母身邊的案例

這次被找回的孩子,不只是孫卓,還有符建濤,他們都是被同一個人拐賣的。不過跟孫卓不一樣,符建濤選擇了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儘管親生父母的家庭條件,並沒有‌‌‌‌「養父母‌‌‌‌」好。班上有同學說符建濤傻,大概意思就是養父母比親生父母有錢,還回去幹嘛?符建濤說了這麼一句話:‌‌‌‌「我的失蹤,對親生父母打擊太大了,這些年他們為了找我,付出了太多太多,如果我繼續留在這邊,對他們又是一次打擊。‌‌‌‌」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後,媽媽生日那天,符建濤給她發了一條短訊:‌‌‌‌「14年簡單的言語無法形容你的痛苦,感謝你做我的媽媽,這是我此生最大的幸運與福氣……願我們一家人開開心心快快樂樂,未來我陪你夕陽漫步。‌‌‌‌」這樣的案例才是最值得宣傳的,這才是真正的撫慰人心。

一個網友說得特別好:我們需要一些有足夠震懾力的案件,來嚇退那些懷有心思但尚未動手的人。這些人肯定也在看着這些被找到的孩子,觀察着、盤算着、評估着犯罪的成本。我們只是討論或辯論着拐賣話題,而這些人卻正對着案例,一點點計算着被發現的成本,想着是否值得‌‌‌‌「我也去買一個‌‌‌‌」。所以我覺得符建濤特別值得被報道,當‌‌‌‌「養父母‌‌‌‌」被警察帶走後,有人問他打算怎麼辦,他說了這麼一句話:‌‌‌‌「他們觸犯了法律,就交給法律來決定吧,畢竟做了違法的事情。‌‌‌‌」對於買家來說,這才是真正的震懾,這才是最有力的震懾。符建濤比孫卓更值得一個熱搜,但遺憾的是,很少有媒體報道符建濤。

(僅代表作者觀點)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拾遺說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1/1211/1682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