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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財肆無忌憚 包頭市原政協主席張世明被控受賄1.39億餘元

7月14日,包頭市政協原主席張世明受賄一案開庭,他被指控受賄1.39億餘元,張世明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新唐人合成圖片)

7月14日,包頭市原政協主席張世明受賄一案開庭,他被指控受賄1.39億餘元,張世明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據「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興安盟中級法院14日開庭審理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受賄案。

張世明被指控在2003年至2019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實施受賄行為34起,收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3914.3137萬元。

張世明對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期宣判。

據官方簡歷,張世明生於1962年6月,包頭市固陽縣人,長期在包頭市任職。曾擔任青山區政府副區長,青山區委常委、青山區政府副區長,包頭市青山區委副書記、青山區政府區長,包頭市青山區委書記、青山區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張世明任包頭市副市長;2015年任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2017年任包頭市政協主席。

2019年7月,張世明落馬。2020年2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官方通報,經查,張世明利慾薰心,貪得無厭,與不法私營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非法收受財物,對任職地區政治生態造成嚴重破壞。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新唐人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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