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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奔馳車堵地庫出口致多車被淹:我車貴

牆內媒體紅星新聞:近日,鄭州暴雨當天一輛奔馳轎車堵住地下車庫出口,導致多輛汽車無法及時開出被淹的視頻在網絡流傳。

▲堵在地庫出口的黑色奔馳車網絡視頻截圖

7月29日,記者走訪了事發的鄭州市綠洲銀郡小區。事發時,排在奔馳車後的寶馬車主劉先生告訴記者,由於當天奔馳車主沒有讓出地庫出口,並且在物業通知挪車的情況下還拒不挪車,導致後面多輛汽車被淹,損失巨大。他已經在聯繫律師,着手起訴。

鄭州暴雨之中

奔馳車主將車停在地庫出口致多輛車遭淹

劉先生告訴記者,7月20日傍晚,暴雨帶來大量積水湧入小區地庫。業主去地庫挪車時,發現地庫出口斜坡上停着一輛奔馳,導致後面的車輛無法開出。幾位業主通過物業去通知奔馳車主,半個小時後,奔馳車主才趕到地庫出口。在幾位車主焦急等待的情況下,這位奔馳車主僅僅將汽車向前挪動了幾米就停下。

由於地庫出口被堵,奔馳車後面多輛排隊出庫的車輛都被淹了。劉先生說,奔馳車主曾表示自己的車底盤低,院子裏的積水也不少,車子開到院子裏停下也會被淹,所以就將車停在斜坡上。他的行為造成了很大損失,目前,劉先生已經找到律師準備起訴奔馳車主。

▲小區業主正在將地庫被泡車拉出

該小區的業主張先生告訴記者,他目睹當天事情的經過。7月20日當天鄭州暴雨,雨水湧入地庫的時候,大家都去地庫挪車,物業公司也在業主群通知大家挪車。這個時候地庫已經進了很多水,小區車主緊急挪車慌作一團,地面的車輛將地庫入口堵上。但最重要的地庫出口卻被奔馳車堵着。當時,後面還排了一輛寶馬,寶馬後面排了一輛大眾,地庫裏面還有英菲尼迪等25輛汽車。張先生說,當時來挪車的車主都在下面排隊出庫,但是奔馳車主遲遲不來,物業保安隊長找了半個多小時奔馳車主才下樓。這位車主到現場後表示,自己的車比較昂貴,底盤低,開出去會被院子裏的積水泡到。後面的車主曾向這位車主表示,「您的車貴,我的車也不便宜」。車主們爭執之下,奔馳汽車才向前開了幾米,但還是堵着地庫。地庫的水位不斷上漲,後面幾位車主看奔馳堵着,就放棄了挪車。

「這個時候最有救的就是奔馳後面的寶馬和大眾。一旦奔馳車讓路,還是有希望開出來的。」

▲地庫出口,物業人員正在抽水清淤

張先生表示,奔馳車是S350,排在第二位的車是寶馬740價值128萬。當時寶馬和大眾車主曾向奔馳車主表示,他可以先讓路他們把車開上去,然後奔馳車再停回來,可是雙方還是沒有談妥。

7月29日下午,小區業主趙女士正在找拖車公司將自己在地庫里被泡的車輛拖出。幾位業主在小區里議論起此事都氣憤不已。記者按照小區居民的指示來到奔馳車主趙先生家,多次敲趙先生家門,但是遲遲不見有人開門。

有居民表示,事發後第三天趙先生來開走了自己的奔馳,其他業主才把車輛拖出。當時許多業主與趙先生發生了爭執,後來趙先生就不在這裏住了。電話也聯繫不到。

▲地庫的泡水車

奔馳車主是否應擔責?

律師稱需對其行為失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那麼奔馳車主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浙江天冊(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電視劇)李岩律師分析認為,第一,這個車主不構成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構成要件包括:(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李岩認為,本次事件中的奔馳車主經多人提醒,且長時間未予移動車輛,採取的措施已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巨大損失,屬於避險不當行為,在本次事件中不構成緊急避險。第二,奔馳車主需要對其行為失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車主因為屬於因先行行為(車庫出口停車)引起民事義務(及時駛離),但經多方聯繫、溝通均未能駛離,其對於未能駛出產生後續車輛損害的結果有一定預見,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紅星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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