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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剛堂失去兩次孩子:「被拐走時」和「找到時」

被人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會失去兩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時,一次是找到時。

「郭新振打算留在養父母身邊。」

「郭剛堂說會把孩子養父母當親戚。」

昨天看到這兩條熱搜的時候,

不勝唏噓。

02

我的第一反應就是:

就算郭新振念及養育之情,

不願意追究養父母之罪責,

就算郭剛堂顧及兒子的感受,

不好意思追究買孩者的罪責,

那檢察院也該提起公訴,

讓買孩者付出應該的代價呀!

為什麼要讓買孩者付出代價?

因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正是由於買家的存在,

才導致了人販子的出現。

只有徹底「消滅」買方,

才能徹底「消滅」拐賣

所以,絕不能因為郭新振和郭剛堂不追究了,

我們就對買孩者網開一面。

這起案件影響巨大,

尤其應該嚴懲買孩者,

因為嚴懲可以震懾人心,

讓那些蠢蠢欲動者絕了買孩子的念頭。

所以,我的第一反應就是:

這起案件決不應該「私了」。

03

第一反應之後,

我細想又覺得不對勁。

為什麼覺得不對勁呢?

因為這起拐賣案是公安部掛牌督辦的,

我都能想到的影響,

不可能他們想不到。

於是我細查詳情才知道,

此案發生在1997年9月,

而當時的《刑法》是這麼規定的:

「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中的養父母,

參與拐賣郭新振了嗎?

並沒有。

不知大家是否看過此案的審訊視頻。

警方審訊時,

人販子呼某交代:

他們在「售賣」郭新振的時候,

並沒有說郭新振是拐來的,

而是說他是一個姐妹的私生子,

我姐妹不便撫養這孩子,

所以想找個人家收養他。

人販子呼某跟唐某,

本想把郭新振賣給一個叫「老七」的人,

結果老七拿不出這麼多錢,

於是呼某唐某隻好重新找買家,

最後在安陽找到了願意購買者,

此購買者就是郭新振的養父母。

所以按照當時的《刑法》,

郭新振的養父母是入不了刑的,

因為他們並不是拐賣者,

只是購買者。

當時實施的《刑法》,

並沒有懲處收買者的條款。

04

「收買」入刑開始於什麼時候?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國家對《刑法》進行了修訂,

並於當年10月1日開始實行。

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養父母收買郭新振的行為,

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

並不適用於此《刑法》。

而且,養父母沒有虐待郭新振,

法不溯及既往,

只要養父母不存在虐待孩子,

不存在阻礙解救等行為,

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

最長一般是20年,

此案已經24年了,

早就過了追訴時效。

很多網民跟我開始的想法一樣,

都覺得應該嚴懲郭新振養父母,

以震懾那些蠢蠢欲動的潛在購買者。

但綜上所述,

要追究郭新振養父母的刑責,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

05

現在很多網友都在罵郭新振,

我開始也一樣:

「買家毀了你爸媽24年的青春,

你怎麼可以認賊作父呢?

因為一己私慾,買別人的孩子,

將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那是養父母嗎?

那是無恥的共犯。

你居然還要繼續留在他們身邊,

你還是老師呢,

怎麼沒有一點是非觀念?

你的親生父母為了找你,

整整找了24年,

騎摩托騎了40萬公里,

你為什麼不考慮下他們的感受?」

我開始也這樣罵郭新振,

但是後來一深想吧,

覺得自己實在沒資格罵他。

為什麼呢?

三個原因。

第一,養父母並不是合謀者。

郭新振可能是這樣想的:

「想買我的人,

一開始並不是我養父母,

而是老七。

但人販子把我拐來後,

老七拿不出這麼多錢,

所以人販子才找了下家,

最終找到了我養父母。

就算我養父母不買我,

別的人家也會買我。

養父母買了我之後,

對我還是很不錯,

我現在生活也不錯,

算是比較幸運了。」

站在這個角度想,

郭新振不恨養父母其實也算合理,

因為雖然親生父母吃了這麼多苦,

但這些苦並不是養父母直接造成的。

第二,我們是站在法理層面,郭新振是站在情感層面。

郭新振被拐賣的時候,

僅僅只有兩歲,

那個時候還沒有記憶。

對於他來說,

養育他的人,

確實跟親生父母毫無區別。

被養育了24年,

現在大家突然告訴他:

「你不應該愛養父母,

你應該跟他們一刀兩斷,

你應該把他們送進監獄。」

這擱誰,恐怕都很難接受。

換位思考一下,

我們失個戀還尋死覓活呢,

卻要郭新振一刀斷了24年的感情,

這確實有點強人所難了。

我現在回過頭來深想:

如果郭新振真的一刀斬斷了24年的感情,

我反而瞧不起他。

為什麼?

