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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來了:中國樓市又多了一個雷區?

近日,《武漢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施行。當地不僅頒發了首張「居住權」證明,而且此前就已出現首例居住權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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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批「居住權」證明出現了。

近日,《武漢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施行。當地不僅頒發了首張「居住權」證明,而且此前就已出現首例居住權執行案件。

這起案件極具代表性:

武漢一女士因病去世前立下遺囑,將其房產贈與弟弟,而丈夫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今年初,這套房子被掛牌出售,丈夫擔心影響其居住,向法院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

目前,法院已執行裁定,將該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丈夫名下。

這意味着,這套房產即使能夠順利出售,丈夫的居住權仍然成立。無論是弟弟還是新業主,未經協商,都無法直接趕走居住權人。

擁有這套房子,卻無法決定居住權人的去留。這個場面聽起來滑稽且詭異,但正是未來「居住權」的常態。

居住權,究竟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在物權編中新增了「居住權」。

根據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這相當於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

新業主即便事後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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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橫空出世,影響有多大?

其一,居住權的存在,讓房產交易變得更加複雜。

過去房產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賃。未來,房產查冊,還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權」,一旦存在居住權,房產交易就不是那麼簡單了。

畢竟,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兩者同屬用益物權,權益關係相當。居住權的到來,相當於給房產加上新的「負擔」,有了「負擔」之後,房產交易必然受到影響。

一旦疏忽了居住權,即便買到了房子,也未必能住在其中,這是二手房交易不得不考慮的「雷區」。

其二,居住權可長可短,甚至終生有效——不到居住權人去世,居住權不會消散。

根據新規,居住權需要採用書面合同確立,且需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這說明,居住權不是隨意設立的,只有登記才正式生效。

登記之時,居住權要明確居住條件及要求、居住期限、爭議解決方案等等。

這其中,最關鍵的當屬居住期限。

居住權期限可長可短,由設立居住權的所有權人進行確定,可以1年,也可以10年,當然也能「終生有效」。

如果是「終生有效」,那麼不到居住權人去世,居住權是不會消散的。

至於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這要看當時約定。居住權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如果沒有約定,就不會存在租金收益。

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

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所以,居住權可以撤銷,也可以更改,但有無居住權,房子的價值必將出現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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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未來將會遍及生活方方面面。

第一個場景是離婚財產分配。房產如何分配,往往成為離婚的一大難題。在居住權模式下,離婚後一方可賦予另一方居住權,對方只能居住,不能用於抵押貸款,更不能用於出售,這為離婚財產衝突提供了新的選項。

第二個場景是以房養老。所謂以房養老,是指老人將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獲得養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機構以此為名,騙取老人房產,導致老人不知不覺中房產被賤賣,最終賠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

如果在簽訂「以房養老」協議的同時,保障老人居住權,不到去世,這一權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誰都無法剝奪,這無疑能讓許多金融騙局無處藏身。

第三個場景是保障房。擴大租賃住房,已經成為新一輪房住不炒的重要方向之一。近年來,政府建設了大量的公租房、人才房等,產權屬於政府或企業,個人只有使用權,基本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如果賦予這些保障房以「居住權」,那麼「住有所居」將獲得穩定預期,無疑有利於保障房制度的建設。

……

無論如何,未來房產交易,必須考慮到居住權的存在,這是房產交易最不容忽視的變量。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國民經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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