這才說明他真的無情無義。

第三,我們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這起拐賣案其實有兩大受害者,

一是郭剛堂夫婦,

二是郭新振。

我們罵郭新振的時候,

全然忘了他也是受害者。

現在我們來做一個設想:

因為父母的一時疏忽,

兩歲的郭新振被人拐賣了,

但如果買的人不是現在的養父母,

而是其他家庭條件非常差的人,

而是其他脾氣非常暴躁的人,

那郭新振可能會遭受各種虐待,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讀不了大學,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當不了老師,

那郭新振可能還過着悲慘的生活。

我們之所以不覺得他是受害者,

是因為他現在過得還不錯。

如果他現在過得很差,

我們肯定就不會這樣苛責他了。

所以,我們這些局外人,

真的不要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他兩歲就被拐了並不是他的錯,

他跟養父母建立深厚感情也不是他的錯,

我們何必這麼苛責他呢?

這些我們都沒有想到,

但找了孩子24年的郭剛堂想到了,

所以他才不願意為難孩子:

「一切按孩子的意願,

他願在哪邊就在哪邊,

不想讓他受第二次傷害。」

06

《失孤》一案終於了結了,

結局看似很完滿,

但其實並非如此,

因為老郭實在是太可憐了:

丟失孩子後不久,

他就白了頭髮。

為了找回孩子,

他耗盡了精力,

耗盡了青春,

耗盡了家產,

「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覺我是個父親。」

整整找了24年,

找了40萬公里。

二十四年啊,不是二十四天。

這些日子是怎麼熬過來的?

只有老郭夫婦知道。

煎熬了24年,

孩子終於找到了,

本應該萬分高興,

但怎麼高興呢:

兒子雖然找到了,

卻發現兒子已經不是他兒子了,

兒子不能回到他身邊,

因為要給購買者養老。

世間最可悲的事情莫過於此。

正如一個網友所說:

「郭剛堂失去了兩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時,一次是找到時。」

07

讓人唏噓的不僅僅是郭剛堂,

還有很多很多「失孤」的父母。

「烈焰大王」昨天就講了一事:

「我老家有個村子,

兩口子偷了鄰村一個小嬰兒,

養到五歲大的時候,

鄰村的親生父母找來了,

孩子親爹哭着過來抱孩子,

結果孩子狠狠咬了他一口,

大哭大喊讓他滾。

這孩子把親爹當成壞蛋,

當成拆散他和養父母的壞蛋,

死活都不肯跟親爹走。」

太多太多被拐賣的孩子,

最後都變成了這樣的人。

所以,正如那句話所說:

被人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會失去兩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時,

一次是找到時。

08

我為什麼要寫這篇稿子呢?

兩個原因。

一是我覺得不應該苛責郭新振,

事情發展成這樣,

並不是他的錯,

他也是受害者。

二是我覺得實在是太不公平了。

那些天殺的購買孩子的家庭,

最後反倒成了孩子最親的人,

實在是可悲、可恨、可嘆。

這樣的結果就說明,

更應該嚴懲人販子和收買者。

所以,我想發出兩點呼籲。

一是呼籲加重懲處人販子。

1997年以來,

中國雖然在打擊拐賣上不斷加碼,

但是打拐形勢依然嚴峻,

說明現行法律懲處過輕,

所以我覺得應該在刑責上加重處罰。

二是呼籲實行「買賣同罪」。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只有嚴懲收買者,

讓人心生畏懼不敢收買,

才能徹底杜絕拐賣的發生。

「一個買家的需求,

會導致多個孩子被拐賣。」

我堅決支持「買賣同罪」。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拾遺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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